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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九年浪穹白族教案史地丛考

潘玉龙(大理大学)

内容摘要:光绪九年发生的浪穹白族地区教案,当地绅民殴杀法籍传教士一人、教民九人,一时中外震惊。案发时恰逢中法战争全面爆发的前夕,围绕此案,中法两国进行了为时半年的交涉,中方虽承诺赔款逞凶,但最终对涉案汉白两族群众未杀一人、未做巨额赔偿便得以结案,在近代教案交涉史上实为罕见。在案发与议结过程中,中法两国政府、天主教团与教民、地方士绅和乡民各逞其能,展现了诸方势力在晚清基层社会治理与中外交涉过程中的乱象。此案发生的背景、交涉过程、后续影响都极具典型性,以史料为依据,结合宗教历史地理的基本方法对若干问题加以考辨,可以管窥当时复杂的宗教与社会状况。

一 、禁教与驰禁:浪穹教案的宗教史背景

从宗教史角度看,浪穹教案的发生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与当时的宗教传播背景密切相关。清朝初期,朝野对待天主教较为宽容,汤若望、南怀仁等传教士曾经备受顺治、康熙宠信,教民增长较为迅速。[1] 然而,随着“礼仪之争”的不断发酵,经历雍正、乾隆、嘉庆朝的进一步打压,天主教在华传播渐被禁绝,传教士的活动范围也被限制在宫廷内院,扮演皇室的画师、钟表匠、历法顾问等世俗角色,传教、信教一时皆成罪状。[2]

除了京畿附近,天主教团对中国西南边疆地区的传教活动也筹谋已久。早在顺治十六年(1659),教廷就在越南设置代牧区,兼理云南、贵州、广西等中国西南边疆地区的传教事务。受制于清廷逐渐严格的禁教及边防政策,加之民族地区士民对洋教的抵制,传教士在云南的传教活动一直收效甚微,云南教区也多次历经设立和裁撤[3] 。道光朝末期,法国传教士袁若瑟、罗勒拿、丁肖沃等人利用朝廷政策的松动,开始加紧在云南的传教活动,并在滇中、滇西初步建立了传教基地,但在同治朝以前,传教效果一直极为有限。

表一:乾隆至光绪各朝云南新造天主教堂数目表 [4]

光绪九年浪穹白族教案史地丛考

咸丰三年(1853),广西西林县知县张鸣凤处死法国神父马赖,“西林教案”爆发。法国为解决此案,联合英国一起向清政府施压,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并于咸丰八年(1858)与清政府签署了中法《天津条约》,其第十三款规定:

“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5] 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奉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6]

《天津条约》的签订是中国天主教史上的重要转折点,按条约规定,天主教在华传播自此全面弛禁。然而,《天津条约》只是在官方层面保证了天主教的传教权,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官绅和土民对“洋教”的抵触与仇视心理。光绪八年四月,时任广西巡抚倪文蔚上奏称:

“洋人设堂传教,颇拂舆情,然条约所开,何敢显背,亦惟有劝谕妥办,随时函商,督臣悉心经理,以弭衅端,而安边境”。[7]

这也是当时地方官员对天主教驰禁的普遍态度:一方面迫于政治压力承认传教权,另一方面借助“舆情”与传教士虚与委蛇,实则暗含抵触与提防。在民间层面,由于没有直接的政治束缚,官绅与土民的反洋教情绪则表达的更为激烈。光绪年间流传的一份民间揭帖,就是这种情绪的直接体现:

“耶稣猪精,西洋之主。流传臭教,不分男女……七曰日祭,祭品用五。童子割肾,妇女切乳。剜眼取胎,婴孩同煮。说他猪公,非此不捕。其贪如狼,其暴如虎。其淫如狐,其诡如鼠。遍告世人,谨守门户。各安士农,各勤工贾。孝悌忠信,坚牢肺腑。……有敢拜猪,齐团惩处。王八儿孩,莫准入谱。逐出海外,去变臊羖。” [8]

这份揭帖的出现显然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地方士绅为了阻止天主教传播有意编排而来。其中有对天主教的丑化与谩骂,也有对士民的谆谆劝诫,既加入了广为流传的“采生折割”的传闻,也有“莫准入谱”的社会文化威胁,方法不一而足,但目的都是为了抵制天主教的传播。究其原因,乃是外来宗教在传播过程中对原有的宗法文化传统、宗族社会结构造成了冲击,并对官绅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文化角色带来了巨大挑战。

政治的分歧或可依靠强势方的坚船利炮达成一致,但文化层面的深层对立却给天主教的传播提出了更为严峻也是更为持久的挑战。因此,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西方传教士的大量涌入在促进天主教传播的同时,也引发了此起彼伏的民教冲突,中国各地一时教案频发。据《教务教案档》、咸丰同治两朝《筹办夷务始末》、《清实录》等档案史料记载,仅从咸丰十年到光绪二十五年,全国各地发生的教案就达811件之多。其中,光绪十年(1884)之后,各地民教冲突渐成鼎沸之势。究其直接原因,则是中法战争之后,法国大量加派传教士所造成的深层社会文化危机。

