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世人对骄傲的理解
在中国文化以及其他的世俗文化中,一般地来说,都不认为骄傲是“罪”,更难以相信骄傲是众罪之罪魁。它们认为骄傲只是一个道德上的缺点,毛病,《现代汉语词典》就是这样为骄傲下定义的:“自以为了不起,看不起别人” [1]。老百姓通常的说法是,这个人把自己看得太高了,或者,他从来就不把别人放在眼里。“把自己看得太高”,也只不过是一个人他对自己的评价与他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已。
斯宾诺莎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深刻地分析了骄傲。他说:“一个人自视太高,此种想象叫做‘骄傲’,这可以说是一种疯狂症,因为他张开眼睛作梦,仿佛他能够作出他想象中所能做到的一切事情,因而认这些事情为真实,并且引以为乐,因为他不能想象出任何事物足以排斥它们的存在并限制其活动的力量。所以骄傲乃是由于一个人自视过高而引起的快乐” [2]。斯宾诺莎的分析着眼于人的所“能”(他的能力)和他的所“是”(他的自我评价),骄傲从一方面来说,乃是人以为自己能够作他想做的一切事情;而从另一方面说,骄傲则是人无法想象排斥和限制其活动的存在和力量。前者可以说是主动的骄傲,只要我以为“能”的,就一定能;后者是被动的骄傲,我的‘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无论是积极的骄傲还是消极的骄傲,依照斯宾诺莎观点,它们与自卑一样, “都是对于自己本身最大的无知”, “都表示心灵的软弱”[3]。骄傲之所以是无知,从认识论上来说,是因为一个人无论多么“能”,他总是有所不能的,以“不能”为“能”,则是无自知之明;而骄傲之所以是软弱,是因为一个骄傲的人没有勇气去面对一个真实的自我和现实的世界,他活在一个由自己建构的虚幻世界中还自我感觉良好。因此,骄傲总是带有自我欺骗的成分在内。
必须指出,把骄傲只看成是“自以为了不起,看不起别人”,这样的看法本身是有思想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人是在与自然,与他人,与自我的关系中存在的,并且也仅仅是在这三重关系中存在。因而,当我与他人发生关系时,我会表现出“看不起别人”;当我与自我发生关系时,我会“自以为了不起”。于是,骄傲就只是一个伦理学的概念。
但这样的一个思想前提本身就是成问题的,因为它已经认定了没有上帝,从而就把人与上帝的关系排除于人本来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的关系之外,于是,骄傲与否的问题就与上帝毫无关系。但就在世人以为不成问题的地方,基督教建立起了自己的出发点,这一个点可以说是阿基米德之点,它就是:起初神创造天地。这是《圣经》的第一句话。
2.骄傲是一个灵性的概念
基督教对一切问题的看法,都是从起初神创造天地这个基本事实出发的。这一事实及其对这一事实的确认,就成为基督徒思考问题的思想前提,自然也成为他认识骄傲这个问题的思想前提。
就人的问题来说,这个思想前提首先可以解析为两点:第一,人是上帝创造的;第二,人上帝是按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式创造的。这两点,也是基督教思考一切关于人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人既然是上帝创造的,那么,上帝就是造物主,而人则是被造物。因此,被造物与造物主的关系,就成为人绝对无法摆脱并且始终要面对的第一位关系,它构成了人所面对的一切关系的开始与终结,核心与基础。在这个第一位的关系中的首要问题就是上帝要求人要按照上帝的意志去生活,荣耀上帝。也就是说,人要以上帝作为自己生命的主人。人生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也就是由谁在生命作主的问题?骄傲就是不承认自己是一个被造物,反而以为自己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换言之,骄傲就是拒绝把一切荣耀都归给上帝,反而归给自己。
人是上帝照自己的形象造的,他具有灵性,人能够把自我及整个宇宙作为其认识对象,并且能够不断地超越这个对象,因而,如果人对于人生及宇宙的意义若找不到一个超越于人和宇宙的从而也就是人无法超越的根基,人必然就要陷入虚无之中而不能构成一个有意义的人生和世界。
