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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罪观的历史演变

刘新利(山东大学)

基督教的罪观是基督教信仰中的基本教理。在2000年的教会历史上,不同的时代对于罪的观念有不同的偏重和表达方式。

一,圣经中的罪和罪因

什么是罪?使徒保罗曾说,律法的功用在于叫人知罪。[1] 据此,罪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旧约圣经》中,罪是违反耶和华的律法和诫命的行为;是人想与上帝一样知道善恶的欲念;是不忠信;是人因恶念而产生的、背逆上帝的行动。[2] 在这个基础上,《新约圣经》进一步阐明,罪是憎恨天主、憎恨光明、憎恨邻人的行为;是拒绝承认上帝的权威、违背自己的良心;是邪恶的、错误的、悖逆愿做救主的上帝的行为。保罗列举了许多罪的具体行为,如淫乱、污秽、邪荡、拜偶像、行邪术……等等。[3] 面对罪恶的世界,基督徒相信,罪与《旧约》中的律法、有血气的肉身以及死亡一样,都属于现实世界。没有人能够不犯罪。事实上人人都可能并且已经犯罪,因为这个世界不是基督徒的世界。从这个角度说,如果基督的信徒犯了罪,就意味着从基督救恩的境界回到罪恶的世界,做了不合乎自己身份的事。因此,除了上述以外,罪还是违背信仰的行为。

根据《新旧约圣经》,基督徒将罪分为原罪和本罪。原罪指的是初祖违背上帝诫命,被上帝逐出伊甸园,罚及子孙。人类原本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被赐予善的本性。但是,原罪使人类有了第二天性,即恶的欲念和行动,致使自身陷入罪恶的境地。[4] 本罪是原罪的行动。在《旧约》中,本罪被描述为在上帝“眼中看为恶的事”。以色列的大卫王和先知以赛亚等等都为本罪、为罪人而忏悔祷告,祈求上主宽恕。[5] 在《新约》中,本罪被基督的父亲般的爱所战胜。本罪就像一度离开父亲、重新回到父亲怀抱的浪子,他没有被父亲诅咒和遗弃,反而得到父亲加倍的爱和关怀:基督的爱和关怀比本罪更强大、更有力。[6]

人为什么会有罪?正如使徒保罗所说,罪是由一人带入世界。[7] 《旧约圣经》将人初罪的原因归于人的自身。至善的上帝创造人类,赋予人以善的本性,并赐予上帝的形象,以区别于并管理其他造物。同时,上帝吩咐人类要听从诫命。就是说,人类有不听从诫命的可能性。这就是人的自由。初祖犯罪、堕落,造成原罪,此后,人类离开乐园,进入罪的世界。罪不仅伤害了人的本性,伤害了人心,而且还导致了肉体与灵魂的冲突,破坏了生存状态,导致本罪的普遍发生。《旧约》以以色列人的历史为例说明,不仅原罪,而且祖先的罪恶和沦落、社会习俗和社会结构也使人心受到损伤,使人性败坏。这是远离上帝的状态,也是死亡的原因。[8] 《新约圣经》将本罪的原因归于人内在的奴化人性的恶势力。这种恶有恶报势力就是原罪。原罪以种种方式伤害始祖堕落以后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使整个人类陷入污秽,使整个世界充满使人犯罪的事。因此,要借着圣灵和水进行洁净,以获得新生。当然,罪的因素还离不开上帝的普遍正义和慈爱。上帝叫太阳照好人也照恶人,并且,上帝派遣自己的儿子为罪受死。神圣的爱和公义虽然不是罪的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定义了罪的存在。[9]

总之,根据《新旧约圣经》,罪是人类失去本位的处境和状态,其出现的原因在于人类的自由选择。上帝赋予人类以自己的形象,不仅使人类具备了与其他造物不同的自由的能力,而且还使人类向往上帝的智慧。凭借神赐的能力,人类始祖屈服诱惑而实现了其向往,因而在获得智慧的同时移动了本位,得罪于自身。由此,人类被逐出伊甸园,带着原罪的罪性,陷入现世的罪海,置身于本罪的罪孽之中。这就是人类共有的生存处境,世代相继的罪性状态。

