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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法治" 国际学术年会——2015年“基督教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综述

刘波
2015年学术会议
2015年学术会议

2015年7月18日,由北美华人基督教学会和山行文化报主办的“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美国加州阿罕布拉市第一联合卫理公会举行。来自中国高校的学者、洛杉矶地区的基督教研究者和华人学生30多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12位学者提交了学术论文,9位学者做了主题发言。与会者从法律、哲学、神学、宗教、历史等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宗教与法治的关系做进行了梳理、分析和阐释。围绕每位学者的发言,与会者还进行了热烈、深入并使人深思的交流与讨论。

研讨会由北美华人基督教学会会长王忠欣教授和曾庆华牧师主持开幕式。会议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阶段。上午的会议由刘宗坤博士主持及评论,会议主题侧重于论述宗教与律法的关系,湖北大学戴茂堂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李东教授、北美华人基督教学会会长王忠欣教授、四川师范大学王川教授做了主题发言。

下午的会议由王忠欣教授主持及评论,会议主题侧重于宗教与具体律法之间的关系。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陈明教授、西南民族大学刘波教授、辽宁师范大学张爱军教授、圣地亚哥“井边餐叙”主持人黄敏杰先生、休斯敦律师事务所刘宗坤律师做了主题发言。

研讨会闭幕时,普林斯顿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孔孟学会荣誉会长游芳悯博士做了热情洋溢的总结发言,使与会者倍受鼓舞。

戴茂堂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宗教的律法性”。他认为宗教明显具有某种律法性。首先,宗教律法性的直接体现是宗教都有戒律,宗教律法性的间接体现是宗教涵养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文化即天启文化,宗教为涵养法治之源。法律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法律的血液里活跃着宗教的因子。如基督教精神塑造着西方的政治与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不理解基督教就不能真正理解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宗教的律法性源于关于人的罪性的价值判断。原罪观是基督教教义的基本范畴。人皆有罪,需要信仰上帝才能得救。杜绝或削弱人性原罪、权力原罪的根本办法只有求助于基督的“救赎”,求助于宗教的律法来设定和控制权力行使的“界限”。宗教律法的存在因人的罪性和堕落而有了合理性。律法通过建立管理秩序而对人的罪性进行补救,有助于人类在堕落状态中维系基本和平与生存,引导人人悔改并彼此相爱,以便控制人的放荡,建构与调控社会秩序。宗教的律法性有别于一般法规的律法性。宗教是向善的,所以其律法性着力于人之“道德之心”。宗教价值取向是从善,所以宗教总是与道德保持一种联系,这种联系是一种向上的联系。一般法规的价值取向是不作恶,所以其律法性注重现实与现世,着力于人之“行”。现世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法规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妙与完善。与一般意义上的法规相比,宗教的律法性具有相对的优势,这是因为宗教的律法性本身就是内心的法,强调的是内心的实现。

李东教授在会上做了“宗教的戒律与法治”的发言。他认为:世界上的任何宗教都有其自身所规定的戒律,这些戒律的作用是用来约束信徒的心性与行为的。约束行为即为维护本宗教群体内部的秩序与和谐之目的。任何人的行为皆为其内心所驱使。行为不端即为心性不轨。故此,信徒的行为实为其心性的体现。任何宗教欲教化世俗社会之人必通过其所倡导的行为来彰显其心性的高尚。由此,宗教戒律便具有了教化规范本宗教信徒之外的一切世俗社会中人的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假设一个社会是由某种宗教彻底管制的社会,那么该社会中的所有人的心性与行为必被该宗教的戒律所规范。任何一个真正的宗教信徒也都会认真自觉遵循这些戒律。但心性是可以藏匿的,因为意志自由。所以一个人即使表面上看是一个宗教的信徒,但别人也难以断定他的心性是否真的皈依了该宗教。但只要他的行为不违反宗教的戒律,就不会给该宗教群体的秩序造成伤害。所以,宗教的戒律实质上起到的就是维护宗教群体秩序稳定的“法律”作用。人类社会非常复杂,自文明以来难以为任何某一宗教所一统,根源在于人的心性很复杂、意志又自由。这种复杂与自由导致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心中确立自己所敬仰的神。所有的宗教都有自己的神。这样一来,人类社会呈现出不同的神并世而立,不同宗教各有其御的景象。在当下,人类社会仍在寻找不同宗教和谐共处的途经。只不过政教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再是人类治理社会的主流。在一个政教分离、各宗教杂处的社会里,这个“法”也只能是超越各宗教彼此差异的、社会共识原则。对于“法”的这种认识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则是这个“法”的基本原则。既如此,所谓“法治”必是依某些人类共识的原则而治,而不是依某宗教之最高原则而治。这也是政教分离的社会与政教合一的社会在社会治理模式上的根本区别。最后,李东指出,一个成熟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一定是宽容各种宗教存在的,因为这个法治社会遵循个人自由、平等的原则,也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更因为人的意志是无法靠权力能够束缚的。但是任何个人的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进而造成社会的失序。这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

