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安全、稳定而又和谐的社会环境。伊斯兰教,作为当前世界范围内极其活跃的宗教之一,很自然地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研究。讨论伊斯兰教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是个极其现实而又有意义的问题。
一、伊斯兰教在中国的现实状况
首先,就中国的社会经济来说,东西部的发展是不平衡性的。反映在宗教方面,西部地区的伊斯兰教显得比东部地区更为热诚;而在城市和农村相比,由于城市生活与农村的差异,也使得农村的宗教活动显得更为活跃。例如,伊斯兰教规定的每天五次礼拜方面,在东部地区、在城市里的穆斯林与西部地区农村里的穆斯林相比,参与宗教活动的人就相对的要少一些,这可能与城市化有关。就是说,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西北的农村地区流传和活动的伊斯兰教,在目前的中国宗教中,更具有它的代表性。
其次,伊斯兰教在中国有一个可观的群众基础。据最新的统计,在信仰伊斯兰教的10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中,大致有2000多万穆斯林。这个数字同中国的13亿人口相比,所占的比例(约1.5%),并不十分突出;可是,就它的绝对数字来说,比某些伊斯兰国家的人口要多得多。伊斯兰教的大小清真寺已达35000多座, 45000多阿訇,与那些数千万人口的伊斯兰国家相比,这些数字都是可观的。此外,培养阿訇的伊斯兰教经学院有9所(除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外,还有北京、沈阳、郑州、银川、兰州、西宁、乌鲁木齐、昆明等地有地方性的经学院)。这些经学院,加上有的地区的经学班,以及那些跟随有学识的阿訇学习的年轻人(他们通常被称为海里法)加在一起,有着培养阿訇的巨大潜力。
第三,中国伊斯兰教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派别。解放以来,这些派别在礼仪、习俗等方面分歧并没有消除,但它们之间矛盾、冲突并不多。总的来说,各派别之间的关系是相对和睦的,不同派别生活地区的社会秩序也是稳定的。在西北地区,活跃着类似伊斯兰教苏非神秘教团的派别(在中国通常称为门宦,menhuan),它们一般只有数万到数十万的信徒,它们的影响仅仅限于各个门宦自身的追随者。有的门宦内部,在教权继承方面却存在着冲突或争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这些派别所在地区的安宁和社会稳定。但是,这些群体独特的生活方式和宗教礼仪,仍然是个很值得人们关注和研究的。
第四,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影响,完全显现出它地方的和民族的特点。人们可以发现,伊斯兰教在中国流传以来,它不断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因而伊斯兰教在中国显现出中国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这是中国以外地区所不具有的。例如,回族穆斯林通常习惯于戴小白帽或黑色的帽子;而在维吾尔族的穆斯林则戴有色彩的丝线刺绣的帽子。那些通常称为门宦的社团组织对“拱北”(qubba)或“圆屋顶建筑”的崇拜,是其他穆斯林(如老派、伊赫瓦尼等)所没有的。在新疆地区的某些穆斯林崇拜的是“麻扎”(mazar),而不称为“拱北”。新疆地区的维吾尔族穆斯林,在节日里一般都会举行盛大规模的“萨满”(一种群众性的舞蹈),这是新疆以外地区的穆斯林所没有的。这充分显现出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二、伊斯兰教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流传,已有1300多年悠久的历史。可以说,伊斯兰教在中国的社会文化中,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发挥着它的作用。这种影响,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伊斯兰教的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在中国很显然地有着它的影响。这不仅表现在清真寺的建筑中,人们可以看到用阿拉伯文书写的《古兰经》的经文和圣训,甚至用阿拉伯文修饰清真寺的门窗和墙壁。在伊斯兰教的经学院中教授阿拉伯语;而且在西北一些地区穆斯林相对集中的社区里,还有民间举办的阿拉伯语学校。就读阿拉伯语学校的学员,与伊斯兰教经学院的学员不同,他们学习阿拉伯语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后做阿訇,而是试图通过语言的学习,将来可以依靠语言作为谋生的工具,或是在国内的外资企业谋求一个更好的就业机会,或是出国谋求职业(例如做翻译)。