表二:咸丰十年至光绪二十五年全国教案数量表 [9]

光绪九年浪穹白族教案史地丛考

在此背景下发生的浪穹教案,一方面起因于当地特殊的民族宗教形势,另一方面也是全国性排教打教浪潮的一部分,是天主教弛禁背景下民教冲突的产物。

二、中法战争前沿:浪穹教案的国际政治背景

教案的发生虽以宗教冲突的形式展现,但通常还折射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还与民族问题、边疆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浪穹教案之所以具有典型性,也正由于其涉及到了以上诸多方面的因素,尤其与这一时期中法之间若即若离的政治关系密不可分。

鸦片战争之前,法国就谋划殖民越南(交趾支那)。1787年,教廷派驻越南负责传教事务的法籍主教伯多禄写给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信中说:

“在目下的印度政治势力抗衡上,似大有利于英国人。如果认为恢复(双方势力的)均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看法也许是有道理的。按着我的意见,在交趾支那建立一个法国殖民地是达到这个目的最稳妥、最有效的方法。”[10]

信中还提到殖民交趾支那的五种利益,包括削弱英国在东方的势力、控制中国南部及中部地区的商路、占有交趾支那的优良港口、为其他远东殖民地提供物资补给、建立威慑中国的战略据点等,最终的目标是“获得那个人们不认识的国家(中国)的种种财富”[11] 。随着法越《凡尔赛条约》的签订及法国之后军事行动的不断扩大,到同治初年,法国已占领了越南南部诸省(南圻),并进一步向北推进,意欲并吞整个越南,进而觊觎中国西南边疆。时任法国总理茹费理公开对外宣称,西方各国

“在至今尚未考察的地区,在非洲、在蕴藏着无限财富的亚洲,特别是在广大无边的中华帝国内,竭力地攫取他们自己的一份。自然地,必须征服那个巨大的中华帝国是毋庸置疑的”。[12]

截止到光绪九年浪穹教案案发,法军已占据越南北部的河内、南定等重要城市,兵锋直指越南首都顺化。越南作为大清的藩属,此前已多次遣使求援,但内忧外患交错的清政府此时自顾不暇,故而任由法国蚕食越南大部分领土。清政府深知法国占领越南将对中国西南边疆造成极大威胁,[13] 但又无力在屡战屡败的情势下放手一战,故在援越抗法问题上一直举棋不定,从大清朝廷到地方军政大员,行为大多互相矛盾,并未形成统一的应对之策。[14]

一方面,清廷以更熟悉民族地区情况的云南籍官员岑毓英代替刘长佑接任云贵总督[15] 、以宿将唐炯代替杜瑞联接任云南巡抚,并陆续调拨兵士军饷积极备战[16] ;另一方面,又寄希望于对法政治交涉,反复戒令地方将帅约束军士,避免与法国直接发生军事冲突。奕䜣、李鸿章、曾纪泽[17] 等主事大臣基本采取绥靖政策,并在寄发给云贵总督岑毓英、云南巡抚唐炯等人的上谕中,反复戒令二人:

“第不可衅自我开,转致口实”[18]

“法人并未与我失和,我军总以剿办土匪为名,未可显露助战之迹,致起衅端。…岑毓英、唐炯务当统筹全局,相机布置,俾法人有所顾忌,而不致藉为口实,方为妥善”。[19]

此外,还函告越南方面:

“严束士民,勿予法人以口实,致成开衅之由。杀人焚屋等事,皆无益而有害者也”[20]

在这种政策导向下,岑毓英、唐炯等地方官可谓处处谨慎,深恐给法国人开战理由,加上“西林教案”的前车之鉴,在应对天主教问题时更是倍加小心。

对于法国而言,面对较越南更为强大的中国,整军备战也需要更多时间,而且茹费理内阁的激进政策在法国内部也受到一定质疑。此外,在东方殖民地瓜分方面,英、德两国对法国独占越南的行为多有不满,在欧洲,法国又刚输掉了普法战争。而在传教事务上,法国还一直面临葡萄牙的竞争,两国围绕远东“保教权”发生了长达数个世纪的争端[21] 。综合各种情况而言,在浪穹教案发生之时,法国也并未做好与中国全面开战的准备,所以在外交、商贸、传教等方面,也基本秉持着较为克制的方针。另一方面,法方出于维护保教权、保障《天津条约》权益的考虑,也不得不对教案的解决进行政治干涉。在清廷方面,对法方战略意图判断不清,甚忧法国政府会借机出兵,重蹈“西林教案”覆辙,故而从地方督抚到朝中大臣,接报后均高度紧张。河南道监察御史刘恩溥的一份奏折,就是这种紧张态度的直接体现:

