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下午,北美华人基督教学会在美东马萨诸塞州务本镇何煜光先生家举办读书研讨会。这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基督教与美国”,主讲人为广州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叶蓬博士和哈佛大学访问学者关成华教授。叶蓬博士的报告内容为“美国建国之父的宗教精神”,关成华教授的报告内容为“基督教与美国的创新”。来自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塔夫兹大学、波士顿大学、高登康威尔神学院等院校的华人学生、学者及当地华人基督徒近80人参加了这次研讨活动。以下为两位学者的发言内容:
叶蓬:美国建国之父的宗教精神
首先建国之父基本上都是基督教徒。美国的建国之父作为一个政治集体,从总体上来说,都拥有基督教信仰作为其共同的信仰基础。出席1787年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除了Benjamin Franklin是自然神论者之外,其他的人都具有自己的教会资格。因公务而没有参加制宪会议的其他建国之父,约翰·亚当斯(1787年制宪会议时为英国公使)和约翰·杰伊,甚至托马斯·杰佛逊(1787年制宪会议时为法国公使)的政治活动同样有浓厚的基督教背景。
其次,支撑美国联邦宪法的基督教精神主要是加尔文主义。对美国宪政功劳最大的应首推被称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总统,再就是亚历山大·汉弥尔顿。麦迪逊和汉弥尔顿参加的教堂令人想当然地认为二者的基督教思想倾向是圣公会,但其实二人的基督教思想背景是加尔文主义,尤其是麦迪逊,苏格兰加尔文主义的思想倾向最为鲜明。对联邦宪法贡献最大的几个主要代表人物: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弥尔顿、约翰·杰伊、约翰·亚当斯,在基督教思想方面都是加尔文主义者。相应地,就《联邦宪法》的基督教思想基础而言,对美国宪政体制的建立、形成和完善影响最重大、最深刻、最广泛的基督教思想,首推加尔文主义。从制宪会议与会的55名代表所属的教派可以看出,加尔文主义教派是占居主导地位的,公理会、长老会、贵格会、卫理公会、归正宗都属加尔文主义教派。即使是思想上严格的圣公会信徒,也承认加尔文主义。因此,虽然在圣公会礼拜的代表在制宪会议中比较多,但从根本上影响制宪会议的主导神学思想则是加尔文主义。这些建国之父的政治活动体现了加尔文主义作为一种神学思想基础在美国制宪建国中的作用。假如忽视了加尔文主义的影响,就不可能真正把握建国之父的政治哲学。约翰·亚当斯说:“我们的宪政仅仅是为有道德和有宗教信仰的人民建立的。它完全不适合于任何其它类型的政府。”此语直截了当而又意味深长。
再次、作为联邦宪法神学基础的加尔文主义,自由与原罪是硬币的两面。托克维尔指出,“英裔美国人文明”是“两种完全不同成分结合的产物(这个来源应当经常记在心中),而这两处成份在别处经常是互相排斥的,但在美国却几乎彼此融合起来,而且结合得非常之好。我们说的这两种成份,是指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在建国之父身上结合的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后者在人性观上是加尔文主义的人的原罪观念,前者在人性观上是洛克式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在约翰·威瑟斯彭、萨谬尔·卢瑟福等苏格兰加尔文主义者身上就体现出对人的自由权利的视同生命的坚守。对于建国之父而言,承认原罪其实是一种道德态度或一种道德承担,意味着对自己的自由权利及人格价值的自我珍重及自我看护,同时意味着对他人的自由权利及人格价值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在制度上自我限制,力图在宪政的框架内对人的原罪加以控制。建国之父的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在人格和实践中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
其一,自然法与自由。在由杰佛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明显地继承了洛克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思想:“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人生而平等和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观念以政治宣言的形式展现,是人类的第一部人权宣言。这个思想不仅仅是是杰佛逊一人的观点,也是当时北美殖民地人民广泛支持下的建国之父的集体思想。《独立宣言》是Committee of Five集体工作的成果,另外四人分别为约翰·亚当斯、本杰明·富兰克林、罗伯特·利文斯顿和罗杰·谢尔曼。其中,富兰克林一人就对杰佛逊的草稿作了48处修改。于1776年7月4日签署的《独立宣言》不仅确定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基本原则,也确定了1787年后联邦政府的基本原则。在《独立宣言》发表一个月之前,由乔治·梅森起草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于1776年6月12日由弗吉尼亚议会通过。其中有相似的思想:“所有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与独立的,并享有某些天赋权利,当他们组成一个社会时,他们不能凭任何契约剥夺其后裔的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在1780年通过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中,作为第一部分的《马萨诸塞州居民权利宣言》(亚当斯起草)第一条款也规定:“所有人生来平等,并当然具有自然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可以断定包含享受并捍卫他们的生活和自由的权利;获取、拥有、使用和保护财产的权利;总而言之,追求和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权利。”
建国之父从洛克那里继承下来的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首先是其宗教世界观所决定的。按照基督教的观点,在上帝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换言之,只有上帝有统治世界的权柄,只有上帝能让世人服从。任何人以主人的姿态高高在上,并以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各种手段对其他人实施奴役、压迫、占有等不平等的行为,都是对上帝权柄的不敬及侵犯。 “人人生而平等”的真理性在于:任何人都无权不经别人同意的情况下统治别人。因此,一切政治权力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政治社会中公民个体的同意和授权。没有人应该被授予绝对的权利,有权在不经别人的情况下对其施行统治。任何可以接受的政府,必然是公民的自然权利的转让的结果。
