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道学刊 第七辑 二零二三年 春
Si Dao Journal No.7 Spring 2023
内容摘要:《圣经》中有两个熟为人知的犹大:一个是雅各和利亚的儿子、约瑟的兄弟,哈兰的犹大,他和约瑟的其他众兄弟将约瑟卖到了埃及;另一个是耶稣的门徒,加略人犹大,他以30个银币的价格卖了耶稣,之后自缢于郊外。在《旧约》和《新约》中,两个犹大展示了不同的罪人形象,二人以不同的方式寻求最终的救赎——为人牺牲或自杀。在爱与自杀之间,赎罪与拯救的绝对差异得到了呈现:赎罪是人本性的回归,拯救则是生命的重新建立,他者在其中起了绝对作用。以他者为根基的伦理,是本真的人的伦理。
一、引言
人以关系性的方式存在,人之间的关系便是伦理。伦理先在地规范着人的生活秩序,于是人的道德生活始终处于被谋划和建构的状态,在此意义上,人有限且欠缺。因此,道德的有限性是人的基本样态,人的德性也在寻求自身的栖息地。具体言之,心灵的无家可归和德性的无依无凭共同造就了道德秩序的同在性疏远——人既可能违背了现有的道德秩序却毫无负罪感,也可能因稍微偏离了心中的道德律而悔恨不已,道德世界的律法似乎对心灵失去了效力。与此同时,在对伦理的直觉中,人的道德情感迸发、道德意识觉醒;在与既有道德秩序的偏离中,绝对的罪和义同时显明——它们自有根基。在这一意义上,每个人都是且必须是罪人——伦理不在罪之外,且唯有经历了罪,人才能真切知晓伦理和道德的含义。由此,人天然由罪规定,这罪是偏离道德秩序时,人的道德直觉的内在显明。是故,人,心有戚戚焉。[1]
然而,罪的存在性显明并不表明罪等同于义,罪毕竟是罪,人追求的却是义。真正的罪和义在道德直觉中呈现,使之发生的他者由此成为伦理的核心——与他者疏远者为罪,与他者相关者为义。[2]于是,赎罪成为与他者和好的事件,在赎罪中,人不仅与他者重新关联,且将在这联系中重新找到自己。《圣经》中的两个犹大(Judas)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自我拯救:一是《创世记》中雅各和利亚的儿子、约瑟的兄弟,哈兰的犹大,凭着爱达到了与自身与他者的和解;另一个是福音书中耶稣的门徒加略人犹大,他在自杀中隔断了伦理。赎罪和拯救的伦理学,有着绝对的差异。
二、加略人犹大
在基督教传统中,存在两个加略人犹大:一个是在正典《四福音书》中被称为背叛者的卖耶稣的加略人犹大,另一个是被正统教会视为伪经的《犹大福音》中受拣选的卖耶稣的加略人犹大。无论是哪个犹大,是出于贪婪、软弱还是受拣选,犹大都因卖了耶稣而被人牢记。卖耶稣作为实在的罪,不管人们唾弃还是同情,犹大都承受着罪的苦难与折磨。最终,犹大自杀了,自缢于郊外的树上。持正统观点的人认为,犹大是在羞耻和悔恨中死去的:一方面,被卖的耶稣不仅没有责备他,反而宽恕了他的罪,道德上的落差和冲击击溃了犹大的心,他难以承受自己的卑劣;[3] 另一方面,当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却没有显示其大能时,犹大感受到了死亡的真切降临、明晓了自己行为的恶果,却无法挽回。大祭司拒绝了犹大的反悔,犹大的死亡此刻已经有了预兆。与之相较,持非正统观点的人认为,犹大的背叛是被预定的,因而犹大的羞耻和悔恨并没有世人想象的那般难以承受。真正使犹大走向死亡的,是使命完成之后的命运的终结——他已无需活着,死亡是更好的归宿,他藉此回到天国。两种不同的诠释塑造了两个不同的加略人犹大的形象,作为罪人的犹大,因不同的原因以同样的方式赎了自己的罪。自杀,似乎以死亡一了百了,了结了罪恶,也摆脱了罪的缠绕。
