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任何宗教都有其自身所规定的戒律,如基督教的十戒、佛教的十戒、五戒等。这些戒律的作用是什么?很简单,是用来约束信徒的心性与行为的。约束心性即要求信徒只能信奉本宗教唯一的神,而不能再心有旁骛,否则将受惩罚或被驱逐出本教。因为,本教所敬奉的唯一的神是统御一切的最高法则的制定者,其本身即为这最高法则的化身。凡违反这个最高法则及其代表者之人皆不为其所容。约束行为即为维护本宗教群体内部的秩序与和谐之目的。任何人的行为皆为其内心所驱使。行为不端即为心性不轨。故此,信徒的行为实为其心性的体现。行为的良善与否实际也即反映心性的良善与否。任何宗教欲教化世俗社会之人必通过其所倡导的行为来彰显其心性的高尚。由此,宗教戒律便具有了教化规范本宗教信徒之外的一切世俗社会中人的道德与法律的作用。
譬如基督教的十戒:
这其中,第一到第三条戒律是约束心性的,也体现了基督教的最高原则,而第四到第十条是约束行为的。这些戒律事实上起到的是以该宗教的最高原则治理该宗教社会、维护该宗教群体秩序的作用。
再看佛教的十戒:
可见,它们都是约束行为的。
假设一个社会是由某宗教彻底管制的社会,那么该社会中的所有人的心性与行为必被该宗教的戒律所规范。任何一个真正的宗教信徒也都会认真自觉遵循这些戒律 。问题是:心性是可以隐匿的,因为意志自由。在现代社会没有人会质疑意志的自由。所以。一个人即使表面上看是一个宗教的信徒,但别人也难以断定他的心性是否真的皈依了该宗教。但只要他的行为不违反宗教的戒律,就不会给该宗教群体的秩序造成损害。所以,宗教的戒律实质上起到的就是维护宗教群体秩序稳定的“法律”的作用。这一点是再明白不过了。我们之所以把法律二字加上引号,是想强调“法律”是由“法”和“律”二字结合的词组。这个“律”在当下我们所论的话题里实际就是宗教的戒律。那么,“法”所指为何?在这里很显然应该指的就是宗教的最高原则。当你是基督教徒时,你就必须以基督教的戒律为法律,而当你是佛教徒时,你就必须以佛教的戒律为法律。其他宗教的教徒也当同样以其所信奉的宗教戒律为法律。
人类社会非常复杂。自文明以来难以为任何某一宗教所一统。根源在于人的心性很复杂、意志又自由。这种复杂与自由导致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心中确立自己所敬仰的神。人心立神,神御人心。所有的宗教都有自己的神。如此一来,人类社会呈现出不同的神并世而立,不同的宗教各有其御的景象。遗憾的是,尽管经历了漫长的纷争,在当下,人类社会仍在寻找不同宗教和谐共处的途径。只不过政教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再是人类治理社会的主流。“教”依然可以统御任何人的心性,但“政”却已经接管理了治理社会以及人的社会世俗行为的权力。
那么,“政”要如何治理世俗社会呢?“政”是如何管理人的世俗行为呢?简单的说就是靠“法治”与 “法律”。法律依然直接约束人的行为。而“法治”的本意在“治”。关键是依何“法”而治?这里的“法”显然已经不再是以某一宗教之最高原则或神为依归。在一个政教分离、各宗教杂处的社会里,这个“法”也只能是超越各宗教彼此差异的、社会共识的原则。
对于“法”的这种认识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则是这个“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天然的客观性,不应为任何外在的权力而剥夺。只不过这种自由也只能是意志的自由、思想的自由。因为,在任何人类群体中行为的自由都是注定要受到约束的,否则,该群体必定会失序乃至分裂。宗教群体如此,世俗社会同样如此。
既如此,所谓“法治”必是依某些人类共识的原则而治,而不是依某宗教之最高原则而治。这也正是政教分离的社会与政教合一的社会在社会治理模式上的根本区别。在这个意义上,政教合一社会的所谓“法治”必是依该社会所行之宗教的最高原则为“法”,而其所以得“治”,乃依该宗教之戒律。相反,在政教分离之社会的“法治”,则是依人类社会或某一社会共识的原则为“法”,而其能够得“治 ”必是依超越了该社会中各宗教戒律的“律”,并且其中重要的原则是这个“律”必不得违反“法 ”所依据的原则。
一个成熟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一定是宽容各种宗教存在的,因为这个法治社会遵循个人自由、平等的原则,也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更因为人的意志是无法靠权力能够束缚的。但是任何个人的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进而造成社会的失序。这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