其二,有一批阿拉伯文的和波斯文的词汇概念,在民间有着广泛的影响。它不仅成为穆斯林的日常生活中的口语,例如穆斯林见面时的问候词,一般都使用阿拉伯文的“撒拉姆-阿来伊空”,而被问候的人,必定以“卧-阿来伊空-撒拉姆”作回答。有一些词汇概念,甚至被直接引用在中国学者的著作中,这已被视为“约定俗成”。被音译的阿拉伯文的词汇概念,如安拉、哈里发、穆斯林、穆民、伊玛目、乌里玛等;被音译的波斯文的词汇概念,如胡达、阿訇、乃玛孜、依禅等。甚至穆斯林每天五次礼拜的名称,也有阿拉伯文和波斯文的词汇概念,在不同地区的民间有着广泛的影响。如晨礼(苏布哈salat al-subh或邦达bamdad)、晌礼(祖赫尔salat al-zuhr或撇申peashin)、晡礼(阿苏尔salat al-`asr或底盖尔digar)、昏礼(马格里布salat al-maghrib或沙目sham)、宵礼(尔沙伊salat al-`isha`或虎伏坦khuftan)
其三,伊斯兰教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穆斯林中,仍然被严格的遵循着。这包括有关饮食的规定。穆斯林食用的牛羊肉和家禽,通常由专人宰杀而后出售。之所以需要“专人宰杀”,完全是因为家畜家禽在屠宰过程中,必定按照伊斯兰教的规定,要念诵有关的经文,而这并非常人所能从事的。如果没有经过他们之手屠宰并出售,就会被认为是“哈拉姆”,或者说,被认为是非法的、违禁的食品。此外,严格遵循的还有婚姻的规定、丧葬的规定、服饰的规定、为新生儿童起经名的规定、为男婴或男孩做割礼的规定,在斋月中的封斋和开斋节时的热烈庆祝活动等等。
其四,穆斯林经营的饭店、食品店、牛羊肉商店,除了书写阿拉伯文的匾额外,有的还挂着“唐瓶壶”、“小净壶”的布帆。“唐瓶壶”、“小净壶”都是穆斯林的洗手用具。这些商店以此为标志,表示它是伊斯兰教的清洁食品,以此招徕同一信仰的顾客或食客。在一些穆斯林家庭住宅的大门上,通常还会有特殊的装饰图案或标记,以与其他民众相区别。这具有防止他人以违禁的物品携入穆斯林的庭院或家庭。
简单罗列以上几点,为的是说明伊斯兰教在影响实际上已深入民间。
三、在社会文化研究中应重视宗教活力问题
作为一个有多元文化和多种宗教信仰的国家,这里,很自然地要联系到宗教的活力问题。
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宗教,都有它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表现为种种形式的宗教活动,有宗教活动,宗教也就具有它所特有的活力。
就宗教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来说,它是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历史上的宗教活力的凝聚。宗教特有的活力,往往通过它的载体体现。宗教的载体,可以由它的寺院教堂、经集著作等体现。这些载体不过是历史上的信仰者的活力的凝聚。它反映的是过去的宗教活力。
一般地说,这类活力可能对当前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甚至会有深刻的影响,但它毕竟是过去的、历史的,而不是现实的、活生生的活力。这类活力能否重新发挥其功能,重新体现其活力,需要现实的人们去继承、发扬它,去揭示它、利用它,使之恢复其原有的活力,进而增添新的社会条件下的新内容,但这并不是过去的活力的再现。
任何一个宗教最为重要的、活生生的载体,则是它的信徒、是人;宗教现实的活力,主要是由现实生活中的信仰者予以体现的。而这些信仰宗教的人,总是隶属于一定的民族或种族,而不可能是超民族、超种族的。这就使宗教的活力与一定的民族或种族的活动联系起来。
宗教的活力是精神力转化为物质力的一种表现,可以显现为一种社会的物质力。如果认为宗教的活力仅仅表现为宗教的品性、意蕴、素质、内涵等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说,宗教的品性、意蕴、素质、内涵,是宗教得以转化为现实的、活生生的活力的基础,它也只有通过信仰者的社会活动才得以显现其为现实的活力的。这种活力的显现,往往又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领域发生一定的关系,进而相结合而以不同的形式显现出来。
当前的宗教既有出世的,又有入世的。就伊斯兰教来说,它极力主张穆斯林既应积极参与现世的福利,又不应忘记来世福乐。正如《古兰经》所说的,“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3:145)中国穆斯林常说的“两世吉庆”,充分表达了他们极其重视现世生活的意愿。