人的骄傲之所以是一个灵性的问题,就是因为人在这一个自我超越的过程中,他没有从我是可以不断被超越的这一事实出发,去追求一个超越世界的上帝,从而回归于超越的根基。反而,他夸大了自我,把自我视为一切超越的终极和根基。
在中国文化中,之所以只把骄傲视为道德上的缺陷,这是与“天”在中华文化中的失落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在春秋之前,“天”是中国人思想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无论是在那些最古老的经典还是在老百姓心中,这一“天”的最主要的意义都是一个有意识有意志有德行的上帝。孔子继承了这一个思想传统,他主张人必须敬畏天,不能得罪天,因为人是上天生的,人的德性是上天赐给的。
但在以后中国思想的发展中,这个有意志的天被抽象化为一个没有感情没有德性的“理”,或者“道”。而这样的一个“理”和“道”,它既不会对人说话,也不会对人提出要求,更与人的生死存亡无关,因此,骄傲就只成为一个道德的问题,是人高看了自己而轻看了他人。
3.骄傲是罪。
从奥古斯丁以来,正统的基督教都一致认为,骄傲是人背离上帝后犯下的第一个大罪,并且是罪中之罪,因此,基督教把骄傲既看成是道德上的恶,更首先看成是灵性上的罪。由此才可以理解奥古斯丁的观点,自从人堕落以后,人犯的第一个罪是骄傲,第二个罪是骄傲,第三个罪还是骄傲。
骄傲之作为罪,最集中地反映了罪的特点和根源,就是人不把上帝当作上帝,反而把自己看成为上帝。埃尔克森说,“‘罪的本质就是不让上帝当上帝’;它就是把其他东西,任何东西,安置在属于上帝的至高地位。因此,选择自我而不选择上帝之所以是错误的,不是因为选择自我的缘故,而是因为所选择的不是上帝。一个行为不论是多么无私,只要是所选择的对象是有限的而不是上帝,就是错误的” [4]。
因此,骄傲具有一种积极的性质:叛逆和僭越。它不承认上帝是上帝,而以自己为生命之源,背叛了自己的生命的创造者——上帝,这是叛逆;他以为自己就是生命的主人,而占据了上帝在人心中的宝座,这是僭越。正如奥古斯丁所说:骄傲乃是“一种顽固的自高意向,人想离开那本为灵魂所惟一依附的上帝,而以自我为生命之源。这是因为人太爱他自己了” [5]。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骄傲所具有的积极性质,就是拒绝被耶稣基督所拯救。就人天然地倾向于自我中心来说,没有一个人不在骄傲之中,虽然他们引以为骄傲的方面各有不同。因此,每一个人都需要救主耶稣基督,需要被耶稣基督所拯救。但骄傲之人不肯来到耶稣面前承认自己是一个罪人,他们由于过高地看待了自己而坚持走自己的路,尽管那是一条死路。
将荣耀归于自己,是骄傲的顶峰。无论一个人有多么美好的德性,多么杰出的才能,多么伟大的成就,这一切都依赖于上帝的恩赐。没有上帝供应人每一天的生命的基本需要,从水到空气到阳光,人根本就活不下去,更不必说能成就什么了。但当人将德行才能和成就完全归功于自己的努力和奋斗,甚至归于机遇的时候,他就剥夺了那本来属于上帝的荣耀。
骄傲之成为罪,并不是从人开始的,天使才是始作俑者。这个堕落的天使——撒旦,在圣经上又被称为“明亮之星”,他之所以堕落为魔鬼,正是由于骄傲。他在心里曾说:“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举我的宝座到上帝的众星之上,我要坐在聚会的山上,在北方的极处,我要升到云的高处,我要使自己像那至高者一样” [6]。在这里,所谓“至高者”,就是上帝的别名。“像那至高者一样”,就是骄傲。他不承认自己与至高者不一样,而要变得至高者一样,而那又是他绝对不可能达到的。因为如此,布朗爵士才把骄傲称为“头号的罪恶和罪恶之父,不仅是人所犯的罪恶,而且是魔鬼所犯的罪恶”[7]。
据《圣经》记载,人是在魔鬼的诱惑下而犯罪的,而魔鬼对人的试探,是以骄傲为诱饵的。那化身为蛇的魔鬼对人说,如果你们吃了那果子,“你们会像上帝一样,能知道善恶” [8]。“像上帝一样”和“像那至高者一样”,是同一个意思。
据《创世纪》第二章记载:上帝创造了人之后,曾经给人下了一个命令:“那知善恶树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时候,你必要死。”[9]但是,人没有顺从上帝的命令,他吃了那果子。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人在蛇的引诱下起了骄傲之心,希望自己能够变得“像上帝一样”。这就是由于过高地看待了自己而否定自己(人)与上帝之间有无限的本质上的距离,而这一距离是人依靠其自身所绝对无法超越的。