其二,原罪与权力制约。基督教认为人的原罪是人的本性。从保罗到奥古斯丁再到加尔文主义,一直认为人的原罪是人类依靠自身无法摆脱的属性,只能在信仰中依靠上帝的恩典或基督耶稣重返人世的拯救。建国之父的原罪意识不仅是理论上的认识,而且是现实中的深刻体认。出于这种原罪意识,这样的思想是很自然的事情:一方面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权力来遏制民众的邪恶的冲动,避免人民因毫无约束而陷入无政府状况;另一方面统治者也一样有缺陷,而且在权力的腐蚀下会运用权力自我强化、压迫人民,走向独裁,因此不能赋予政府绝对的权力,而应找到制约的机制。
建国之父既坚持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的原理,其政治设计又不依赖于人民的公民德性,更不依赖于政治领导人的德性。对于建国之父而言,掌权者对于权力的贪欲是无止境的。欲壑难填,不能期望统治者会自我约束自己对权力的欲望。在建国之父的心目中,只有上帝是全善的,世上每一人都是罪人(Sinner),不能期望拥有原罪的人具备上帝那样十全十美的道德品性。麦迪逊也指出:“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对他来说,不能期望从不完美的人那里得到完美的工作。在政治生活中,堕落的人类选择不可能是最完美的善,而只能是在最坏的可能性与相对不那么坏的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相应地,政治制度的选择不是建立在对人的德性的凭持或假定之上,相反,是建立在对人的原罪属性的防范和控制之上。对此,麦迪逊说:“ 用这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制宪会议之前,麦迪逊就对党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后来集中地反映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10篇中。与人的原罪相应,麦迪逊指出党争是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所能做的只能是控制它的危害的范围。在小共和国中,民主制不能抑制党争对个人的安全、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侵害,因而不可避免会解体,但在大共和国民主政体中,情况就不同了。代议制共和国国家越大,“就越能充分实行自治”。麦迪逊对党争问题的思考,解决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那就是只能在小共和国实行民主制的传统偏见。麦迪逊的答案恰恰相反,不仅在代议制大共和国能实行民主制,而且是实行民主制的最长治久安的方式。
在代议制共和国中,既要防止少数人通过操控国家机器尤其是军队来压迫多数人,也要防止多数人联系起来压迫少数人的那种“多数人的暴政”。前者容易理解。就后者而言,麦迪逊对出于利益驱使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保持着高度的戒备。这是因为,出于利益驱使而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无论所侵犯的是少数公民的权利还是多数公民的权利,这种侵犯实质上都是对社会普遍利益的侵害。对于多数人联合起来压迫少数人的问题,一般而言,人们总是倾向于认为,只要多数人达到一致,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是正确的。在他们的所谓的一致的利益诉求面前,少数人的任何利益都可以牺牲或扼杀。这种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最后必然导致自身为政治利益集团所利用、操纵,自身的利益也相应必然被侵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侵害他人的正当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等于承认自身的正当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可以侵犯的,因为自身的侵害已经消解了人的权利的正当性和不可侵犯性。因此,人民陷入多数人的暴政去侵犯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实质上是在侵犯自己的权益。从历史上看,政治野心家从来都擅长于装扮成崇高的道德形象或救世主来操纵多数民众去侵害少数人权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从而达到绑架和控制整个社会的野心。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权利,最终总是导致对多数人自身的权利的侵害。
关成华:基督教与美国的创新
创新是人类对未知领域的有益探索。这是通过考察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获得的一个基本认识。
自熊彼特开创现代创新理论以来,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之后,随着科技创新成果大量涌现,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为创新所吸引。在经济学界,甚至形成了一个重要分支——“创新经济学”。在取得诸多突破的同时,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个问题,即将创新仅局限于经济、科技、管理等实务领域,严重影响了创新的视野拓展与境界提升。
以美国为例,创新已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融入到民众的血液之中,成为整个社会运转和发展的强大动力。追根溯源,能够形成这一局面,最关键的环节,在于美国建国之初成功进行了政治创新,人们称之为“伟大的民主实验”。也就是从《独立宣言》到《美国宪法》,再到《权利法案》,这一整套基于“自由、法治、人权及民主共和”等独特政治理念之上的制度设计与实践。
美国能够建立起宜于创新的政治制度,并在各个领域不断推进,有其独特的深层原因。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方面,就是基督教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构建创新所必需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规范等诸多领域。
