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的位置: 主页 > 学术文库 > 论文:基督教与中国论文 > 正文

试论宗教与法治之关系

刘波(西南民族大学)

一 中国宗教的现状

中国存在法律,也存在宗教。从宗教种类来看,目前国家承认的合法的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五种。

这五种宗教情况各异。其中佛教分三派,有汉地佛教,比如广济寺、普陀山,亦即我们日常印象中的佛教。还有藏传佛教,在西藏、内蒙等地传播。还有小乘佛教,在云南等地传播,伊斯兰教分布在边疆,主要是在西北地区,当然还有一部分是和汉族杂聚在一起的。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除了这三种以外,还有基督教、天主教。基督教里边的情况稍微复杂些,有政府认可的三自爱国会,有政府不认可的家庭教会。天主教也大概类似,有政府认可的天主教爱国会,还有不认可的地下教会。

这五种宗教并不能把中国的宗教现象全都涵盖。除此之外还有官方不认可的。某种信仰,它说它是宗教,别人也认为它是宗教,但是在我们国家却没有取得合法性。比如说东正教,我们不能说东正教不是宗教。但在中国认可的五种宗教里确没有东正教。犹太教也是如此。其他还有摩门教、巴哈伊等各种宗教,他们都在中国活动,但是没有名份。

二 中国的宗教问题

从政府角度讲,宗教于社会主义社会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大致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利益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佛、道教,尤其是汉传佛教。就是寺庙管理混乱,主持、和尚不按教规办事,财务管理有问题;还有的不按仪轨修行。

第二类是民族问题,这个问题有一个特点,特指两个宗教,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就比较复杂了,常常被定性为事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带有很浓厚的国家安全保卫战的意义。但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问题再敏感、再复杂,总的来说还是地区性的,不是在中国的所有地区都有,在内地、东部地区,这两个宗教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第三类问题,政治问题,主要涉及基督教和天主教。基督教里头有三自爱国会,同时有家庭教会。天主教里有天主教爱国会,同时有地下教会。这里主要不是经济问题,亦不是民族问题,更不是领土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从宗教团体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存在的问题:

第一,自主办教问题。宗教团体希望政府减少对宗教信仰的干预,人事,财务,教务都要自主。但是现实是行不通的,因为和尚、主持、神父、牧师等等这些教职,必须政府同意了才能当,政府不同意肯定当不上,这是人事问题。

第二,教务问题。受洗多少人?星期天有多少人要参加活动?什么人来参加?这些政府要考虑。派多少神职人员出去交流?多少人出去朝觐?多少人去开会?多少人到国外的神学院?国外来多少人?政府也把这些事情管起来。

第三,是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问题就是放宽限制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教产问题。

以上我们从政府和宗教界这两个方面来分析了宗教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是中国宗教的现状。问题很复杂,而目前的普遍想法就是维持现状。

三 中国宗教存在的问题与法律的关系

1、法律缺失的现状

我们经常讲对宗教依法管理。但在我国,这种想法也存在一个问题,这个依法管理,首先就是要有法。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宗教方面的规范还很不完善,还有许多缺漏。

我们国家的法律分好几个层次,最高层是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问题就在宪法本身,因为在我国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就是说一个人如果不按宪法办事,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想按宪法办事,也不行,因为宪法不能进入庭审。

宪法要进入庭审程序,在我国只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将宪法条款法律化,然而,我国却没有一个针对宗教的法律,只有一个比法律第一个层次的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下面就是部门规章了,比部门规章更低的就是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只能管一个区域。这些所谓的法规,差不多每五六年清理一次、废止一大批,完全由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

法规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比如我们有《交通法》,我们还有“交通法实施细则”,这是一个配套的法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交通法》,我们出了一个交通法实施细则,那就等于是用法规代行了法律,这就是法律上的一个问题,就是用了一个下位法来代行一个上位法,这显然是不行的。

