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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义的承载者是有信仰的个人

刘新利(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社会公义,可以说是人们对于美好社会的愿望的概称;它是人类生活群体的内在制约机制。一个存有较大公义的社会往往是一个拥有较多平等与和平的社会。换言之,一个人人向往平等、人人希望善奖恶惩的社会往往普遍地要求社会公义。然而,社会公义不是能够要得的,尤其不是能够向执政府索要而得到的。区别于政治体制下的法律规范,社会公义的呈现不随统治政权的意志转移。社会公义的承载者是有信仰的社会成员个人。

本文试以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理论为依据,探讨社会公义的承载者及其与执政府、与上帝公义的关系。

1517年马丁·路德教授公开发表《九十五条论纲》之后,德国基督徒社会的原有秩序被打破,各个阶层都发出了寻求社会公义的呼声。为了权利,各级及各类帝国等级要求罗马教廷公平地对待德意志民族,要求基督教会放弃世俗利益;为了生存,市民及农民要求神圣罗马帝国政府有效统治、公正司法,要求领地贵族予以生产自由和生活保障,等等。统治阶层成为社会成员索要社会公义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马丁·路德关于因信称义的理论将人们对于社会公义的想望引向社会成员个人。

以圣保罗所说的“因信称义”为根据,[1] 马丁·路德强调个人对救世主的信,强调单纯的信心就是上帝眼中的义,强调其他的一切,包括善行、守法、遵礼、禁欲以及种种论及行为的道理等等,都是“外表”的行,都是人可以据以自夸、可以借以拒绝十字架的外在表现,都“终究得不着真正的义”。[2]

马丁·路德强调的信义提醒人们,诸如遵法守礼、行善禁欲等外在的表现领域仅仅是教俗统治者得以实施统治的平台。正是在这样的、以人的外在表现为内容的统治平台上,统治者被赋予主持社会公义的权利和责任。诚然,外表的行是体现社会公义所必需的。但是,外表的行只是结果而不是原因;社会公义取决于社会成员的个人信义。至少在由信仰基督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中,社会成员的个人信义基于对救世主的真诚信靠,而不是基于对执政当局的盲目信赖。

史实确也如此。在宗教改革时期的德国,执政当局的实际情况令人绝望: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与罗马教皇联合镇压德国的改革势力;帝国法院成为案件堆集库,不能给予任何申诉以任何令人信服的结论;帝国军队出于所谓公义而进行的战争处处印证路德引用的一句话:Summum jus, summa injustitia(一个公义到极点的事才是最不公义的事)。[3] 与此同时,地方各类各级政府无不趁火打劫,贪脏枉法,假仁假义,发灾祸财。在这样的社会里,扶弱济贫、公平诚实、奖善惩恶、伸张正义等等构成社会公义的现象几无可见。社会的绝望必然导致国家的动乱。在德国,1525年开始的农民战争和骑士暴动、1546年开始的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大大小小的宗教冲突和战乱,使整个社会陷入失去生命保障的更深的绝望之中。其间,掌握法律和军队的各级政府不仅不能主持社会公义,反而成为普遍要求社会公义的激活点。在这种情况下,马丁·路德关于两等国家中的属世国家政府的理论将人们对于社会公义的想望引向社会成员个人的信心。

以圣奥古斯丁的“两座城”为基础,马丁·路德指出,“利用法律,使动武力,赏善罚恶,维持和平”是属世之国的政府职能,为了保护行善的、刑罚作恶的,上帝允许政府佩有刀剑,民众应该服从在上握有权柄的。这也是《圣经》的训教。[4] “然而……律法的要旨是公义。如若有不公义的事情发生,人应该起而反对。所以,问题是看叛逆政府,抗拒领袖、推翻政府、赶出领袖或把他们囚在监里是否合乎公义。”[5]

根据马丁·路德,如果政府做出不公义的事情,百姓应该以合乎公义的方式起而反抗。政府可能做出的不公义的事情会有很多,因为政府手中握有刀剑,执行律法,而刀剑和律法存在的原因就是不义,又因为政府官员“很容易腐化堕落”,Honores Mutant Mores, Numquam in Meliores(受尊敬之人的品德容易起变化,而且少有变好的)。显然,如果凡政府的不义都要反抗,那么世界上就不会再有政府。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反抗政府也可能违背公义,因为反叛行动“往往使无辜之民所受的伤害比较有罪政府所受的更大。……由反叛所招来的损害远比所得到的改良利益为大”,“也因为百姓自己有罪。百姓不想到自己的罪,只想到掌权之人的罪恶,只想到作官的不应该恶待他们。”显然,如果凡对政府不义的反抗都为合乎公义,那么世界上就不会再有公义。政府属于属世的国;在属世的国中“只有刑罚、压迫、审判、定罪”。[6] 因此,社会公义不完全是政府的应有之义。同样,人是有罪的人;世上“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7] 因此,社会公义不完全是以人作为衡量的标准。社会公义只在上帝手中。“公义和公正是你宝座的基础”;[8] 在上帝面前,没有哪一种公义能够站立得住。

那么,在人间社会,上帝的公义如何展现,就是说,绝望中的人们怎样求得社会公义?根据马丁·路德,答案是:信仰真实的、公义的上帝。人的公义“是信心的果子”;相信上帝是“以我们的信心为义”,[9] 而“义人必因信得生”。[10] 因信称义,因义得生;有生命的人必然在上帝面前披戴美德。就像好树结好果子一样,信仰上帝的人必然行义。简言之,上帝的公义通过有信心的人所行之义展现,绝望中的人们在信心中求得公义。

宗教改革运动之后,至少在德国,随着其他社会改革运动和措施的有效进展,社会公义作为社会整体的道德要求逐渐地脱离执政府而成为社会成员个人或团体的自觉行为。统治者的公义或不义受制于超越社会的法则;社会公义的承载者是信仰超越存在的社会成员个人。


注释

  1. “因为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但他们却因着神的恩典,借着在基督耶稣里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引自《圣经·罗马书》3:24。
  2. 引自马丁·路德:《基督徒的自由》,见《路德神学类编》,王敬轩译,[香港]道声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3. 引自马丁·路德:《书信讲台》,见《路德神学类编》,第221-222页。
  4. 见《圣经·罗马书》13:1。
  5. 引自马丁·路德:《兵士也能得救么?》,见《路德神学类编》,第251页。
  6. 引自马丁·路德:《炉边谈话集》、《路德通讯》和《士兵也能得救么》,见《路德神学类编》,第250、254和253页。
  7. 见《圣经·罗马书》3:10。
  8. 见《圣经·诗篇》89:14。
  9. 引自马丁·路德:《教会被掳于巴比伦》、《基督徒的自由》,见《路德神学类编》,第110、111页。
  10. 见《圣经·加拉太书》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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