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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尊严观念的世俗理性基础

崔伟奇(北京化工大学)

人的尊严概念古已有之,无论是在东方文化还是在西方文明传统中,人的尊严既包含着深厚的传统价值,又具有极其丰富的现代意义。由于人的尊严作为人权和人的价值,是在二战后才真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于国际法和各国法律中,因此,在现代文明中,对于人的尊严的理解更大程度上是以世俗理性为基础的。随着对启蒙运动的历史性反思和后现代思潮的兴起,理性的普遍性成为了一个倍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个意义上,世俗理性既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又与不同的文化传统特别是世界性宗教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 人的尊严的传统价值基础

一般地说,从东西方文化传统上看,关于人的尊严的认识大致包含两个进路,即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和中国的儒家思想传统。

从西方思想史来看,人的尊严观念源于哲学人文主义的倡导。尽管对于什么是哲学人文主义,充满了歧义。但对于人之何以为人,即人的价值、意义、人性和人的命运的共同关注,构成了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基本内涵。但无论如何,从古希腊开始的人文主义,就产生于对神的信仰与虔诚。因此,无论是古希腊城邦人文主义还是基督教福音人文主义,包括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与对神的信仰与虔诚不是对立的。因为人对自身的认识,必须以神的永恒性为尺度。在人的尊严问题上,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反对的是教会对人的压抑,而不是通过宣扬人来否定神的作用。例如,“自称是第一个论述人的尊严的作者”——彼特拉克认为,其他人放弃这一主题是因为,论述人类悲惨更容易一些。虽然人文主义者以“人的尊严”、“人的崇高”与传统主义者“人的悲惨”针锋相对,但人文主义者一般不否认人与上帝的联系,而是利用这一联系分别从宇宙论、本体论、语言观、艺术观等论证人高踞万物、自主生活的尊严。当然,这种尊严是由人类在宇宙中卓越的本体论地位而得到特殊的解释,即基于种族属性(理性和反思)对立于“低等”生命而占据到特殊等级,而与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个人的尊严观念并不具有相同的内涵。

从中国思想史来看,人的尊严观念源于社会精英和知识分子,基于自我的觉醒和道德的勇气,在气节方面和具体行动上表现出人的尊严。与西方文明对于人的本质的深入反思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通过关注人的内心、修养、修行等,来关注人的尊严问题。例如,孟子曰:“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斯耳矣。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孟子•告子上》)其中,“人人有贵于己者”,“良贵”是基础。班固的《白虎通义•父煞子》中也明确提出,“天地之性人为贵”。应该看到,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缺乏外在超越的维度,因而相对于西方传统而言,对人的尊严的关注更加偏重于入世——世俗化的方面。这表现在,中国人非常重视个人关系,非常重视情面,不给人面子往往被看作是最大的无礼。当然,面子很难定义,因为它凌驾于法律之上,又与知识、教养无关;与西方传统的荣誉观念,有相似的内涵,但又有着极其世俗化的内涵。

概而言之,东西方的文化传统虽然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立场并不是根本对立的,都包含有人文主义的预设,都是以传统等级制度为社会基础的。比如说,西方贵族的荣誉准则,行会成员的等级伦理;中国的“正名”,“尊卑”等等。人的尊严如果只属于少数人,或需要靠个人的道德力量争取,说明了社会尚未达到合理的阶段。因此,虽然西方文化传统中包含了关于人的尊严的理性思考,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对于人的尊严的关注是以世俗理性为基础,但总的说来,两者对于人的尊严的认识并不具有普世主义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传统人的尊严观念,分别遇到了来自哥白尼、达尔文、弗洛伊德等三次大的挑战,对传统人的尊严论据进行了驳斥。当然,遭到解构的只是传统尊严观念,而不是人的尊严本身。毫无疑问,这种解构孕育和推动了现代尊严观念的发展。

二、 现代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观念

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尊严或社会威望,属于有等级之分的传统社会,现在变成了人的普遍尊严,是普世化了的、保留了自尊基础上被所有人同等得到的社会承认。这只能是由现代宪政所规定的权利。”[1]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观念的确立,绝不是偶然的。它既是科技进步,经济独立,公民权利确立,人权运动勃兴等文明发展的产物,更是民主法制不断完善健全的结果。

虽然在人的尊严问题上出现了立法延后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尊严的概念只是从事后给人的权利概念赋予道德内涵;相反,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这两个观念一开始就存在着紧密联系。在人权从理性道德加上主体权利的形式出发的建构过程中,人的尊严概念发挥了重要的催化作用,它既是所有基本权利的内蕴都从中汲取养料的道德源泉,也是不同范畴的权利得以兼顾和平衡的基础。人权与人的尊严之间既有概念联系,又有现实张力,其间蕴藏着一种具体的乌托邦的激进力量,它是我们在为实现人类尊严的现实斗争中不可放弃的。