我国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宪法里却讲到了宗教信仰自由。国家行政部门根据宪法制定了《宗教事务条例》,这看起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但是,这却违背法律保留原则。宪法有一部分是专门讲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权利有关的具体内容。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宪法专门指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不能经过其他人去代为立法”,也就是说不能把这个立法的权力委托给其他人,涉及公民权利的这些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自己设立。如此便不难理解,如果要讨论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只能是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可以把涉及公民权利的问题委托其他人代为立法,通过设立行政法规代替,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

用一个法规来代替法律,用一个下位法代替上位法不可以;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也不行。但显现实情况是:我国对于宗教规范有宪法,无法律,有法规,有规章。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各地也推出了一些自己的地方法规、规章,或地方部门的一套办法。各个省都不一样,有的省紧一点,有的省松一点,有的省还有创新。

为什么我们会有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没有立法。这个问题有一个很长久的历史的背景。在法治方面,我们是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完善过来的。但是在宗教方面,过去一直执行的是行政管理,也就是说设立宗教局这个行政机关来管宗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都有,就是用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法规等这一套来管宗教。这个方式由前苏联拷贝来的,50年代开始执行,一直用到现在没改。现在大家看的很清楚,你有你的存在,我有我的办法,办法不合适我再出一个办法。现在报纸上有时候说“对宗教实行依法管理”,是有些讽刺的。因为在我国没有相关立法,如果说是宪法,宪法不能进入庭审。如果说是法规,法规不能代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要由全国人大来立法。

2、解决宗教方面法律缺失的办法

怎么解决法律方面对宗教缺失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开放宗教市场。所有宗教组织应该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力,不仅这五个宗教,只要叫做宗教的团体都应该是平等的,国家不应该对宗教做出任何评判,说哪个宗教好,哪个宗教不好,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协调者,不应该承担这样一个角色和任务。

第二,通过完善对宗教的立法来规范开放的宗教市场。开放了宗教市场以后,所有的宗教团体都露出水面,混乱了怎么办?解决的办法就是制订法律。宗教市场的开放极大地方便了宗教信仰者,给了他们应有的权利。同时应该制订相应的有关宗教的法律,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来规范每个宗教信徒的活动。由法律来说事情,不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来说事情,转换政府在政教关系中的角色和对宗教管理中的角色。有问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解决,从根本上解决政教不分和宗教团体的权力不能得到保护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相关的法律应该做适当的或者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如《税法》、《教育法》、《建筑法》等涉及到宗教的各个方面的法律都应该调整修订,使宗教能够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提供社会服务,变成社会中积极的因素。宗教素有做慈善的历史传统,为什么现在在中国不能做呢?因为它没有做慈善的资质。如果从法律上来解决这个问题,宗教团体就可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如果宗教发挥消极作用,危害社会利益,就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不遵守的人用法律来制裁,对遵守的人,用法律保护其权益。

第三个办法,建立宗教特区,实行法治管理提出了建议。这是解决中国政教不分,宗教权利和宗教信仰者权利不能得到保护,国家觉得宗教混乱,对宗教担心的一个根本办法。

有了这些办法以后,中国的宗教才能成为中国社会中的一个和谐的因素,宗教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信仰宗教的人实行行政管制的办法才能彻底的消除,否则国家和信仰宗教的团体、个人的矛盾和冲突就要一直持续下去。这是对全体国民和整个社会的不负责,同时极大的消耗了国家的财富。

政教不分的特点,就是政府支持某种宗教,它一定要用国家财政来支持某种宗教,因为是政治上的需要。与此同时必定要用国家财政来反对其他的宗教和其他的教派,政府就在宗教与非宗教、这个教派与那个教派的混战中充当了角色,而不是超越它们之上,这在欧洲已经被证明是完全失败的。美国反过来实行了宗教宽容、政教分离,宗教自由以后被证明是有效的,值得我们借鉴。宗教和法治是我们社会都需要的。

综上所述,宗教是一种精神上的信仰,法治是外在的约束。这两个配合相得益彰,社会是受益者。如果把这两者对立起来,甚至幻想用行政就可以管宗教,或者不要宗教、只要法律显然都是错误的。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