骄傲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人能够免除的邪恶,当这个邪恶出现在他人身上时,人总会敏感地感受到并且本能地厌恶,但当它出现在自己身上时,人却几乎难以自觉到,并且天然地喜欢它,以为那是自己的优异之处。这是人生命中唯一的一种邪恶,尽管当别人指责你骄傲时,他的指责方式会令你不舒服,但他指责的内容却往往令你自豪。进一步说,当骄傲这个邪恶出现在所有的人的身上时,也就是说,当然拒绝按照上帝的意志去生活时,人们总以为我之所以如此是有道理的,从而他们就佛顶了上帝的之一是至高无上的。
4.骄傲的基本内容和形态
尼布尔在其名著《人的本性与命运》中,对骄傲的基本内容和形态作了深刻地分析。他将骄傲分为四个方面:权能的骄傲、知识的骄傲、德性的骄傲和灵性的骄傲。
所谓权能的骄傲就是: “人自以为是,自满自足,自作主张,满以为自己足以应付一切的变迁。它不知道人生的无常和依赖性,却相信自己为生存的主宰、命运的支配者,和价值的裁判者” [10]。它一方面表现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安全,自己的主张和自己独立地位,而不承认自己的软弱;另一方面表现为由于缺乏安全感而拼命攫取权力、地位、钱财和声望来克服掩饰自己的软弱。统治自然统治他人的欲望都是由此而产生的。
隐藏在权能骄傲背后的是人的支配欲。人渴望支配一切,支配自然,支配他人,支配生命,支配自我,这就是尼采所谓的权力意志。C.S. 鲁益士说:“骄傲的本性的就是要争,不容谁强过它”,不容人正是骄傲的本性,所以会不断地争下去。“我要是个骄傲的人,只要这世上还剩下一个人比我更有权力,更有钱,或者更聪明,他就是我的竞争的对手,就是我的敌人” [11]。
支配欲必然导致嫉妒,人既无视自己的弱点和缺点,又无法忍受他人对自己的公正评价,他喜欢看别人依附于他或者向他谄媚;同时他无法忍受他人强过自己,尤其是无法忍受他人在学识上在能力上尤其是在德性上高过自己。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支配欲就是占有欲。如陶恕所说,人内心有一个仇敌,“它的主要特点,就是具有占有性”,“它的天性就是要占有,不断的占有。他以极深而且激烈的情感贪求获得外面的‘物’”,让“我的”或者“属于我的”物来占据自己的内心[12]。
占有欲的另一个名称叫做“自私”,骄傲与自私是一体两面。
所谓知识的骄傲就是认为我知道一切,否认自己的所知是有限的、可被证伪的,反而以为是终极真理。尼布尔指出:“人的一切知识都沾染了一种‘主义’的恶染,妄以它为具有那超过实际的真实性。它原是从某一方面取得的有限知识;却妄以为自己是终极的知识” [13]。古今的哲学,是人在知识上的骄傲的最后注解。
所谓德性的骄傲就是用自己的道德标准作为道德标准,“人既用自己的标准来判决自己,所以发现自己是善的。当别人的标准与自己的标准不同时,人用自己的标准来判决别人,总发现别人是恶的” [14]。中国人最难于接受基督教的一个地方就在于,他最多只是用社会通行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自己,因而无法认识到自己生命中存在着自己觉察不到的邪恶。由于他认识不到自己的罪,认识不到一个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全摆脱罪的束缚。因此他感觉不到自己需要耶稣基督作为他的救主,并且赦免他的一切罪孽。
最可怕的骄傲是通常所谓的灵性的骄傲(即宗教的骄傲)。尼布尔说,“宗教与其说是人的内在德性对上帝的追求,毋宁说它是上帝与人自抬身价之间的最后冲突的场所” [15]。因为在道德的骄傲中隐藏的自比神明的恶只有在宗教上才能最直接地表现出来。
灵性的骄傲表现为自认为自己是最虔诚的人,自己比其他人更热爱上帝,他渴望自己居首位,别人都听从自己的意见;他认为自己对上帝的理解最正确,并且掌握了全部的真理。与之对应的是宗教上的不宽容,用侮辱、谩骂的语言述说与自己不同的信仰,用暴力的手段镇压与自己信仰不同的人。
当一个认为自己的权能而骄傲时,他的下意识中隐藏的念头是我无所不能;当他为自己的知识而骄傲时,他自觉不自觉地以为我无所不知;当他为自己的德性而骄傲时,他就把自己的一切都美化为无所不善,而否定自己的生命中存在着邪恶;当他为自己的虔诚而骄傲,我无所不有就是他心中的魔鬼。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无所不善,无所不有,这都是并且也只是上帝才具有的特性,但人却将其归于自身,或者他以为那是自己可以成就的。因此,在人的全部骄傲背后隐藏着一个最可怕的邪念﹕我就是上帝!