“法人蓄志侵并滇粤,因多年和好,无隙可乘,遂在越南下手,为得步进步之法。不料近来云南浪穹县有戕杀教首一案,使之藉端挑衅。岑毓英办理此事,未闻作何布置,若法人借保护传教为名,踵越南之故智,移兵入滇,其格外要挟可想而知。” [22]

综合而言,在此敏感时期发生的浪穹教案,一时让中法双方都措手不及。两国虽剑拔弩张,但尚处于互相试探阶段,并未做好开战准备,这也给浪穹教案之后的议结过程奠定了基调。

三 、浪穹教案若干问题考辨

整体而言,研究者对浪穹教案一直着墨不多,仅有的一些研究也时有错漏。在详查史料的基础上,兹对若干问题考证如下。

(一)案发起因

关于浪穹教案的具体情由,档案记载主要以时任云贵总督岑毓英给军机处的多份奏折为准,但其间所述多有前后矛盾之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岑毓英所获消息系由地方官吏上报,而不同层级、不同节点的官员上报信息难免有所差异;另一方面是出于政治外交的考虑,对一些问题刻意进行了模糊处理。

在光绪九年三月初四日寄发的奏折中,岑毓英首次将浪穹教案上报朝廷。据称,教案发生于二月十九日三更后,浪穹县、大理府两级地方官及当地绅团在案发两天内进行了初步的安抚和善后,并于半月后的三月初三才上报给总督衙门。与地方官的迁延不同,对涉外事务高度敏感的岑毓英得报之后,立即从几个方面着手处理相关事宜。第一,派管带陈恭修前往查探详细事由;第二,令大理府捉拿涉案人员;第三,安抚来函抗议的云南代牧区副主教罗尼设(Le Guilcher)[23] ;第四,火速上报军机处。在呈报奏折中,岑毓英首先提出将浪穹知县叶滋濬与千总李顺革职查办,对外做出严查的姿态,并称:

“案关中外交涉,亟应遴委大员驰往督同地方文武各官,确切查明,分别办理。查云南盐法道钟念祖,随臣毓英在滇剿贼多年,夙有威望,于迆西情形尤为熟悉,堪以派往查办。”[24]

接报之后,军机处同意将浪穹知县与千总暂行革职,同时饬令:

“岑毓英杜瑞联督令派往之道员钟念祖迅速确查,务将滋事首要各犯悉数拿获按律治罪。现值法越构衅之时,出此重案,尤应及早妥办,免生枝节,不得稍涉迁延徇隐,致误大局。” [25]

上报之后,岑毓英立即派钟念祖迅速赴浪穹县调查详情,于四月二十二日初步上奏案情,六月初三将案犯及人证共二十人解往省城,之后在法国司铎布尔亚监督之下进行了会审,并于六月初七即拟定了结案章程。

关于浪穹教案的起因,法国副主教罗尼设最初称是绅团与当地白族乡民“谋财生变”。其在致署迆西道道台翁道鸿的公函中称:

“团丁二百余人,是夜三更复蜂拥破门入室,将经堂男妇大小杀烧毙一十四口,外将法国张司铎若望戗毙,赤身在地……民妻子女杀烧有尸,均经看明。银两骡马家业掳尽,复放火延烧灰烬谷米房屋四向。” [26]

罗尼设公函信息的来源是现场逃走的长营教民刘玉壶、谢秦氏、邓张氏等人,其关于冲突起因、参与人员、死亡人数的说法皆有所夸大,但杀死法国传教士张若望(Terrasse,Jean Antoinelouis)一事属实。

根据钟念祖的调查,岑毓英六月初七日向朝廷详报了案情,所述情由与刘玉壶所称迥异:

“浪穹县客民吴大发之女傅吴氏被法司铎张若望等奸占,纠同其婿傅小八等往向索女,致浪穹县属平日被害乡民乘势前往报复。永平县属乡民亦因被张若望及盛姓司铎方姓等扰害怀忿,于二月二十一日闻讯群起报复,拆毁漾濞教堂门窗,杀害教民王二夫妇二命。核与士民所呈,大略相同。一面委员会同各该地方官确查勘验,计浪穹教堂内杀死张若望一名,又杀死、烧毙男女教民共九名。又永平县属杀死教民王二、教妇王杨氏二命,分别验殓。”[27]

在这份案情奏报中,将案发缘由完全归在张若望与当地教民身上,并在随后的议结方案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张若望及教民平素无恶不作,除逼迫入教、勒索财物外,还殴杀乡民多人,奸淫余周氏、文吴氏、文张氏、吴罗氏等当地民妇,民众怀恨已久。

第二,案件直接起因是张若望等奸淫拘禁民妇傅吴氏,经地方官干预仍拒不放人,傅吴氏亲友六人前往索人引发冲突。

第三,案发时张若望先持刀枪伤人,傅吴氏亲友自卫杀人,故不应偿命。

第四,除张若望外,所杀教民十一人均死有余辜,不必再做抚恤。

综合岑毓英另外几份奏稿内容,以及之后罗尼设一方息事宁人的态度,可大致推知本案的起因确实是吴大发索女案,但有无绅团借机打压教士教民、乡民借机侵夺焚毁教产,殊难确切考证。