任何一个宗教信仰者,都有着双重的身份。他既是宗教的信徒,又是社会的人;因此,他也就过着双重的生活,既过宗教生活,又无法回避世俗生活。不管他所信仰的宗教是出世的还是入世的,具有这一双重身份、过着双重生活的人,总是会参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活动,因此,他们在参与现实生活,在律己、待人、处世、接物时,他们的宗教世界观,就会以或强或弱、或公开或隐蔽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伊斯兰教在当前世界范围的活跃,美国已有越来越广泛的学术界人士“开始认为,‘宗教因素’是了解历史、政治、社会甚至经济的一个关键因素。”(Mark Clayton, “Scholars Get Religion”,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Feb. 26, 2002)同样的,中国学者也已经注意到“宗教因素”对现实事件的影响。因为“宗教因素”无外乎是宗教信仰者的历史的或现实的活力的显现。
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清津在一篇文章中说:“宗教,这个传统上由社会学家研究的领域,已受到越来越多经济学家的关注,一门学科——宗教经济学正在西方兴起。刘吉 • 圭索(Luigi guiso)等从教众们对待合作、政府、女性工作、法规、节检和市场经济六个方面的态度上,比较了天主教、新教、伊斯兰教、犹太教、佛教和印度教教徒的经济态度。美国南加州大学的Timur Kuran 教授则将近代中东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相对于西方),归因于伊斯兰习俗中的一些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如伊斯兰继承法阻碍了资本的积累、伊斯兰法律中缺乏公司的概念以及伊斯兰地区市民社会比较薄弱等。”(2006年4月13日《南方周末》)这表明对宗教的研究已不限于宗教本身,而扩展到其他社会领域。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对宗教活力在这些领域中的作用问题。
宗教具有活力,它就可能成为社会动员的资源和手段。当我们联系到现实问题时,我们就应该极其关注宗教的社会动员问题。因为社会动员的结果,可能是积极的、正面的,成为加强民族团结、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持力;也可能是消极的、负面的,成为影响民族团结、干扰社会稳定的破坏力。就是说,宗教活力有可能或是有利于社会或是有害于社会。问题是由谁去从事这类社会动员、并利用这类宗教的资源和手段,以及为了什么目的去从从事这类社会动员、并利用这类宗教的资源和手段。
当前国际政治关于实力问题的讨论,有一种说法,即实力可以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宗教不是权力机构、不是武装部队、警察、法院等国家机器,而是一种信仰礼仪,一些信仰者的生活方式。因而可以说,宗教无疑体现的是一种软实力,而不是硬实力。宗教通过它的信仰者显现它的活力和实力。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宗教具有其特有的活力,这种活力与国家机器所体现的硬实力不同,它是一种软实力。
1989年发生的拉什迪事件,是显现宗教是一种软实力的典型事件。拉什迪以他的“撒旦诗篇”引发世界范围穆斯林的愤怒和抗议风暴。2005年9月,丹麦的《于尔兰邮报》登载了12幅嘲讽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画,引发了丹麦和中东国家的穆斯林的游行示威,该报总编不得不公开道歉,使事件平息下来。可是,今年1月挪威一家报纸再次挑起事端。随后,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捷克、荷兰、匈牙利等欧洲国家的媒体也刊载了这些漫画,英国广播公司在电视中播放了这些漫画,使事态扩大。除了约旦、埃及、阿富汗、黎巴嫩的国家领导人表示强烈谴责,民间的抗议活动蔓延到全球外,有的示威者甚至喊出了“杀死‘于尔兰邮报’编辑”、“杀死英国广播公司编导”;在叙利亚,示威者焚烧了丹麦和挪威的大使馆,在黎巴嫩,示威者烧毁了丹麦在贝鲁特领事馆和60多辆汽车。这是说,作为一种对亵渎信仰的强烈抗议和反映,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因为在当代世界,一旦发生软实力的事件,就有可能引发暴力事件,软实力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威力。这是宗教活力的表现的形式之一。幸运的是,在这次事件中,中国和美国的宗教界和宗教信仰者表现的比较克制,没有感情用事,没有极力显现出他们的宗教活力,显然是理性在这方面占据了主导地位;否则的话,在中国和美国也会引起同样的风潮。