5.扩大了的骄傲
自文艺复兴、特别是启蒙运动以来的近现代史,人之骄傲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对人类集体力量的崇拜。任由过去的相信我就是神,变为相信我们就是神。“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这个写于近代社会中的《国际歌》,正集中地表达了现代人的骄傲心理──不靠上帝,全靠我们自己。
这种“集体的骄傲”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对科学和生产力的崇拜。当代人以为只要人类知识不断发展,科学持续地进步,生产力高度地发达,人就可以从根本上掌握人的命运。于是,人类集体的认识能力和其改造自然界的力量,就被人自己视为无所不能的力量。
第二,对社会革命的崇拜。当代人自信:只要实施了民主与自由的社会政治制度,或者只要改变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就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性,使人都成为具有崇高道德的新人。
第三,对自己的祖国的崇拜。从近代开始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思潮,使人们把自己的祖国视为文明的中心,最优秀的文化,于是,“国家可以宣称其本身即是最后的价值,和使人生存得更有意义的原因”, “国家向个人要求无条件的忠心, 主张国家的一切要求,乃是个人生的最高目标”[16]。
这种“集体的骄傲”,一方面,它是一个懦弱的自我由于在其自身找不到确立其绝对价值的根据,于是,就把自我消失在“我们”之中。这个“我们”可以是是种族,是群体,也可以是阶级,是政党和祖国。但另一方面,这种“集体的骄傲”又表现得更为虚伪和专横。它在掩饰团体和祖国的所不可避免的邪恶,罪孽和过错的同时,又夸大团体和祖国所显出来的美好,从而陷入双重的虚伪之中。而它在借用组织,群体甚至国家的力量将其推崇的价值绝对化,强迫人们来接受它,而对异己的意见则实行暴力的压迫时,则将其专横的嘴脸表现无余。
祖国偶像,要求人对国家(祖国)尽忠,这是人的骄傲的最后境界。在这里,祖国就成了一个神。有的学者对此刻划很深刻:多数个人合伙地来设立一个神,然后各人分别地将各人本身的利益附着上去,并异口同声地对他们各人自身所骄傲的事物大加赞扬,并对与之相反的事物大加讨伐[17])。奥古斯丁则说:“若撇开了公义,所谓国家不过是一群强盗;所谓匪帮,岂不是小型的国家么?” [18]
6.性善论与骄傲
性善论是在中华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人性论理论。孟子“道性善”,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孟子所谓的人性,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是人的类性,张岱年说:“孟子所谓性善,并非谓人生来的本能都是善的,乃是说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殊要素即人之特性是善的。孟子认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在于生来即有仁义礼智之端,故人性是善” [19]。而当孟子论到性善的内容时,他其实只是说了人人都有为善的可能性(“善端”)。
但自从孟子道性善,又赞同了“人皆可以为尧舜”这句古话之后,“人之初,性本善”似乎就成了中华文化的公理,《三字经》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就连主张“人之性恶,其善伪也”的荀子,也一反逻辑上的矛盾,主张“涂之人可以为禹”,虽然他加上了一点限制:“涂之人能为禹,未必然也”。
为了适应主张人性本善的中国文化,佛教传入中国后经历了重要的改变,竺道生提出了“一阐提人皆能成佛”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他肯定了佛性在人心之中,于是,“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就变成为“人皆有佛性”,“人皆可成圣”就变成为“人皆可成佛”,如此,佛教与儒家既相对相峙而又相辅相成,使得性善论的人性乐观主义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彰显,又在极乐世界中体现。
孔子深谙自知之明之理,他虽然大力推崇“圣人”的理想人格,但却从来不以圣人自居。连他最崇拜的尧舜,他也认为他们没有达到圣人的标准。如此来说,在人间,根本就没有一个人能够达到圣人的标准。但是,孔子死后,他的学生迅速地为把老师带上了圣人的光环,从而,圣人就成为在人世中可以实现的理想人格。历史愈久,圣人愈多,以至于王阳明竟宣称:“满街都是圣人”,而毛泽东则赋诗:“六亿神州尽舜尧”。
这样,由于普遍而又简单地肯定人皆有善性,从而严重地忽视了人心中的幽暗,特别是由于背离上帝而产生的强烈的自我中心这一邪恶,同时,又肯定人在现实中就可以成为圣人,于是,骄傲就深深地植根在性善论之中,一方面,人们不能面对真正的黑暗,那是人心深处的骄傲与自私;另一方面,他又不能仰望真正的美好,那就是创造了人的上帝,主耶稣基督。
总而言之,骄傲就是人不信上帝是上帝。骄傲的人,是上帝所厌恶的,上帝要祝福的,是在他面前谦卑的人。只有谦卑的人,才能与上帝在一起。这就是基督教诠释骄傲所要得出的基本结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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