然而,即使凭借最朴素的道德直觉,人们也会发现,罪恶仿佛并不能因死亡得到赎清,死亡不能抵罪,死亡与罪恶分属不同的范畴。一方面,在道德上,死去的人以附于名声的方式——“罪人”——与现世的人发生联系,所谓遗臭万年即如此,这是社会层面上的永朽;[4] 另一方面,在法理上,罪犯的死亡不会取消犯罪者犯了罪的事实,犯罪者因死亡缺失的是受罚的肉体,而不是被判刑罚的主体。由此,死亡只能算是现世的逃避,而不是罪恶的了结或赎清。换言之,尽管死亡与罪恶都是人的基本规定,但二者却难以融合或抵消。所以,无论是背叛者犹大还是被拣选者犹大,如果能以自杀作为赎罪的方式,其前设必定是其罪已经得到了别样的(来自受害者本人或其亲人、社会的)赦免和宽恕。罪的赦免和宽恕能够在他者的参与下达成,单纯的死亡并不能完成任何赎罪。
但是,即便如此,犹大的自杀仍然令人疑惑:既已得了宽恕,自杀何为?自杀岂不是完完全全地挥霍生命?宽恕和赦免岂不是毫无价值?即使如上文所言,背叛者犹大有极大的羞耻和悔恨,但在罪的赦免中,这羞耻和悔恨足以得到缓解;若按非正统的观点,犹大既已被预定卖耶稣且因之受难,那么他更应该为传道的事业活着,而非选择终结自己的生命。所以事实上,犹大的自杀揭示了罪的存在形式:罪的发生与客体化、罪的施动与受动、罪的外在与内在。其中,能被宽恕的是客体化的、受动的、外在的罪,它作为宽恕行为的对象,以现实事态改变的方式重塑被破坏的道德秩序。与之相对,发生意义上的、施动的罪、主体的罪作为实有事件在历史中实在化,它成为永远无法抹除的印痕,在伦理层面构成道德秩序变化的历史。由此,两种罪在不同向度规定着罪、自杀、赦免和宽恕的关系——罪若能被赦免和宽恕,那么自杀是不必要的;若罪不能被赦免和宽恕,自杀则是无用的。概言之,犹大的自杀与赦免和宽恕无关,是内在的罪的无法消除和自我拯救的难以达成使得犹大选择以终结生命的方式,试图完成罪的终结,恢复被破坏的原初道德状态和道德关系。但是,罪的了结和罪前状态的复原都是理想性的、达不到的,犹大的死因而是个悲剧。
具体言之,首先,犯罪的后果在肉体和灵魂两个层面产生效果,对应地,罪的赎偿要在肉体和灵魂两个维度完成。然而,罪的存在特性决定了罪的后果难以弥补,所以即使赎罪者能够最大程度地改变客观的罪的恶果,但罪还是会留下实在的痕迹。《马太福音》载:“这时,出卖耶稣的犹大看见耶稣已经定了罪,就后悔,把那三十块银钱拿回来给祭司长和长老,说:‘我出卖了无辜人的血有罪了。’他们说:‘那跟我们有什么相干?你自己承当吧!’ 犹大就把那银钱丢在殿里,出去吊死了。” [5] 犹大深知将被钉十字架的基督难以得活,他企图以自己的性命换得耶稣的奇迹般的被救,但这注定徒劳。[6] 毕竟,人子固然要照所预定的离去,但那出卖人子的人有祸了![7] 所以,犹大在肉体层面的罪的赦免没有完成,只落得了“身子仆倒,肚腹崩裂,肠子都流出来”的下场。[8] 此处,心的忠诚与身的背叛,仍旧造就了罪的未被赎清的状态。而在灵魂的层面,持正统观点者认为,犹大的灵魂远离了上帝,得宽恕也是源自基督全然的恩典,所以算不得自我拯救。因此,犹大的赎罪在肉体和灵魂两个层面都未达成。
