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意志与道德法则
我们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还是具有自由意志?根据常识和生活经验,我们似乎是拥有自由意志的。我此刻是否要抬起我的右手,我此刻要不要离开座位站起来走动,似乎完全取决于我此刻的意愿。况且,一个完全决定论的世界也与道德、自由和责任等等不相容。如果我的行为是事先被决定好的,与我自己的意愿毫不想干,我还用得着为自己的行为担负道德与法律的责任吗?一个完全决定论的世界对于人类来说似乎是一个无法想象也无法忍受的世界。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意志自由、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死作为实践理性的三大公设,并认为自由是作为实践理性的主体的人类的道德法则存在的根本条件,构成纯粹理性、甚至思辨理性的一个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
“自由的概念,就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法则得到证明而言,如今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一个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而作为纯然的理念在思辨理性中依然没有支撑的其他一切概念(上帝和不死的概念),如今就紧跟它,与它一起并通过它获得了持存和客观的实在性,也就是说,它们的可能性由于自由是现实的而得到了证明,因为这个理念通过道德法则而显现出来。”(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76页)
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问题上,康德是一个“兼容论者”(compatibilist)。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道德理性的主体,所谓合乎道德的行为就是遵从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行为,它剔除了感性的、功利的动机,而达到道德自由的境界,它既是自然的,也是自由的,康德说:
“哲学必须假定,在同一人的行为中,自由和自然必然性之间,是不会发现有任何真正抵触的,因为哲学不会放弃自由的概念,同样也不会放弃自然的概念。”(同上,第97页)
二、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古希腊哲学中,作为愿望的道德是指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的力量与潜能的道德。人有时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最全面的能力,作为一位公民或者一位官员,他可能被判断为不合格,这种情况下他可能由于失败而被谴责,但并非未尽义务之责;这是由于缺点,而非犯错。如果说作为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境界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作为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即社会生活所必须的条件。借用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的比喻:作为义务的道德好比“基本的语法规则”,而作为愿望的道德则“好比是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当苏格拉底说“知识就是美德”的时候,他显然指的是作为愿望的道德,即理性的人所追求的最高的、良善生活的目标。
显然,作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它是旧约和十诫的道德,其表达形式通常是“你不得……”,“你应当……”。这里也反映出早期的宗教戒律乃是人类道德及法律起源的基础。
道德意志的黄金律(Golden Rule),亦被称为互惠原则,是从基督教教义中发展出来的一项道德诫命。康德曾用“使你的行为显得仿佛是在为全人类的行为立法那样去行动”的方式表达了这一原则,中国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是从反面对这一原则的强调。而在“登山宝训”(Sermon on the Mount)这样的神圣教诲中,也提到这种基于作为义务的道德的互惠关系:
“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将怎样被论断;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所以,无论对何事而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预示。”(《马太福音》第7:1,7:12)
在《申命记》中,也有对这一准则的表述: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今日嘱咐给你们的诫命、律例、裁判。你们若果然听从这些裁判,谨守遵行,耶和华你神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约施以慈爱。”(《申命记》第7:11-12)
三、罪的起源:对基本义务的违背
有一种决定论被称为基因决定论或环境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是不自由的,是被其自身特定的基因或外界所环境决定了的。基因理论与分子生物学领域的重大科学进展加剧了这一理论的流行。分子生物学的确发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性格、癖好以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比如嗜烟、酗酒、易怒、攻击倾向……等等)都与某个特定的基因型有关。但如果由此推论人类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是被基因决定的,从而逃避为自己的行为担负道德与法律的责任,我认为这种理论是毫无根据、不可思议的。虽然某人的基因型决定了某人具有易怒或攻击性倾向,但此刻某人是否会实施杀人行为仍然与其后天的文明教养、道德人品和法律意识有关。
有一个著名的案例:两个英国少年理查·娄伯和里奥帕特曾经残忍杀害了另一个无辜少年,并将受害者尸体肢解后抛弃在垃圾桶里。法庭上,当时著名的达罗律师为这两个少年做了精彩的辩护,他在辩护词中把两个少年的残忍行为归结为家族基因以及环境的影响,认为人和其他物体一样,“受自然法则的影响与支配”,是盲目的必然性的牺牲品,这是机械因果决定论的观点。是的,罪恶当然有其原因,就像疾病或者世界上发生的一切都有其原因一样,但“有原因”与“被决定”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的,“处置这种变态原因的合理方式就是去消除这个原因”,但这与每一个个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担负法律责任并不矛盾。达罗律师的辩护可以使两个少年免于死刑判决,但却并没有为哲学上的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争论做出最终判决。前面已经说过,具有同一基因型的两个人在面临同一境况时仍然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同样,对两个少年做出什么样的判决,也取决于法官的自由意志,从理论上说,法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根据理性和法律做出尽可能客观公正的裁决。
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为何又纵容人作恶呢?全能全善的上帝为何不创造一个免除了罪恶的世界?这是宗教神学中至今仍然争论不休的悖论。在基督教神学的历史上,典型的有“更大的善的辩护”以及“自由意志辩护”、“灵魂塑造说”等等,当代神学家普兰丁格的辩护则采用了被称为“普世堕落”(trans-world depraved)的理论形式。无论如何,罪恶的产生都是由于违背或偏离了上帝的诫命,如作为义务的道德的十诫,而受到正义的严惩。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对“罪”这一词条的解释是:“不及物动词,自愿偏离上帝为人规定的义务轨道。”瑞士当代著名神学家卡尔·巴特也说:“罪,就是沉沦到无底的深渊。”“无底深渊”意味着限度或界限的消失,因而表示对最基本的道德义务的违背。总之,罪,就是偏离上帝和义务,而且出于“自愿”,即人的自由意志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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