既然宗教会显现其它的活力,就需要人们了解、关注、探讨和研究它的现实的活力。只有这样,宗教学科的研究,才能更好地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服务、为建立和谐社会服务。人们会发现,那种利用伊斯兰教名义,向中国学生提供奖学金、赠送图书和音像制品,进而在人员交流、文化交流的名目下,进行宗教渗透;显然,这不是什么宗教活力,而是在利用宗教活力,进行政治活动。同样的,那种利用伊斯兰教名义,在新疆地区从事宗教极端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也不是什么宗教自身在显现其活力,而是那些别有用心者在利用宗教从事罪恶活动。
四、简短的结论
通过对伊斯兰教在我们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的讨论,我认为,在中国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的情况下,决定了我们在与国内外的活动中,应该极其注意以下的问题:
其一,中国是一个多元文化多种宗教信仰的国家。可以说,在多元文化多种宗教信仰中,伊斯兰教在中国并不是主流文化。我们对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影响,不应做过高的估计;但在同时,也不应低估或忽视它的影响、它的活力。因此,我们应该在国内外与穆斯林和睦相处,极其尊重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而不应伤害他们的宗教的、以至于民族的感情。大量事实表明,我们绝对不能亵渎、轻慢、议论对任何一个穆斯林来说,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即他们对真主、对神圣经典《古兰经》和对他们的使者——穆罕默德的信仰。这三点是极端重要的,也是值得我们严重注意的。总结国内外多次发生的令人并不愉快的事件,往往都与亵渎了这三者密切有关。除了那些故意挑衅者外,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我们应该严格区分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与那些以伊斯兰的名义而从事罪恶活动的邪恶主张;应该严格区分伊斯兰教的宗教社团,与那些以伊斯兰的名义而从事罪恶活动的极端组织、恐怖组织;应该严格区分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与那些以伊斯兰的名义而从事罪恶的、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的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应该严格区分作为伊斯兰教一般信仰者的穆斯林,与那些利用伊斯兰教的宗教名义从事罪恶活动的恐怖分子。作此严格区分是完全必要的。因为从事恐怖活动的人本身是对伊斯兰教信仰的亵渎,是对穆斯林身份的背叛。
其三,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具有穆斯林身份的人从事暴力恐怖活动,而把他与伊斯兰教挂钩,把它归咎于伊斯兰教。事实上,任何一个宗教信仰者都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灵,都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之中。因此,任何一个宗教的成员,都有可能出现问题,我们不能因此就把这些有宗教信仰背景的人的犯罪活动,归之于他们信仰的宗教。问题是我们应该发掘、寻求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如何消除犯罪作恶的根源。
其四,我们应该重视宗教活力的研究。不应把反对宗教渗透,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看作是“侵犯人权”、是没有“宗教信仰自由”。如果认为反对和打击那些利用宗教从事罪恶活动的正当行为,是什么“侵犯人权”、是什么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话,这种主张无疑是在为宗教极端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利用宗教从事罪恶活动进行辩护,因而是极其荒谬的,也是极其危险的。
关于伊斯兰教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问题,就简单说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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