(二)案发地辨正

一般来讲,事关中外交涉的重大案件,其案发地应是清晰可辨的,而且岑毓英、钟念祖、罗尼设等人共有数十篇相关文稿编存入档,当不至于出现疑点。但是,关于此案发生地,最终出现了长营、长邑、沙凤三种不同的说法[28] ,其中长邑与沙凤相距五公里、长营与长邑则相隔近百公里,如此讹误在教案研究史上实属少见。

在岑毓英最初的奏稿中,明确说明案发地在“浪穹县长营地方”,所指似为今洱源县三营镇长营村一带。但是,在其后的一些地方志和研究文献中,对案发地出现了不一样的说法。

编纂于光绪二十七年的《续云南通志稿》中,记载浪穹现存两处教堂,即:上节约么唆营[29] 、下江约长邑村,并附录有“长营(已废另详)”字样。已经废弃的长营教堂,似乎即为岑毓英奏稿中多次言明的教案发生地。此志主编之一为时任云南巡抚唐炯,其人在浪穹教案时为云南布政使,是教案的亲历者之一,其记述当较为可信。由于么唆营与长营距离不足五里,按理不可能并设两处教堂。但是,该志稿并未言明长营教堂的废弃时间及原因,故有记载说此处即为浪穹教案中焚毁之教堂,于理似乎也能说通。

光绪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令各省确查所属厅府州县教堂事,每季造册咨送。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云南交涉使高而谦造《云南教堂册》报呈总理衙门,内载浪穹县有小教堂二处,分立于上节约么唆营、下江约沙凤村,内中并无长营教堂。关于么唆营教堂,《云南教堂册》说明:

“(浪穹)县属上节约么唆营,距城二十五里,设有小教堂一处,传习天主教,名曰天主堂,坐北向南,建自光绪二年间,系买周姓地基起盖。”[30]

即是说么唆营教堂在案发之前早已设立,且一直到光绪三十四年仍然完好。教案冲突中,案发地民众邀约远在漾濞的绅民一起焚毁了当地教堂、杀害教民二人,如果案发在长营,则紧邻的么唆营教堂不可能毫无损伤。由此可以推知,长营确实存在过教堂,但堂址在光绪二年左右迁到了临近的么唆营,原堂由此被废弃,并非在教案中被焚毁。

最早对案发地进行辨正的,是光绪二十九年成书的《浪穹县志略》[31] 。在此志卷十三“教堂”目下,纂者称:

“检阅原卷,光绪九年案,被毁教堂即沙凤村,并非长营。沙凤村在治西下江约,距城一百三十里;长营在治东上节约,距城三十里,相去绝远,不知原文何以牵混。查沙凤村系小地名,该处总名长邑街,长营或长邑之讹。”[32]

此志主编为时任浪穹知县周沆,光绪二十八年以进士至浪穹任职,修志时对治下各地的教堂沿革应有详细考查。周沆之所以详细辨正教案发生地,应该与当时愈演愈烈的天主教“还堂运动”[33] 直接相关。周沆随后的解释,也印证了这点:

“《续云南通志稿》载,有长营已废教堂。夫教堂虽废,基址犹存,恐被教中人竟执笔误之词,遽指原业所在,转生枝节,必至龃龉。”[34]

作为地方官,周沆担忧教民借机索回教堂基址,是可以理解的。其所谓的“检阅原卷”,应该是指案发时府县衙门及钟念祖的调查案卷。

在钟念祖的第一份禀文中,称:

“遵奉宪札委查浪穹县长营漾濞一带民教斗杀一案,于三月初六日叩辞就道,途间风闻浪穹沙凤村聚集多人,尚未解散。”[35]

第六份禀文称:

“将派员协同罗尼设,于是日前往沙凤村收厝张司铎尸身”[36]

在第二份禀文中,还上报了光绪八年当地乡民黄兴发图谋刺杀张若望的案件,并附呈了有关此案的具结文书,称:

“具甘结人黄兴发,寄浪穹山后下江三约住,今与司铎大人台前,投具甘结事。缘因于九月二十五日,在长业街突有黄兴发,口称妄造谣言,私商刺杀。”[37]

其中,第一、六等禀文皆称案发地在沙凤村,与刺杀案具结文书所称的“山后下江三约”地址吻合,长业街应与长营一样,都是长邑的音误。

能说明沙凤村为实际案发地的,还有如下证据:

其一,法国副主教罗尼设交涉公函称教民刘玉壶“由苍山逃见面禀”[38] ,则可知案发地在苍山背后,与沙凤村地理符合,而长营与苍山并不毗邻。

其二,叶滋濬、翁道鸿、钟念祖等皆报事发地距浪穹县城一百三十里左右,与沙凤村位置相符,而长营据城仅三十里。且长营附近并无大江,沙凤村背靠黑惠江,符合当地语言“上下江”的地名称呼特征。

