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与平等谈起
刘宗坤
- 何为法治?众说纷纭。英文惯用“法治”(rule of law)一词;而德文、法文则惯用“法治国家”一词(Rechtstaat/etat de droit)。尽管法治的理念与实践源于欧美,却获得当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认同。只是各国因传统与政体有别,统治者居心各异,民智开启程度不等,而对法治内涵的理解南辕北辙。
- 人们虽然不能对法治在概念上达成一致,却可以通过对法治国家的经验观察而知其大概。纵观各国,有体制成熟完备的法治国家,比如北美西欧各国;有体制较为单薄的法治国家,比如新加坡;也有正在体制草创阶段的初级法治国家,比如中国。基于经验观察,人们不难发现,法治国家大致包含以下要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有独立的法院司法等。至于法律保护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政府的权限范围有多大,司法要独立到何种程度,各国之间或一国之内的民众并无共识。无论人们对此类问题如何争论不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人人享有平等权利方面却有难得的一致。本文主要从平等和平权的角度谈谈法治。
- 法治预设了人人平等。若依照人的高低贵贱远近亲疏贤愚适用不同法律或在法律上适用不同标准,则无法治可言。问题在于,人人平等的观念来自何处?它难以得自生活世界的经验。人自出生起便在天赋与财富等方面不平等,加之后天努力的差异和运气的不均等,人人终其一生活在高低贵贱富庶贫穷的不平等状态之中。有论者困顿于人类的现实不平等,转而将平等界定为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均等。但若人人在出生时即有天赋与财富的差异,有人会有许多机会,错过一个还有另一个;有人只有很少机会,错过了就完了;有人根本就没有机会。何来机会均等?若平等观念不能得自生活世界,并以经验证实,便只能归入超验理念或宗教信仰的世界。
- 康德年轻时曾有一段告白,自称敏而好学,渴求知识,每有所获,而欣然自得。曾几何时,求知成为他理解的人的尊严之所在,并以此蔑视困而不学的群氓。读卢梭令他幡然悔悟,盲目的优越感顿失,转而学会尊重人,并看清若不以自己所学为人的权利立言,则百无一用,不及引车卖浆者流。卢梭假定在自然状态人人平等,私有权的出现打破了原初平等,造成累累恶果,而人类社会要以追求平等为旨归。这种原初平等或自然平等是一种超验假说,不存在于任何历史阶段。此一假说或是基督教上帝造人与人类沦落的世俗版本。人有双重身份:是尘世的生民,也是上帝的子民。人是被抛入尘世的生命偶在,也是秉有上帝形象的灵性受造物。尽管人人生而不平等,但在上帝面前本是平等的。此一观念渊源流长,宗教信仰与超验信念交织,再经平等权利之说形诸法治。检视近代法治的生成轨迹可见其脉络。
- 《独立宣言》宣示:“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并称之为“不言自明之真理”。汉语习惯译为 “人人生而平等”。此译虽顺畅,却大谬不然。人人生而平等之说有违基本的人生经验,与生活世界的观察不符。将其作为“不言自明之真理”毫无根据。人们如何能将一个轻易被生活经验证伪的说法作为“不言自明之真理”?按照《独立宣言》的本意,人在被造时本是平等的,即便用卢梭式的非神学语言讲,人在原初状态本是平等的。这与有违生活世界常识的“人人生而平等”断非一义。人作为造物主的灵性受造物,才能“被造物主赐予几项不可让渡之权利,曰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置换成非神学的语言,即人之初,本平等,人人固有不可让渡之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之权,并不因后世出现的不平等而异。显然,这一表述隐含着卢梭设想的那种人人平等的原初状态。若依“人人生而平等”的经验语言,则因人人事实上与生俱来的天赋及财富差异,而无从理解人何以平等,且具有不因人而异的基本权利。