二,初期教会的罪因之争

基督教信仰的基本教义与信条逐渐形成于公元6世纪末以前的教会初期。在这个过程中,围绕着罪的来源,西方教会展开了一次大争论。代表人物是北非的希坡主教奥古斯丁(354-430年)和不列颠修士佩拉纠(约360-420年)。

早在奥古斯丁和佩拉纠争论之前,对于罪的来源在教会中已经有了种种说法。从整体上说,东方教会受已经被判为异端的诺斯替说教的影响,认为始祖堕落没有殃及人性。亚当与其子孙只在肉体感官上有所遗传,在较高的理性部分,互不传连。至于意志,亚当的罪过只是借着物质的头脑间接地影响人的意志。罪是人经自由意志的选择,是软弱、无知的结果。因此,人要从罪海中脱出,必须首先使意志选择善,并在神恩的帮助下,使意志转离恶,择善而行。代表人物如奥利金(Origen, 约185-251年)、尼撒的哥里格利(Gregory of Nyssa, 约335-395年)等。西方教会在很大程度上受东方教会的影响,认为人在亚当里犯了罪,因此生来就有罪,但人的意志没有完全败坏;人的活动是有理性的、负责的。代表人物如德尔图良(Tertullianus, 约150-230年)、安布罗修斯(Anbrosius, 约333-397年)等。[10]

奥古斯丁与佩拉纠之间的争论是初期教会不同罪观的集中反应。奥古斯丁坚持认为,至善的上帝创造了善的世界;人类被造是不朽的,并生活在完善的世界中。但是,初祖因为骄傲而误用上帝赐予的自由,犯罪,堕落,致使人类的品性完全败坏,身陷充满罪孽、苦难和死亡的不完善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类失去了行作真善的能力,并且不知道追求完善而将自己的欲望当作追求的目标,使自身陷在不可能不犯罪和不可能不死的境地。同时,奥古斯丁认为,人类不是个别被造。始祖堕落使人类本性败坏;人性中的罪是每一个人的罪。但是,人的本性中还保有某种自由,能够行作被社会公认的善事,只是由于本性已坏,不能行神眼中的善事。因此,人的得救唯靠神恩。神恩改变人的意志,使之自愿选择善,行作以爱神为出发点的善事。与奥古斯丁不同,佩拉纠认为,上帝创造了善的世界,但人被造为必朽。必朽的人有行善和作恶两种可能。初祖受诱惑选择了恶,堕落于罪中,其中受伤害的只是他自己的肉身。他的本性没有受到损伤,他的罪也没有遗传给子孙。如果说亚当犯罪与其子孙犯罪有什么不同,或者如果说犯罪具有普遍性,那么只可以说亚当在诱惑下选择了罪,而他的子孙则生活在已经充满罪的世界,有了犯罪的环境和榜样。佩拉纠坚持人有向善的能力,认为即使在罪恶的世界里,人也没有完全失去这种能力。因此每个人都要选择行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1]

对于罪因的不同解释直接涉及对于基督救世的不同理解。根据奥古斯丁的观点,始祖堕落致使人类完全败坏,彻底丧失了向善的能力,唯有信靠上帝的救恩才能脱离罪孽。如果不承认堕落后的人类只能作恶而不能行善,就是否定十字架和圣灵的救恩,否定人的软弱而张扬人的骄傲和狂妄。与此相反,根据佩拉纠的观点,始祖堕落罪及自身,人性并没有因此而完全败坏。如果不承认堕落后的人类仍然保有自由意志,就是否定上帝造人时的恩惠,否定人的道德责任心。