其三,罗尼设、钟念祖的多分函文都记载了案发地乡民与永平县漾濞地方的麦地、干庄乡民暗地邀约、毁堂杀人。经查,沙凤与干庄相距约50里,干庄距麦地相距约40里,且同处苍山背后的交通线沿途,日常往来方便,三地具备暗地联络的条件,而长营相距较远,难以互相联络。

光绪九年浪穹白族教案史地丛考

浪穹教案所涉地点示意图

综合上述材料,可知浪穹教案的确切案发地在长邑街的沙凤村,并非长营。因为长邑与长营发音相近,且长营确实存在毁弃的教堂基址,致使一些志书与研究文献出现了讹误。其后或因时日久远,或因关注者不甚留意,对案发地逐渐出现不同说法。如方豪先生所言:“不悉底蕴,故所记阙略、讹误不足奇也。” [39]

(三)地方绅团的角色问题

在浪穹教案发生两天后,临近的永平县也发生了针对天主教的冲突事件,造成教士出逃、教民王二夫妇被杀。由于时间、地点相近,此两案被并为一案加以审理。在案件的议结过程中,针对地方绅团的角色定位一直语焉不详。这个问题又关涉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案件发生究竟是事出偶然,还是有所预谋?或者说,两地的打教事件是“暗地邀约”,还是“不约而同”?厘清此问题,才能更好地将浪穹教案纳入到全国性教案史的视野中加以准确考查。

在罗尼设致岑毓英的第一份交涉公函中,具名指控了当地绅团首领赵新爷、许复升、李复甲等人,暗指其为冲突的直接组织者。其后多份交涉公函中,罗尼设的指控对象也主要集中在绅团身上,累计指证沙凤村绅团十一名、干庄绅团七名、漾濞绅团十八名,其意图是想认定这起事件为有组织有预谋的打教行动,以引起更多关注,获取更多赔偿。[40] 对于这一重要信息,岑毓英在第一份奏折中并未详细奏明,只说有“团丁二百余人”参与了烧杀活动,并称当地绅团首领为“文生李炳南”,且“该文生等难于劝阻,呈请解散”。[41] 在朝廷给岑毓英的回复中,称:

“此事情节重大,究竟乡民与教民因何起衅,该处团民究系何人为首,必须查明实在情形,确切究办。”[42]

从上述信息可知,岑毓英和朝廷一开始均默认地方绅团是殴杀教民、焚烧教堂的直接参与者,这也与当时全国范围内频发的多起教案情形相符合。但是,在四月二十二日的第二份奏稿中,岑毓英话锋急转,称:

“罗尼设听信教民刘玉壶等一面之词,来文所控犯名如赵灿南等,均系绅士良民,查非案内滋事正犯” [43]

在六月初七的结案奏折中,岑毓英又将受惩案犯定为六名普通乡民,并称:

“吴大发即吴独眼、黄牌首、满老三、傅老四、傅小八、陈云亭,原籍四川、贵州,均寄住浪穹县地方……当时人多手杂,教堂火起,伤毙各命,究系乡民何人放火烧杀,吴大发等均记不清楚,经绅团赵灿南等赶至救阻而散” [44]

据此折称,赵灿南等不但未参与殴杀教士教民,还扮演了劝解救阻的角色。在其后的几份奏折中,岑毓英又多次强调教民刘玉壶乃是“平日助虐之教民”,故而其对绅团的控告信息不可信。但是,岑毓英这种说法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岑毓英先称绅团在冲突现场“难于劝阻”,后又称“赵灿南等赶至救阻而散”,前后所述显然互相矛盾。第二,岑毓英特意言明首从各犯六人均系客居的外省人,意在竭力撇清地方绅团与此次冲突的关系,但此种说辞显然太过刻意。第三,张若望等十余名教民配备洋枪和砍刀,将其毙命之因全归在吴大发等六人身上(五人中途逃走),于情理不合。第四,长营冲突两天后,同属大理府的永平县漾濞教堂(今属大理州漾濞县)也发生了民教冲突,得到消息的盛姓司铎提前带领部分教民逃走,教民王二夫妇在麦地、干庄两处被杀身死。相距一百多里的两处教堂同时发生严重冲突,仅归结为巧合,也难合情理。

综合诸多信息可知,浪穹、永平两地教案的发生并非偶然事件。一方面,教士教民时有恶行,乡民对其积怨已深;另一方面,此次冲突并非如岑毓英上报的那样,仅是简单的民教冲突,而是由地方士绅与民团发起的、有组织的打教运动。而岑毓英之所以没有据实上奏,其原因在六月初七给军机处的密奏中曾做了暗示,称罗尼设“指控公正绅团多名为要挟”[45]