王川教授向会议提交的论文是“宗教与法治关系诌议”。他指出,在每一个文明体系中,法律和宗教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体现着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辩证关系。纵观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以理性和客观为准则的法律实际上是从宗教的土壤中滋长出来的。法律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但宗教的历史却比法律要漫长得多。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律实践总是伴随着宗教的活动,要么是以宗教活动本身作为一种习惯法,要么是为世俗的法律实践提供法源或其价值基础。如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就对西方的法治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影响。首先,现行的西方法律体系其基本渊源与《圣经》存在着千丝万缕或明或暗的联系。作为西方法律体系建构基础的宪法,可以在“摩西十戒”中找到坚实的逻辑基础,即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及上帝对于权利的正义性保障。其次,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都是从犹太-基督教的律法或神学原则转化出来的。诸如在涉及法律至上原则、平等原则、良心自由原则、追求程序正义原则等方面,犹太-基督教传统中的相关信念都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影响。但随着法律在文化上的独立和现代社会的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其原始形态存在的宗教似乎与现代法治社会渐行渐远。人们对宗教的误解甚至排斥,社会法律法规对宗教合理或不合理的约束和制约,都影响了宗教与法治的和平共处,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对此,王川总结道:我们探讨宗教与法治,就必须认识到,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的有效性。宗教与法治的和谐互动,是宗教与法律繁荣昌盛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是宗教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生动体现。正视这一现实,并以此为基点妥善处理有关宗教和法治的关系,保持宗教和法治文化的活力,才能促进二者的持续健康的发展。

2015年学术会议

王忠欣博士向与会者介绍了“基督教与法治”。他的发言主要阐述了法治作为调节人与人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宗教界及世俗社会的同与异。并从“约与法:守法精神”、“法律的尊严:无人凌驾法律之上”、“对恶的制约:司法独立”三个层面进行了论述。王博士指出基督教就是一种契约宗教,核心内容就是上帝与人类立约,故而基督教经典称为《新旧约全书》。双方遵守约定,关系就达到和谐与完美,而当人不遵守约定时,就成为罪的开始。这种宗教的“约”与法律有相通之处。约是在信仰层面上规范神与人,人与人关系的规则,法律则是在世俗、社群层面上规范人与人关系的规则。在西方的社会和历史中,绝大多数人都是基督徒或在基督教的潜移默化下,在血液中形成了守约的精神。可见基督教守约的思想对法治状态下人的守法精神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迄今为止,人类能够想象及实现的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的最佳方式仍然是法治。所谓的法治,必须要建立起法律的尊严,使得任何人都在法律的制约之下,而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者或阶层。一个法治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以宪法为根本大法,并且任何个人和党派都不能超越其上的。