5世纪前期正是基督教会确定基督论、三一论的时候,因此对于罪的认识必然强调基督降世、十字架与救恩。在这种情况下,佩拉纠的说教被定为异端。[12] 但是,奥古斯丁的思想也没有完全被教会所接受。529年奥兰治宗教会议规定,凡认为始祖的罪只伤及肉身不损伤灵魂,凡认为始祖的罪只伤及自身不损害后代,凡认为人类有能力从堕落中自拔、有能力归向上帝的说法和观念都是异端。同时宣布,“由于第一个人的罪,自由意志避开正路并被削弱,此后没有一个人能够像他应该的那样爱上帝,或信上帝,或做任何对上帝来说是好的事情,除非神圣的怜悯首先降临于他。”信仰的意志是“靠主预备的”;通过洗礼获得新生,是救主“无偿赐予恩宠和礼物”;罪人向罪死去而重生是圣灵激发的结果。[13] 正如稍后的罗马主教哥里格利一世(590-604年)所说:“基督并没有为了我们,把一切工作都完成。可以确定的是,他透过十字架拯救所有人,但他留下那些努力作成得救的工夫以及与他一同掌权的人,必须与他同钉十字架。” [14]

进入中世纪以后,以西方教会为例,基督教信仰的所谓正统的教义信条基本上确定下来。关于罪和罪因的观念虽然出现了几种稍有不同的说法,但基本固定下来。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年)的说法可以代表中世纪西方教会的正统罪观。

阿奎那认为,伊甸园不能等同于天堂或天国,在物质的层面,它与今天的世界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同样,伊甸园中的人也不是天使,在自然属性方面,他们与现在的人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甚至在无罪的状态下,人的身体也必须由食物来维持。”虽然亚当和夏娃被造出来的时候是善的,但他们与今人一样,拥有各种欲望,必须面对世界上的各种诱惑。就罪而言,如果说初人与今人有什么不同,那就是两者的处境不同。前者在上帝的直接关照之下,置身于上帝“惯常的恩惠”下,因而具有“原初的正直性”;后者则失去了上帝的直接关照和“惯常的恩惠”,因而丧失了“原初的正直性”。不同的处境使他们的人性发生了变化。前者有完全的人性,他们主动地、从主观上拒绝了上帝的关照,做了上帝禁止的事情;后者的人性受到损伤,变得脆弱和紊乱,他们被动地、客观地丧失了上帝惯常的恩惠,因此特别容易犯罪。原罪就意味着容易犯罪的状态或条件。世人继承了这种状态或条件,在原罪之后容易犯罪,犯下本罪。至于自由意志,阿奎那认为人类一直保留着,只是在原罪之前与之后有所不同:之前有上帝的关照,之后缺失了上帝惯常的恩惠。因此人的得救不会有自由意志的缺失,但同时需要神恩。[15]

总之,中世纪西方教会的罪观处在奥古斯丁主义和佩拉纠主义之间,认为人被造时有自然恩赐,即肉体和灵魂;肉体和灵魂能够产生出相反的倾向,因而产生矛盾,破坏正当行为。为此上帝又给人加上超自然的恩赐,即原义。原义的作用是使人里面的低等部分服从高等部分,特别是服从神。由于始祖堕落,罪进入世界,人丧失了原义。原义丧失了,人退到肉体与灵魂的冲突之中。就是说,人丧失了超自然的恩赐,但仍然保有自然的恩赐。后者决定人的本性,人没有失去本性,也没有失去自由意志。因此,人的获救需要依靠神的称义恩典,即上帝超自然的恩赐。

三,改教时期的罪观分歧

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家普遍反对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罗马教会的罪观,指出天主教会所坚持的是早在一千年前就被定为异端的佩拉纠主义或半佩拉纠主义。但是,新教神学家内部的罪观,特别是对于原罪的观念并没有达成一致。一般说来,他们的观点可以分成对立的二种,一种主张“因着亚当的堕落,人的本性与原质完全败坏了”。就是说,堕落以来,人的本性与原罪没有区别。例如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年),他强调人性完全败坏,认为此败坏不仅在低等功能上,而且在高等功能上。不能行属灵的善事。不仅如此,败坏还借着这些功能作出积极的恶。人甚至在意志之前就有了犯罪的意愿和行动。我们由于在亚当里本性是污秽有罪的,所以在神面前受到公正的定罪。另一种主张人的本性与原罪不同,人的本性即使在堕落以后仍然是上帝的创造,原罪是存在于人的本性、肉体和灵魂及一切能力内的败坏。这败坏破坏了原造的公义,使人偏向恶,并使罪有了可乘之机。例如慈温利(Ulrich Zwingli, 1484-1531年),他认为,原罪是一种疾病,并非通常所说的罪。人虽然处在罪的败坏里,然而神并未创造罪。神依然创造了我们的原始本性,但是原罪藉着肉身怀孕产生,由着始祖的种子遗传给我们。[16]