在当时,绅团是介乎官府与乡民之间的民间团体,被罗尼设指控的“多系有家有业之军功绅士”[46] ,一定程度上是代表官方立场的基层治理单位。罗尼设坚称绅团参与了冲突,若此说成立,则在后续的案件议结过程中,官府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岑毓英等坚持将案犯锁定在几个普通乡民身上,并称其为外地寄居者,则能以更小的代价尽快将此案审结。

(四)议结过程

在审明案由之后,以四月二十二日的案情奏报为依据,岑毓英等地方官拟定了议结方案:主犯吴大发(傅吴氏父亲,殴杀张若望并割其首级)杖一百、流三千里,傅老四、黄牌首、满老三(受伤后逃走)杖一百、徒三年,傅小八、陈云亭(胆怯力小,先行逃走)杖一百。此外,参与长营冲突的“不识姓名多人”、漾濞教堂殴杀教民王二夫妇的乡民均未加追究,罗尼设具名指认的赵灿南等绅团则“均系无干,概饬省释”[47]

在此方案中,将殴杀教民十二人的重大事件,完全归罪于吴大发等六名乡民,并且对殴杀枭首法国教士的主犯也仅仅处以杖刑与流刑,显然无法令法国人满意。对此,岑毓英称:

“法国正主教古若望等以被害之张若望等均有家属,被毁教堂亦须修造,请结案抚恤。该司道等当与反复辩论,且告以此次百姓动众,祸且不测,官处力为保护,原是柔远好意,拟酌给银两,以做赔偿教堂及抚恤之费。”[48]

在人犯惩治与赔款总额问题上,古若望一开始“欲壑甚大”,但最终态度也有所松动:

“法国正主教古若望呈覆司道文内,始谓犯供不足信,复谓王法无私,请照华律拟办,又面称不必重办罪犯,免伤和谊等语。揆其居心,盖自知理屈,欲掩其恶名,又虑民众不容,故掠美市恩,欲使百姓归怨于官,遂不觉流露言外”[49]

后经反复博弈,最终商定,在认可中方逞凶方案的基础上,另外赔付古若望白银五万两,由其负责处理张若望等死伤教民的抚恤及善后工作。其后,法国公使德里固向总理衙门发布照会,经奕䜣核准,正式办理结案:

“云南浪穹永平二县人民杀毙传教士张若望及教民数命一案,本大臣准贵亲王光绪九年七月初十日照会,并抄录云贵督抚原奏及云南古主教布司铎呈覆字据,一并到本大臣。准此,查此案已经由古主教等呈明,依允完结,并于呈内声明,各犯所供不足为信等语。本大臣虽亦未必以所供被杀张若望暨教民等之过端为然,而古主教既愿照所拟结案,本大臣亦允照办矣。” [50]

审结过程中,不管是中方官员以“百姓动众”相要挟,还是法国主教“又虑民众不容”,都真实反映了天主教传播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即乡民与教民之间不可调和的文化冲突,而传教士的退让,也是其传教策略的一部分。[51]

除了中国官员的尽力周旋之外,浪穹教案之所以能够迅速议结,还与法国政府对传教政策的谨慎有关。早在道光年间天主教驰禁之初,法国外交官就对传教士提出过多次警告,让他们不要过分急切地开展大规模传教活动,以免引起中国官绅和民众的反感。1846年,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李播在给另一位传教士范若瑟的信中,这样传达时任法国公使拉萼泥对传教事业的看法:

“拉萼泥先生劝你们要特别谨慎,要告诫教徒珍惜他们的胜利成果,不要过分声张,更不能拿法国人威胁地方官。要对皇帝恩德表示特别的感激,只有在皇帝大发慈悲做出让步后(尤其在人们的思想已经适应了这种新的情况的时候),才能提出其他要求。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不引起强烈反对。如果引起强烈反对,最后很可能扩大和加深反对派的仇恨,并会导致一场可怕的反扑。” [52]

在本案议结过程中,总理衙门也提到:

“法国公使传告该主教略加收束,恐民怨愈深,其祸愈烈。”[53]

在以往的宗教史研究中,部分学者习惯性地将教会视为列强在华进行势力扩张的同谋,对两种力量在立场和策略上的分歧缺乏具体分析。实际上,传教组织和西方政府之间有合作,也有分歧。传教士的活动离不开西方政府的保护,但其传教活动仍受罗马教廷及修会的统一调配,教权与政权之间的争端也一直存在。宗教改革之后,随着教权被进一步压缩,世俗政权对宗教事务发挥了更大的主导作用,这种作用在晚清教案交涉过程中也有明确体现。比如,在广西“西林教案”爆发时,法国对发动战争蓄谋已久,教案的发生正好给其提供了开战的理由。而在浪穹教案爆发时,中国、法国、越南三国之间虽然暗流涌动,但法国政府尚未做好全面开战的准备,也不愿意让这一偶发的宗教事件影响其整体的战略部署,故而并未扩大此事件的影响。所以,虽然浪穹教案在持续时间、伤亡人数等方面都超过西林教案,但两案的议结过程及后续影响却截然不同。