其次,罪的赎偿不是对外而是对内的,不是对肉体而是对灵魂的。因此,与惩罚、赦免和宽恕不同,赎罪的对象不是客体或行为而是行为的主体。故而,惩罚、赦免和宽恕以施行或豁免肉体的苦难(包括财产和人身自由等)为结果,但赎罪却以被破坏的道德关系的复原为目的。[9] 所以,当耶稣对瘫子说“你的罪赦了”,[10] 对犹大说“朋友,你来要做的事,就做吧”时, [11] 赦罪和赎罪的差异已鲜明地表现了出来——被赦罪者的身体得到了拯救,瘫子走回家了;[12] 赎了罪的人心理得到了安慰,继续了背叛的作为。所以,耶稣所言“你所赐给我的人,我一个也不失落”,[13] 指的是人类的整体性拯救,而非赦罪。赎了罪的人在内被宽恕,在外仍旧保有罪的身体。这便是自杀得以成立的原因之一。当然,这并不是强调,被宽恕的人必然要在肉体上受折磨。肉体受苦难的原因是,罪一旦发生就无法复原或了结,唯有通过不断地赎偿才能使其平息。所以,在法理上,被宽恕是犯罪者得以免除惩罚的前提。
最后,罪的赦免和宽恕对罪的赎偿而言从来都不是整全的,因为在罪的赎偿中,赦免和宽恕都是他者对自我的要求,但自我的行动才是重建道德秩序的核心。换言之,唯有通过自我的行为来弥补自我行动的过失,得拯救的可能性才得以在双重的自我运动中出现。赦免和宽恕以罪为对象,但赎罪却是罪的主体的行动,它使罪开放,并最终指向罪的消解。所以,《犹大福音》中的犹大,是在看到了赎罪的可能并得到了耶稣的保证之后才出卖了耶稣。犹大说:
“我在异象里看到我自己遭受十二门徒无情的石头攻击和苦待。我躲到你身后面。我看到一所房子,我不知道这房子有多大,众人包围着房子,房顶是绿叶般的,在房子的中间是一群人……(阙文)……说‘主啊,让我和这些人在一起吧’。”犹大问:“主啊,我的生命种子能够确定会被保存在天国那所房子里吗?”耶稣回答他说:“来, 我……(阙文),但是当你看见天国和天国世代时将会非常伤心。” [14]
犹大得了耶稣的应许,他看见一片光明的云,被云接进去了;受着即将来临的苦难,他把大祭司领进了耶稣祷告的房内。由此,不难看出,犹大的背叛是在未来被拯救的基础上达成的,他在肉体上没有受苦,且灵魂预先得到了宽恕。然而,犹大的被救并没有由此完成,他的自杀中断了拯救,他没有去身体力行地完成自我的赎偿。赎罪是重新建立自我与他者关系的过程,犹大以犯罪之前融洽的关系取代了犯罪之后关系的破裂,被救的前提由此未得建立。如同信心与信行,赎罪的亦需要双重的努力。所以,犹大的自杀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完满的,它封闭了他者的出现与关系的重新建立。由此,加略人犹大的自我拯救失败了。
总而言之,罪的根本规定来自他者,任何试图以封闭自身完成拯救的企图都是做不到的。自我的拯救在根本上由他者规定。拯救唯有在根本相异的他者中,才可能实现。
三、哈兰人犹大
哈兰人犹大是雅各和其妻利亚的儿子、约瑟的兄弟之一,他和其他众兄弟将梦到异象的约瑟卖到了埃及。起初,哈兰人犹大犯了杀人的罪,[15] 他本想将约瑟杀死,在吕便的劝说下,才和众兄弟一起,剥去了约瑟的长袍,将他扔进了没有水的坑里。[16] 之后,哈兰人犹大又犯了贪婪的罪,犹大对他的兄弟们说:“我们杀我们的弟弟,遮掩他的血有什么好处呢?来,我们把他卖给以实玛利人,不要下手害他,因为他是我们的弟弟,我们的骨肉。”他的兄弟们就听从了他。[17] 这样,犹大实实在在地陷入了贪婪,他们以二十块银子把约瑟卖给以实玛利人,约瑟由此被带到了埃及。在这之后,犹大的长子珥在耶和华眼中看为恶,耶和华就杀死了他;犹大的次子俄南所做的在耶和华眼中看为恶,耶和华也杀死了他。最终,犹大在与她玛乱伦生子后,选择了独身。