首先,基督教培育了深厚的自由传统。人们来到波士顿,通常都会去一个叫普利茅斯的地方看看。1620年,“五月花号”正是在那里抵达北美,波士顿也由此成为美国的发祥地。这些号称“朝圣者”的新教徒之所以历尽艰险来到北美,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躲避英国的宗教迫害,寻找信仰自由的乐土。10年后的1630年,波士顿城开始建设。那一年,约翰·温斯罗普(John Winthrop)在著名的布道“基督徒慈善的典范”中,提出要建立“山上的城”。以此提醒在新英格兰建立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清教徒,他们的新社区将成为一座“山上的城”,让世人仰视,以此荣耀上帝的荣光。
“朝圣者”和后来的“清教徒”虽都属于新教徒,同为宗教改革的产物,却是非常不同的两个群体。他们虽信仰同一个上帝,但在这片新大陆上有着各自的愿景,最初还分属于马萨诸塞和普利茅斯两个不同的殖民地。此后,北美殖民地虽然经历了很多波折,甚至血雨腥风。但是在新教徒的不懈努力下,伴随清教主义的死亡,基督教的自由、平等和宽容等品质,也逐步培育、发展和传播开来。自由终于战胜控制服从和鄙俗禁欲,成为北美荒野的新时代精神。托克维尔1830年游历美国时,惊讶地看到美国人虽然很宗教化,但是却很自由:“在法国我几乎所见的都是宗教的灵与自由的灵彼此抵触的状况,但在美国我发现它们是非常紧密地结合,他们也同时治理相同的一个国家。”
因此,基督教在美国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欧洲的作用有着天壤之别。当基督教在欧洲继续成为人们自由的羁绊的时候,在美国已经将人们从旧世界的思想和人身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这些在新大陆获得解放的自由人及其后裔,成为了满怀希望与激情的创新主体。
其次,基督教确立了广泛的平等原则。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理念显然来自基督教,而当时主持起草《独立宣言》的美国“国父”们,也都有着鲜明的基督教背景。在美国政治制度设计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基督教平等观念的深深印痕。比如“分权制衡” 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目的是要防止政府中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权力不受制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个理念就来源于基督教关于平等的伦理观。
基督教宣扬的平等,与此前东西方社会中的平等观念都不相同。从前的平等都是不完全的,只是部分人的平等,或者根本就是不可能实现的口号。基督教的平等是所有人的平等,信徒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是兄弟姊妹,都在神的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你们就是基督的身子,并且各自作肢体。”由此,基督教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为人与人建立起真正平等的关系。这种普世的平等观,对于那些在“荒郊旷野中开拓事业”的“上帝选民”,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进而激发出民众之中无限的创新潜力。
第三,基督教催生了社会的诚信体系。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认为,创新最重要的条件是诚信。在提升美国社会诚信方面,基督教同样发挥了显著作用。《美国创新史》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对出生在虔诚基督徒家庭的兄弟,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成年后经商,一直恪守基督徒的道德准则。1841年,兄弟俩发现美国经济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缺乏诚信。因此,他们在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家征信事务所(The Mercantile Agency),也就是今天著名的邓白氏公司的前身,专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包括林肯在内,美国有四任总统年轻时曾担任过这家公司的信息员。这个故事充分说明,基督教不仅可以督促信徒恪守诚信,而且鼓励他们积极创新,努力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水平。
2012年,哈佛大学曝出百名本科生考试作弊的丑闻。为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学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寻求对策。经过近两年的调查和研讨,2014年5月份,哈佛文理学院终于批准了该校首个荣誉规则(Honor Code)。其实,荣誉规则在美国的大学中很常见,有些甚至是学生自发制定的,内容包括学生考试不作弊、学校不监考等等,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的荣誉心,强调人的内心自律,而不是外在约束。而这种内心自律,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上帝或神的信靠之上。实践证明,荣誉规则有效减少了学生的作弊行为。相对于传统的教师监考,这个新办法在改善学风、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诚信的重点是每个人要在内心筑起自律的堤坝,规则只有建在人的心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如果人们没有虔诚的信仰,不能自觉做到自省、自律,仅仅依靠制度、技术等外部制约,社会诚信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美国的基督教信仰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督教带来的自由、平等、诚信三大观念,在美国社会中流转演变,为创新构筑起了不可或缺的保障,同时也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法律虽然允许美国人自行决定一切,但宗教却阻止他们想入非非,并禁止他们恣意妄为。在美国,宗教从来不直接参加社会的管理,但却被视为政治设施中最重要的设施。因为它虽然没有向美国人提倡爱好自由,但它却使美国人极其容易地享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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