四、结语

浪穹教案的发生有其宗教史与国际政治史背景,但仍然有其独特性。教案发生后,清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均较为紧张,但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借鉴了以往类似案件的议结经验,另一方面也较好地把握了西方政府和教会势力之间的张力,在做出让步的同时也尽力缩小了此案的后续影响。总的来说,李鸿章、奕䜣等朝廷大员从全局出发,力主尽快议结,以免中法两国爆发更大冲突,而岑毓英等地方官员既要秉承上意,又要俯顺舆情,在案件议结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地方绅团作为社会基层组织,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并受到地方官员庇护,最终并未受到惩处,而直接参与殴杀教民的当地土民则承担了主要罪责。在教会方面,既不愿引发更大民愤从而影响后续传教活动,又受到法国政府的警示,所以在议结过程中也有所克制,大体上选择了息事宁人的处置思路。整体而言,浪穹教案虽然死伤者众多,但并未使局势进一步恶化,归根到底是各方态度博弈的结果。对此案的相关史地问题做详细考辨,能管窥当时的文化、社会、国际政治状况,并为近代以来的宗教史研究提供新的样本。


注释

  1. 截止康熙初年“历法之争”爆发时,西方在华传教士共有29人。康熙五年(1666)传教士中最有威望的汤若望病逝,其余的25人被送往广州暂时看管,只有利类思、安文思、南怀仁等三人留在北京。康熙七年(1668),亲政后的康熙皇帝为汤若望等人平反,北京的三名传教士仅此一年当中,就为三千多教民施行了受洗入教仪式。萧若瑟:《天主教传行中国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年),第314页。
  2. 如乾隆十二年十月(1747),时任山西巡抚准泰专门具表,详细奏报了辖境内发生的一件传教士过境被拘的案件,其中对传教士本人及其接触的所有土民、客栈、商旅都有详细问询记录,甚至对可能与其产生联系的脱教者也拘来严审。将一件地方辖区内的普通过境事件直接上奏朝廷,可见当时教禁之严苛。吴旻编著:《欧洲所藏雍正乾隆朝天主教文献汇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7-197页。
  3. 1696年,云南首次成为代牧区,1755年,并入四川代牧区,1840年鸦片战争后恢复,并在滇东北、滇西设置多个分教区。刘志庆:《中国天主教教区沿革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362页。
  4. 据《新纂云南通志》卷一百八《宗教考八·天主教》,撰者方豪先引成书于光绪二十七年的《续云南通志稿》,列光绪十九年之前建成教堂共49处,其中浪穹县长营一处已废。随后,《通志》又引光绪三十四年云南交涉使高而谦所撰《云南教堂册》,列天主教堂59处,长营教堂未含其中。综合《通志》所引两份材料,可知光绪年间共建成教堂46处,且《通志》该篇撰者言《续云南通志稿》与《云南教堂册》“疑出高氏一人之手”。受《通志》影响,刘鼎寅、韩军学所著《云南天主教史》考证列举了光绪年间云南共建教堂53处(第91、131、132页)。刘志庆著《中国天主教教区沿革史》也采用了《通志》的说法,认为光绪34年云南共存教堂59处。查考军机处存档的高而谦著《云南教堂册》,共列举教堂77处,其中天主教堂59处,耶稣堂18处,但大关、维西、弥勒三处教堂未言明派属,此处采信《通志》所言,将三处归入天主堂之列。
  5. 第八款内容为:“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57年),第106页。
  6.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07页。
  7. 《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三(58)附件:倪文蔚奏法越兵衅已开边防吃紧已饬统领防军提督黄桂兰督率各军慎固封守片。
  8. 王明伦编:《反洋教书文揭帖选》(济南:齐鲁出版社1984年),第21页。
  9. 陈银昆:《清季民教冲突的量化分析(1860-1899)》(台北: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6页。
  10.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一卷,第363页。
  11. 同上。
  12. 牟安世:《中法战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8页。
  13. 时任驻英法俄三国公使曾纪泽言:“法人之夙志,非徒并越,而特欲以越为根脚耳。粤边之煤矿,滇中之金矿,无不垂涎,此间人之著作,多可为证。” 转引自牟安世著《中法战争》第28页。
  14. 光绪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时任广西巡抚倪文蔚奏称:“若闭营自固,是以拒请,失属国之心;将率而兴戎,又虑失好,启连兵之隙。”见《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七一)附件二。而在军机处九月初八日的回件中,则指出“越南为滇粤藩篱,必须设法保护,惟当慎始虑终,相机因应,不可轻率从事、衅自我开。” 见《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七二)。
  15. 光绪八年五月初七日,军机处寄云贵总督刘长佑上谕:“现在法越构衅,滇省边防至为紧要,岑毓英久历戎行,于该省情形尤为熟悉,接奉此旨,著即迅速交卸启程,前赴署任。”《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五六)。
  16. 光绪八年五月初二日,军机处密寄云贵总督刘长佑等上谕:“著即将新募各营遴员统带,驻省操练,以资巡防,并可为东南策应。前由四川官运局每年拨给银二十万两并原拨各款,即由刘长佑等咨催照数拨解。”见《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五五)。