从整体上说,基督教与天主教在罪观上的分歧焦点主要在原罪。对于罪的遗传双方各有不同的解释。以规定性文献为例,基督教信义宗的原罪教条如下:

自亚当堕落以后,凡从自然定律而生的人,都是在罪中成孕而生的。就是说,他们不能真正敬畏上帝和信靠上帝,并且充满邪恶的欲望。这与生俱来的疾病,或说因遗传而来的罪,是确确实实的罪,叫一切没有藉洗礼和圣灵重生的人,都被定罪,永远死亡。

我们教会弃绝佩拉纠派一类,他们否认原罪确实是罪,又争辩人可以靠自己的力量与理性在上帝面前称义,因而贬抑了基督的受苦与功劳。[17]

天主教的特兰托会议的原罪公告阐述了其观点。其中的第一信条主要指出亚当之罪的后果,指出亚当之罪使人失落了原有的圣德和义德,因而导致死亡,但此死亡非生理的死亡,也非永死,而是精神上的死亡。所以,亚当因着所犯的罪,使整个人的存在受到了损害。第二信条指出亚当之罪和人类的痛苦及死亡之间的深切关系。亚当之罪导致了人类在心灵生活方面远离天主的状态,藉自然传生而传给后人,使所有的人在伦理及宗教平面上遭受损害,并使整个人的生存转坏。第三信条指出原罪的严重性及其伤害的程度,并指出基督的救援工程,是亚当之罪唯一的补救之道。此外,本信条也指出原罪乃是藉自然传生而非藉模仿而传给后人,这原罪是在每个人内,在人自由行动之前已有的恶性因素。第四信条重述迦太基会议的第二信条,肯定了「本身还不能犯任何本罪的婴孩,确为得到(原)罪的赦免该受洗」。第五信条主要探讨原罪补救之道的功效,并以成义者身上还存留的贪欲称之为罪。

此外,宗教改革家还提出一个新的观点,认为亚当不仅是人类的自然祖先,而且也是盟约的代表,是他所有后裔道德和合法的代表。所有人的罪由亚当代表的观点取代了所有人在亚当里犯罪的观点。因此他的罪后人继承(Beza)。

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在新教神学家中仍然有两种对立的罪观,一种被称为阿民尼主义(Arminian Controversy),认为亚当的罪没有归于他的子孙,虽然污秽从父传给子,但罪孽没有。污秽只是一种疾病或软弱,不至于叫人受咒诅或定罪,只是削弱了本性,不能得永生,或不能被神悦纳。反对人性完全败坏,人有自然能力行属灵的善事。实际上的采取半佩拉纠主义。另一种被归纳于多特总会(1618年),认为,亚当是后人的代表,将罪归给后人,人性完全败坏。“虽然如此,在人堕落以后,仍存有将残的自然之肖,藉此而保留一些有关神、自然界的、以及分辨善恶的知识,并且在社会中对道德与美好的秩序加以关心。但这种自然之光不足以使人有认识神而得救的知道,就是在普通的事上也不能够适当地运用。”重生唯有神恩。如果没有神的恩典,没有一个人能转向神;若没有以拣选为根基的神有效的作为,没有一个人会接受救恩。实际上的奥古斯丁主义。