哈兰人犹大的人生经历是复杂的,他犯过各种罪恶,经受过各种苦难,也完成了悔改和救赎。在埃及监里的时候,他意识到作恶要付出代价,那时,众兄弟彼此说:“我们在弟弟身上实在犯了罪。他哀求我们的时候,我们看见他的痛苦,却不肯听,所以这场苦难临到我们。”[18] 对弟弟犯下的罪以痛苦回忆的方式存留,而苦难时时刻刻提醒犹大自己仍在罪中,哈兰人犹大在道德直觉的指引下,走向了赎罪的道路。在约瑟面前(此时犹大并不知道面前的人是约瑟),犹大陈述了不能放弃弟弟便雅悯的理由:“你仆人,我父亲对我们说:‘你们知道我的妻子给我生了两个儿子。一个离开我走了,我说他必是被野兽撕碎了,直到如今我再没有见过他;现在你们又要把这个从我面前带走。倘若他遭难,那么你们就害我白发苍苍、悲悲惨惨下阴间去了。’”[19] 且“仆人曾向我父亲为这年轻人担保,说:‘我若不带他回来交给父亲,我就在父亲面前永远担当这罪’”,[20] 这罪既是对父亲的不守诺,又是对兄弟的牺牲。之前,对兄弟的伤害和对父亲的隐瞒便使兄弟和父亲饱受痛苦,为了避免以兄弟的命换取钱粮的事情再发生,犹大只能如此哀求:“现在,求你把仆人留下,代替这年轻人作我主的奴隶,让这年轻人和他哥哥们一同上去。”[21] 牺牲自己,以爱成就众兄弟,犹大完成了自己罪的赎偿。
罪的赎偿以恶行的了结为基础,但其根本目的在于自我的拯救。因此,哈兰人犹大没有选择以死亡彻底终了自己,毕竟肉体的死亡并不会使灵魂得救,而罪的赎偿仍需要身体去作为。此处,赎罪和拯救作为两种不同的、与罪相关的生命状态,有着极为不同的内涵。于前者而言,罪是一种中介(业是广义上的中介),作为抵押物的记号,罪不需要被消除或抹去,它是忠实的生命历史和道德历史的记录者,它警醒着人并为人提供赎罪的指引;于后者而言,罪是一种处境性的对象,被拯救的人,需要从中脱离。因而拯救对罪而言是针对性的,它是远离罪之处境的事件。所以,尽管赎罪和拯救都与罪相关,但二者之间却未必关联——赎罪是在罪中赎回因犯罪失去的东西,而拯救是彻底远离罪的处境。
具体言之,罪的赎偿指的是,人通过付出特定的代价,重新找回罪使人失去的东西。这失去的东西有可能被寻回、或许能被替代,但更多的情况是,失去的便永远失去了。所以,在法律实践中,对受害者的赔偿往往采取原物归还、等价替代和额外弥补的方式,因为赔偿作为赦罪的基本要求之一,旨在外在关系的复原。赎者,贸也。《舜典》金作赎𠛬。[22] 以财拔罪,赎正是此意。然而,罪使人失去的东西远不止这些,内在关系的丧失是受害者与施害者共同承受的苦果。受害者失去的内在关系通常会被转化为外在关系的补救,即对犯罪者做出肉体上的制裁和额外经济惩罚;施害者失去的内在关系则由于自由意志的关系,只能由自己去找寻。在这个意义上,赎罪就是以特定的事物或行动,重建一种伦理关系(弥补属于其一),这种伦理关系包含真正的自我和内在于人的生命伦理。质言之,在根本上,被赎偿者是被破坏的人的本性,即与他者的共在、对他者的责任;赎偿物是人不断去悔改、去牺牲、去爱的行动;赎偿则是恢复他者对主体的规定和人对他者的责任的过程,赎罪旨在让他者重新出现在伦理关系中。对哈兰的犹大而言,赎罪带来了兄弟的和解,“于是约瑟伏在他弟弟便雅悯的颈项上哭,便雅悯也在他的颈项上哭。他又亲众兄弟,伏着他们哭。过后,他的兄弟就和他说话。” [23]