  17. 光绪六年十一月,曾纪泽对法国驻俄公使强硬抗议:“越南受封中朝,久列属邦,该国若有紧要事件,中国不能置若罔闻”,并于光绪八年向清廷详细奏报了七条自己所拟定的援越抗法方针。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五卷102页。
  18. 光绪九年六月初三日,军机处密寄云贵总督岑毓英等上谕,见《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一三四)。
  19. 光绪九年七月十三日,军机处密寄云贵总督岑毓英等上谕,见《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一五四)。
  20. 曾纪泽:《曾纪泽集》,喻岳衡校点(长沙:岳麓出版社,2008年),第183页。
  21. 1418、1455、1493、1516年,教廷多次重申葡萄牙国王享有对远东地区的“保教权”,即派遣传教士、推荐主教候选人、处理传教一切事务的权利,任何传教士前往远东传教,都要经过葡萄牙国王许可并宣誓效忠葡萄牙王室,其宗教势力范围包括中国、印度支那、暹罗、日本等地,并于1576年在澳门设立了远东第一个传教中心。1658年,随着葡萄牙的衰落,罗马教皇亚历山大七世颁布敕令,任命三名法国籍传教士主管中国、日本、暹罗等地的传教工作,使得葡法两国围绕远东“保教权”的争端愈演愈烈。
  22. 《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一二二)附件一。
  23. 同治十二年(1873)前往大理传教,负责滇西地区传教事务。
  24. 岑毓英:《岑毓英奏稿》(下),黄盛陆等标点(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85页。
  25. 《清德宗实录》卷162,光绪九年三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54册),第268页。
  26. (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四辑(三),第1632页。
  2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末教案》第二册,第380页。
  28. 刘鼎寅、韩军学《云南天主教史》第140页则说案发地在“浪穹长营沙凤村”。据查考,沙凤村建制延续至今,位于洱源县炼铁乡,地处黑惠江东侧(下江约),与长邑村毗邻,故知《浪穹县志略》所载属实。长营位于今洱源县三营镇,距沙凤村约90公里,《云南天主教史》所载“浪穹长营沙凤村”当属讹误。
  29. 今汉语称孟伏营,与长营毗邻。
  30. 《文献丛编》第二十八辑,第115页。
  31. 《志略》编纂于光绪29年,即1903年,编者为时任知县周沆,贵州遵义人,光绪壬寅年秋以进士至浪穹任职。沆为儒生,对天主教当有一定戒备,然于教务事并无过于激烈之态度。“教之有堂,犹学之有塾也。彼修士越重阳(洋)数万里而来,愿受一廛,自传十诫,其意岂非劝善乎?我国家柔远为怀,条约共守。教其所教,民即吾民,无歧视也,故保教正以保民也。”见《大理丛书·方志卷·八》第164页。
  32. 《大理丛书·方志卷·八》第166页。
  33. 康熙朝后期开始禁教之后,各地的天主教教产被官府或地方绅团没收。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各地的传教士开始跟地方官交涉,意图索回原属天主教会的房屋及财产。1860年英法联军攻陷北京城之际,法方统帅在致信前线指挥官蒙托邦的信中特意强调:“有必要笼统地要求遵照道光皇帝敕令,归还历届政府没收的全部天主教建筑。如果我们靠武力强行进城,那么立即占领城里的这类建筑是理所当然的,但我们有权使这一归还合法化,以免日后节外生枝。”中法《北京条约》签订后,教士索还教产的行动愈演愈烈,其中多有捕风捉影借机强占土地财物的情况,此即为“还堂运动”或“还堂案”。
  34. 《大理丛书·方志卷·八》,第166页。
  35. (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四辑(三),第1640页。
  36. 同上,第1647页。
  37. 同上,第1643页。
  38. 同上,第1631页。
  39. 民国《新纂云南通志》卷108《宗教考》,第567页
  40. (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四辑(三),第1650页。
  41. 岑毓英:《岑毓英奏稿》(下),第586页。
  42. 《清德宗实录》卷162,第268页
  43. 岑毓英:《岑毓英奏稿》(下),第601页。
  44. 同上,第607-608页。
  45. 岑毓英:《岑毓英奏稿》(下),第610页。
  46. (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四辑(三),第1646页。
  4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末教案》第二册,第383页。
  4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末教案》第二册,381页。
  49. 同上,385页。
  50. 同上,385-386页。
  51. “如果说教难有时可能使部分人皈依天主教,那么,我认为滥用武力取得的成功只能是暂时的,是偶然的,而且,由此结下的仇恨迟早会爆发”,(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黄庆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595页。
  52.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第582页。
  53. (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四辑(三),第16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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