- 人人被造物主所造时本是平等的,这是信念或信仰,不在经验观察范围之内。但人一在尘世降生便处于不平等之中,这符合经验观察的结果,无关乎信念或信仰。但若取消上帝,取消超验世界,而完全囿于经验世界,人人平等的观念则成无源之水,无木之果。这种依赖经验观察的文化土壤往往孕育出一种泛等级化社会,因超验的平等信念之缺失,而将高低贵贱远近亲疏贤愚不屑之分推及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历史上,儒家以礼入法即制造了这种泛等级化的法律版本。人分高低贵贱远近亲疏,以礼辨之,法律要准乎礼,且司法要讲父子之情、君臣之义。法律依人的身份而有别尚且不够,同一法律适用到不同身份的人身上结果还可以不同,而有些身份的人则完全不在法律之下。这种泛等级化的法律制度,既不假定人之初,本平等,也断无人人享有同等权利的理念。一言以蔽之,只有身份,没有平等;只有经验,没有超验。
- 在生活世界,人们因天赋、财富及身份的不平等而导致知识的傲慢、财富的傲慢、权力的傲慢。此不独儒家然。康德读卢梭能摆脱知识的傲慢,超乎敏而好学的自得,要在为无知无识的芸芸众生的权利立言中寻求知识的价值。人无论高低贵贱贤愚,只能是目的。若把康德的超验伦理学命题以政治或法律语言表述,即人人虽生而不平等,却有同等的权利。如果信仰上帝,这种人人平等及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则源于上帝所赐。如果不信上帝,这种平等以及平等享有的权利则源自超验世界的原初状态。前者为信仰的果实,后者为理性的超验知识。若既无上帝信仰,理性能力又无法进入超验世界,大概只能看到平等和平等权利源自法律。从知识谱系上讲,这法律中的平等权利本是平等理念的果,却反被看作了平等理念的因。有当代法学者讲,法律之外无权利,可谓倒果为因的写照。权利要靠法律保护;但权利却不能止于法律穷尽处。况且,在法治不彰的国家或在一国法治草创期,百废待举,法律对重大事务多有遗漏,人们必追求先于法律的权利方能促成法律逐步完备。美国宪法初定时,并无保护公民权利之条款。而此重大遗漏并不减损《独立宣言》所追求人人固有之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反倒是,《独立宣言》所宣示的人人固有之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反衬出宪法的缺漏,而令有识之士奔走呼号,遂促成修订宪法大业,补之以十条修正案,被世人誉为“权利法案”。广为人知的保护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以及法律的正当程序等尽在其中。若当初有识之士也如某些当代法律学者所为,将法律与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追求倒果为因,并相信法律之外无权利,何来修订宪法保护权利之举?
- 对于法治草创时期的国家,若缺少超自然的宗教信仰,也没有超验理性的思辨知识,是否能将法治纯粹作为一种建立优良制度的工具?按照中国的古老文化传统,人固有四心四端,异于禽兽,但似乎崇尚尊严而不明言平等。此一人人拥有之尊严是否可作为法治的超经验前设?既然人人拥有尊严,至少隐含了某种平等。尽管离平等权利尚远,至少没有堵塞通往平等信念的路途。康德、卢梭等近代先贤即常将尊严、平等、权利等并举。美国法律界的贤达,如前最高法院法官布雷南(William Brennan)常以人的尊严解释法律保护人人享有的平等权利。比如,为何法院要花这么大代价走正当程序保证不冤枉无辜?因为一旦冤枉无辜,他的生命、自由权就没了,也谈不上追求幸福了。把一个无辜的人当罪犯关起来,这是对人之尊严的最大冒犯。保护人的权利,不因人而异,这是法治的标的;不惜代价保护每个人的尊严,这既是法治,也是一种宗教和道德情怀。法律之下的这种平等并不抹煞人与人之间在天赋、财富、地位、身份等生活世界中的事实不平等。国家若无法律贤达若布雷南法官者,则难以有健全的法治。在生活世界,人之有天赋高低、德性贵贱、知识多寡、能力强弱之分,所以要选贤与能。而人之有同等尊严与权利,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