在罪的赎偿之外,拯救作为伦理的终极目的,超越了赎罪的要义。赎罪以人的自我称义为核心,拯救却以他者为凭靠。换言之,赎罪行动中的他者是不完全的,因而赎罪者只能恢复本有的伦理关系,但拯救却可以为人建立起全新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秩序。赎罪是自我对他者的主动的相对责任,拯救则是自我对他者的内在的绝对责任,他者规定自身,自身以他者为目的。《使徒行传》记载了狱警的故事:
“忽然,地大震动,甚至监牢的地基都摇动了,监门立刻全开,众囚犯的锁链也都解开了。狱警一醒,看见监门全开,以为囚犯已经逃走,就拔刀要自杀。保罗大声呼叫:‘不要伤害自己!我们都在这里。’狱警叫人拿灯来,就冲进去,战战兢兢地俯伏在保罗和西拉面前。然后狱警领他们出来,说:‘二位先生,我必须做什么才可以得救?’他们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狱警把他们带去,洗他们的伤;他和他所有的家人立刻都受了洗。于是狱警领他们上自己的家里去,给他们摆上饭。他和全家的人,因为信了上帝,都满心喜乐。” [24]
此处,狱警是以赎罪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犯了疏忽职守的罪恶,正希望以自杀了结自身的罪,却被囚犯保罗等人救了。狱警的被拯救是建立在他者即保罗的宽恕之上的,保罗不仅没有逃走,也没有以神迹的大能伤害他,作为全然相异者,保罗给予了他新的生命。与此同时,保罗也没有将狱警和兵卒视为仇敌,他所受的旨意是为所有的人传这道,狱警将之视为囚犯并囚禁、拷问,抑或在地大震动中顺服于他,他都坦然接受,最终,他成了狱警的牧人。所以,在赎罪中,他者从与我为敌转换为与我为邻,赎罪恢复的是重新建立关系的可能性,哈兰的犹大如此与约瑟重聚;在拯救中,他者不仅与我为邻,甚至是自我的主人,在绝对奉献中,他者成就了狱警的自我规定。拯救是远离罪恶的事件,在自我之外的绝对他者,主导着本真的伦理关系。这样,拯救便成为他者主导的事件。
可以发现,在赎与救之间,存在着本质的逾越,即从赎罪到被救,是意外发生的。赎罪的努力在逻辑上与得救的状态无关,拯救甚至与赎罪不在一个向度。所以,尽管赎罪是拯救的基础,但拯救只是赎罪的充分条件。换言之,赎罪者未必被救,但被救者的罪必得赎偿,这就是为何临终悔改者得恩典的原因。因此,以赎罪追求得救,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具言之,罪是人的基本规定之一,人若被拯救,那么便由无罪规定;但人的肉体仍然会犯罪,于是赎罪作为远离罪恶的努力,又是在世者的基本行动。由此,赎罪的伦理成为在世者的根本的实践伦理——人必须在始终的赎罪行动中重构伦理关系。
四、结语
加略人犹大和哈兰人犹大不仅为我们呈现了不同的罪人形象,而且显示出以不同的方式赎偿自己罪行的结果——自杀完不成灵魂的赎罪,爱与牺牲成就自我的拯救。在爱与自杀之间,赎罪与拯救的绝对差异得到了呈现:赎罪是人本性的回归,拯救则是生命的重新建立,他者在其中起了绝对作用。以他者为根基的伦理,作为本真的人的伦理,决定了赎罪的行动在他者的规定中渗透整个生命。罪与赎罪,由此构成哲学人类学的一大主题。
注释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