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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会法对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贡献

陈沛志 (齐鲁工业大学)

本文所讨论的教会法特指西欧天主教的教会法。教会法从最初的一些规则和生活守则的汇总到有意识地发展成为具有复杂的法理理论基础和丰富内容的完整法律体系,时间跨越了整个中世纪。正如中世纪的许多遗产一样,教会法对西欧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无比深远的影响。教会法的许多原则和法律规范被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加以吸收和改造,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是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

教会法的发展过程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教会法的发展历程。早期基督教会中并没有教会法(canon law)这个概念。早期基督徒对于法律和信仰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清楚的认识。使徒保罗曾经给罗马的基督徒们写信,提醒他们如果希望得到救赎,就必须丢弃世俗的法律,信仰耶稣。因此在最初的五个世纪,基督教会并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法,基督教社团和成员行为规范的主要依据来自于习惯、传统和《圣经》经文。

生活在罗马帝国时代的基督徒,同帝国的其他公民一样,必须遵守罗马的法律。但是随着基督教力量的不断增强,教会开始意识到,作为一个独立的宗教团体,他们应该创建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随着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教会内部开始有人着手从事研究、编纂教会法的工作。

在教会法的发展过程中,博洛尼亚的格兰西(Gratian of Bologna)无疑是12世纪最重要的教会法学家。他编纂的《教会法汇要》(Decretum, 又名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为教会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石。教会法的主要来源是教皇敕令和宗教会议决议,教会法学家们通过汇编和注释的方式对法律原则和规章进行阐述和论证,从而确立了一套完整而独立的法律体系。

教会法在中世纪具有极高的地位,管辖范围深入到世俗社会的方方面面。15世纪之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和政教的逐渐分离,各国逐渐建立起了现代法律体系,教会法的地位日渐衰弱,管辖范围也日益缩小。但是,教会法的很多内容却早已渗透到了现代西方的法律体系之中。

教会法对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贡献

教会法对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贡献是多方面的。首先,教会法学家们阐述的很多法学理论成为现代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其次,教会法的很多原则被现代法律制度吸收和改进,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第三,教会法的某些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某些规定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参考。下面列举三个例子加以说明。

自然法(natural law)概念的确立得益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的努力。自然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自然法的思考始于格兰西。他在《教会法汇要》第一部分第101章的前二十条,全面分析了自然法的概念。他的这一思考继而引发了后世教会法学家们对于法律及其来源等更多相关概念的一系列思考,从而为西欧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司法程序(Due Process)也是教会法学家的发明。13世纪初,被告尚没有绝对的正当司法程序权,法官或者诸侯可以不经过法庭审判就对被告定罪。到了13世纪末期,“被告的被审判权是自然法认定的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观念已经得到公认。13世纪的法国教会法学家乔纳斯•莫纳科斯(Johannes Monachus)引用《圣经》中上帝审判亚当和夏娃的故事来证明“正当司法程序”的合理性。他指出:出庭和审判是司法程序的关键步骤,既然上帝都依照正当程序进行判决,人类的法庭亦当如此。那么教皇有没有权利依照颁布的敕令在没有审讯的情况下给被告定罪呢?莫纳科斯的结论是:教皇的权利只能在成文法之上,但不能在自然法之上。正当司法程序既然是自然法的规定,教皇自然无权违背。最后莫纳科斯总结出了一条法律原则用以维护被告享有正当司法程序的权利:一个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这条法律原则现在被称做“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携带枪支权是证明教会法学家具有创造性的又一个例子。11世纪末期,教会在很多场合是禁止教士携带枪支的。但是,从禁令伊始,就有教会法学家试图用人权的概念挑战这一禁令。他们认为这条禁令使教士丧失了自卫的权利。从13世纪到17世纪的漫长时间里,法学家们对很多概念逐一进行了界定,他们区分了侵犯性武器和自卫性武器,危险地带和安全地带,教士和平民的自卫权利,由此得出结论说,自卫是人们的正当权利。教士们有权自卫,也有权拿起枪来保卫他们的家园。[1]

法律学校的组织结构为教会法的传承提供了条件

在中世纪欧洲所有的法律学校里,教会法都是必修课程。研究罗马法的世俗法学家们同时也研究教会法,而教会法学家们也研究罗马法,并且对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加以吸收。由教会法学家和研究罗马法的世俗法学家们以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法律文本为依据共同创立了共同法(ius commune)。共同法在12世纪到17世纪期间是欧洲通行的法律,也是现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

由于全欧洲的法律学校都使用拉丁语教学,因此共同法的法律术语也在全欧洲通用。在共同法通用期间,全欧洲法律学校的教师们不仅在课堂上使用相同的法律教材,而且使用相同的教学语言拉丁语,这为法律在欧洲的通用提供了保障。

中世纪教会法得以传承的首要途径是教会法学家们编纂的教会法汇编以及围绕各项法律原则和诸多法律名词进行的研究成果。他们编纂的汇编以及相关的著作一直到18世纪还广为流传,是西欧所有教授法律的教师们研读的内容,教会法的宝贵遗产因此得以代代相传,不断改进,为现代社会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不仅教学语言统一,中世纪西欧的各个地区之间既没有户籍限制,也没有出入境的限制,教师和学生们可以自由地从一个城市转到另一个城市,这极大地方便了知识的传播。学生们总是追逐有名望的教师,而教师收的学生越多,收入就越多。这种机制极大地刺激了师生们的学习热情。

由于当时还没有形成强大的民族国家,也没有统一、系统的国家法律,因此共同法就成为被西欧大陆普遍接受和执行的法律,由此影响了整个西欧大陆。法学家们的研究成果也得以在西欧的每一个法庭、每一所学校传播和被接受,进而作为法律准则固定下来。正是这些准则引领和主导了全世界的法庭和法律思想。


注释

  1. 文中列举的三个例证取自潘宁顿教授(Kenneth Pennington)教授的文章《教会法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Canon Law from Apostolic Times to 1917)。该文章尚未发表,但是本文作者已经得到潘宁顿教授的口头授权,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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