陈明教授就“中国宗教与法治问题”做了会议发言。他从中西比较的视野,指出中国宗教信仰市场的特点及有关法治的缺失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只有道教是中国本土宗教,其他都来自域外,各种宗教在中国基本上和平共处,说明了中华文化的包容性。中国与西方相比,中国历史上虽然有佛教占据较高位置的时代,但绝大部分的时代宗教都在皇权的压制之下,民间民众的宗教气氛没有那么浓烈。尤其经过近代的大变革,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文化大革命,宗教市场更是一落千丈。民众的实用和功利心理比较重,即使去宗教场所,也多是祈求对自己的保佑,而不是出于对信仰或文化根源的认同。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的大发展,民众生活日益富足,开始思考宗教信仰问题,现在的宗教市场有回暖迹象,但各种问题也开始彰显,如宗教的言论自由问题、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宗教场所的使用问题等。从维持中国的长治久安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有必要立一部宗教法,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使宗教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宗教团体以及宗教信徒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宗教自由,真正有效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刘波教授在会上发言是“试论宗教与法治之关系”。她首先介绍了中国宗教的现状,然后分析了目前中国宗教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目前中国存在五种宗教,但无论从政府层面来看,还是从宗教层面来看,双方都认为有不相适应、不协调的地方。从政府的角度讲,当前的各种宗教存在三大问题,即:利益问题、民族问题、政治问题;从宗教的角度讲,他们则认为存在四大问题,即:自主办教的问题、教务问题、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问题(放宽权限的问题)、教产问题。目前中国的宗教管理缺乏相关的法律,对宗教一直执行的是行政管理,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立宗教局这个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规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当前的中国关于宗教还没有相关的立法。虽然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宪法不能进入庭审,如果说有关于宗教的相关行政法规,但法规不能代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要由全国人大来立法。那么在此现状下,如何解决中国宗教所面临的矛盾呢?刘波认为第一是开放宗教市场;第二是通过完善对宗教的立法来规范开放的宗教市场;第三是建立宗教特区。有了这些办法后,中国宗教才能成为中国社会中的一个和谐因素,宗教的问题才能从根本得到解决。

张爱军教授在会上做了“法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最佳治理模式”的发言。他指出,宗教治理具有三种模式:新权威模式、网络宗教自治模式和法治宗教治理模式。新权威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新权威治理因其具有倒转人治代替法治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其风险不可低估。网络宗教自治模式与网络他治相对立,减少他治是网络自治的必然要求。法治宗教治理模式具有新权威治理、网络自治不可取代的优势,终归取代新权威治理模式。网络宗教自治模式也需要法治保障。目前,三种模式应齐头并进,形成网络立体治理框架。三种模式并用才能取得宗教治理的最佳效果。

黄敏杰先生以“美国宪法:危机、折中与继续”为题在会上做了发言。他指出美国目前的危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二是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比如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萧条,60年代的越南战争,及救济穷人的法案等,这些在财务上都花费巨大,使联邦政府开支庞大。而经济上的问题也会影响政治,比如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案。同性恋合法还是不合法,这本是两个不同世界观的碰撞,犹太-基督教与世俗化的人文主义的碰撞。现在为同性恋婚姻立法,使之合法化,是基于当事人经济财务上的考量,但这个法案引起了巨大的反弹。因为这是最高法院实行了政治理念,而非法律上的判决。当前的危机就在于国家债务已超过18万亿美金,美国又处于战争之中,再加上最高法院干涉了立法院的立法权力,这使美国陷入了宪法危机。同性恋婚姻如通过,必须妥协的就是宗教权力的恢复法案。即同性恋婚姻只能在法律层面上允许,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应尊重各宗教的教义。如基督教有不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教义,并允许持反对同性结婚的宗教教条的存在。要同时保存人文主义精神和宗教教义,这就需要修宪来限制联邦政府庞大的权力,这有两个途径,即国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开启宗教权力恢复法案的程序,或者三分之二的州政府的立法院来开启这个程序。

刘宗坤博士在会上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做了发言,题目是“从法治与平等谈起”。他先从“法治”的概念谈起,发现各国因传统与政体有别,统治者居心各异,民智开启程度不等,而对法治内涵的理解南辕北辙。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各国之间基本达成了共识。而“平等”是什么意义上的平等则需要特别注意。他指出,在经验世界可以说是人生而不平等的,因为人生而有聪明与迟钝、强壮与虚弱、富贵与贫困的差别。因而所谓平等,只有在超验的世界才可能实现。比如在基督教里就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从宗教到世俗社会,宗教信仰与超验信念交织,再经平等权力之说形诸法治,成为目前关于“法治”观念中的一个核心共识。保护人的权利,不因人而异,这是法治的目的;不惜代价保护每个人的尊严,这既是法治,也是一种宗教和道德情怀。法律之下的这种平等并不抹杀人与人之间在生活世界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必须保证人人都有同等的尊严与权利,由此实现无论贤愚贵贱,在法律面前都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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