首先,人的尊严是所有基本权利的内蕴都从中汲取养料的道德源泉;这意味着,人的尊严有赖于法律的具体化。诸如安乐死等。在“习惯化和语境化的人权”中,“每个人都会同意的是人的尊严是核心性的,而不是它为何或如何是核心性的”。可见,每个人的平等的尊严作为伦理实体,内蕴于人权概念之中。以此为基础,从损害人的尊严的经验和从普遍的侮辱的可能性,发现和建构新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与人的尊严的传统观念的主导性的积极作用有所不同,现代人的尊严的观念着眼于从法律上而不是道德上防范和规避对人的尊严伤害或侵害。

其次,在人权从理性道德加上主体权利的形式出发的建构过程中,人的尊严概念发挥了重要的催化作用;人权的观念归功于道德和法律的综合,通过人的尊严的枢纽而发生的。一方面,从道德义务到法律权利,现代性以个人自主和对每个人同等尊重为前提,承认和尊重他人与自主的主体相等同。另一方面,正是通过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使人的尊严概念悖论式的普遍化了,从传统身份差异发展到每个人尊严的同等承认。在这个过程中,正如康德所概括的,自由与自律的统一,使人的尊严有资格成为道德和人权之间历史联系的根本环节。其中,世俗理性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扬弃了传统理性,而成为人的尊严的现实价值基础。

第三,人权与人的尊严之间既有概念联系,又有现实张力,即人权的局部实现与人的普遍性权利主张形成张力。在这种张力中,蕴藏着一种具体的乌托邦的激进力量,它是我们在为实现人类尊严的现实斗争中不可放弃的。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由于现实主义的态度是把人权观念与“与生俱来”的自然法原则分开,因此,在全球化时代,绝不能放弃普遍人权的理想或乌托邦。

概而言之,虽然现代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观念较之人的尊严传统观念,是一个巨大进步,但它依然面临着诸多矛盾和挑战。特别是在全球化和反思现代性的意义上,探讨人的尊严观念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 反思现代性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观念

我们如今所面对现实是,一方面,经济社会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另一方面,诸多全球性问题和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鸿沟,对整个人类尊严问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现代性所带来的诸多全球性问题,相当一部分是源于世俗理性的不断膨胀,使人对自然和历史的敬畏感,不同程度的发生消退,人的能力被无限或过度放大,进而导致使人的尊严接近于狂妄。而另一方面,全球化引发和加剧了新的不平等,造成了新的文化冲突与对立,使得人的尊严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得到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如何超越这些矛盾,既有赖于对现代性的反思,更有赖于对人的尊严的基础——世俗理性的反思。因为对世俗理性有限性的认识,直接关乎到对人的尊严观念的未来发展的理解。

无论是在现代意义上还是在反思现代性的意义上,人的尊严观念的实现都是具体的和历史的。一方面,现代化作为一种巨大力量直接推动着全球化的发展,从而不断造就一个方兴未艾的世界社会,从而对人的尊严的实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在这样一个世界社会,文化的现代化各自深受强大的宗教传统特征影响,而对人的尊严的实现也处于不断反思的过程中。也就是说,现代化进程,既是以世俗理性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作为普遍力量的结果,同时也是不同文化传统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回应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挑战的过程。应该看到,在不同的文化交汇于现代化的同时,也以多多少少为各自文化的所特有的方式改变了这个基础领域。如果不存在普遍标准,世俗思想仍然受制于一种为某种文化所持有的世界观,因此,不再比任何其他宗教思想方式更有资格声称具有意识形态的中立性。[2]因此,以持续的政治整合和法律整合作为补充的这个文化上分裂的世界社会概念,使世俗化问题呈现出一种不同的含义。一般地说,存在两个不同的视角,一方面是全球层面与民族社会内部相互竞争的世界宗教的角度来看,另一方面是宗教学说与形而上学世界观的冲突的角度来看。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对理性的世俗理解(secular reason)与对理性的世俗主义(secularistic reason)理解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前者而言,理性只承认原则上可以说服任何人,应当适用于所有世界观;而对于后者而言,理性不是各种相互冲突的最小公分母,而本身就是权威。显然,在维护和确立人的尊严的问题上,世俗一方与宗教公民必须相互承认,而不是相互指责。因为,那样一来,恰恰损害了个人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因此,在反思现代化的意义上,即使是对前现代传统优越性的论证,本身也不属于传统的论证。文化之间和不同宗教传统之间应当超越宗教派别与世俗派别之间分歧,达成彼此之间的共识。我们必须承认,宗教丰富了现代的世俗思想,例如,理性自然法,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人的独一无二、不可替代性等等。同时,宗教要不断适应现代性反思的需要。而世俗理性应该一如既往地向宗教传统借鉴与现代社会的争议观念相一致的思想资源,与各种宗教传统一起参与彼此互补的学习过程。只有这样,人的尊严的文化根基才能切实得到不断加强。

总之,探讨人的尊严的世俗理性意义,其目的在于不断加强和扩大跨文化的对话与交流、世俗理性与宗教的对话与交流,因为,只有不断加强人的尊严观念与多元文化的内在关联,才能真正使人类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注释

  1. 哈贝马斯:《人的尊严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载《哲学分析》第1卷第3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7页。
  2. 哈贝马斯:《宗教、法律和政治——论文化多元的世界社会中的政治正义》,载《哲学分析》第1卷第1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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