18世纪时,新教神学家的罪观还在这两点上徘徊。卫斯理修改阿民尼的观点,强调原罪不是人性有病或污染的事实,而是真罪,使人在神面前有罪,并归给后人。所有人的罪藉着基督而被取消了。另外,否认人在本性上有能力与神合作,承认在在道德上完全败坏,所以必须完全倚靠神恩。因为基督提供的普遍救赎,神恩赐给每一个人,所以人能以信心和悔改的心归向神。如爱德华滋,不是神使人堕落,是必要的偶发事件。认为人为神所造,因此有道德上的自由,也正是因为这项自由的运用将罪带到世界,尽管如此,人还是拥有真正的自由,即人的意志藉着他原初受造的本性而决定要走善良、圣法的道路,然而,这真正的自由却因犯罪而失丧了。采纳罪的现实说,说人与亚当的关系如树枝和树的关系,他的罪也是我们的罪,并归给我们。

莱布尼茨认为,世界上的罪恶与其说是道德的,勿宁说是形而上的,是受造者有限的自然结果。康德认为,罪就是公认的反抗律法。黑格尔认为,罪是人进化的必要步骤,因为人是有自我意识的。人注定要离开动物状态,从自然转变到道德的情形中,需要受到知识的影响。犯罪使人从乐园堕落了。有了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开端,开始遵循本性的欲望,并且以新发现的自我为中心,变成有罪的人。经过这个阶段,人进入自我发展,达向德行。

四,现代罪论新说

莱因霍德·尼布尔(Reinhold Niebnhr,1892-1971年)的自我中心说。

伯科维尔(G. C. Berkouwer, 1903-1996年)的圣经新解释。

保尔·利科(Paul Ricoeur,1913年)的符号说。


注释

  1. 参见《圣经新译本》[美国]环球圣经公会,2002年(蒙允准使用),《罗马书》3:20。
  2. 参见《创世记》3:5;《申命记》28:15-44;《以赛亚书》24:5;《何西阿书》3:1。
  3. 参见《约翰福音》3:19-20;《罗马书》7:14-25;《约翰一书》3:4;《加拉太书》5:19-20。
  4. 参见《创世记》2:7-3:24。
  5. 参见《诗篇》51:4;《以赛亚书》1:1-31。
  6. 参见《路加福音》15:11-32。
  7. 参见《罗马书》5:12。
  8. 参见《创世记》3:20-24、4:7、6:5。
  9. 参见《罗马书》1:18-32、3:10-18、5:8-10;《马太福音》18:7、5:43-48;《约翰福音》3:3-6、3:16-17。
  10. 参见奥伯曼等主编:《教会与神学史料集》(Oberman, H. A., Kirchen- und Theologiegeschichte in Quellen, 4 Bd. Neukirchen-Vluyn: Neukirchener Verlag 1994),古代卷,第81、68-70页。
  11. 参见奥伯曼等主编:《教会与神学史料集》,中世纪卷,第205-206页。
  12. 412年在迦在基,佩拉纠的学生科莱斯提(Coelestius)被判为异端,并被逐出教会。佩拉纠本人在414年耶路撒冷和416年狄奥坡里会议上被定为异端,但被无罪开释。在同年的麦尔威和迦太基会上,佩拉纠主义被定为异端,并由教皇佐齐姆(Zozimus,417-418年)签署决议。在431年的以弗所会议上,佩拉纠与聂斯托利同时被定为异端。
  13. 参见529年第一次奥兰治会议文献,见顿青格:《信条与教理文献简编》(Denzinger, H., Kompendium der Glaubensbekenntnisse und kirchlichen Lehrentschei- dungen, Hrsg. P. Hünermann, 40. Aufl. Freiburg u.a.: Herder, 2005),第371-372号,第176页;又见奥伯曼等主编:《教会与神学史料集》,中世纪卷,第10-12页。
  14. 引文见奥尔森:《基督教神学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5页。
  15. 参见奥伯曼等主编:《教会与神学史料集》,中世纪卷,第166-168页。
  16. 参见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115页、第11-12页。
  17. 李天德译:《协同书,基督教信义宗教会信条》,香港路德会文字部2001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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