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基督教在少数民族中的传播发展,是中国基督教传播史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也是关系到中国少数民族社会文化发展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对基督教在中国少数民族中的分布状况进行描绘的话,可以发现,对于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而言,尽管传教士曾在绝大多数民族中进行过传教尝试,但历经百年之后,最终只在以下几个民族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或影响:傈僳族、怒族、苗族、彝族、拉祜族、佤族、哈尼族、独龙族、傣族、朝鲜族、黎族、壮族、水族、土家族、侗族、羌族、高山族。这一现象带给我们一系列应该加以深入研究的问题: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虑,对于这些民族为什么接受基督教信仰的问题,一般性的研究往往将其归结为经济落后、环境封闭、医疗卫生条件差等一些表面化的原因,没有对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当然也就无法解释基督教在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同民族和地区间的差异问题。很显然,这一问题包含以下一系列问题:为什么基督教能够在这些民族中传播并产生影响?如果把这些民族与其他民族联系起来加以考虑的话,为什么基督教又只能在这些民族中存在,而无法在其他民族中立足?上述的同一个民族中,为什么某些地区或某些支系信教,而另一些地区或支系又不信教呢?换句话说,基督教在少数民族中的分布状况,是纯粹的偶然还是某种必然呢?
其次,从现实的影响看,假如这些少数民族对基督教的选择纯属偶然,我们当然没有必要讨论它的社会文化特性;但如果这种选择体现了一种社会历史的必然,那么深藏在这种必然性后面的就一定是具有某种特性的社会文化状况。这样一来,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显得重要了——基督教如何对当地少数民族社区文化的发展进程和模式产生了源自不同文化、信仰及理念的介入和作用?它与少数民族传统社会文化的整合过程如何开展,通过什么样的文化方式在传统文化系统中发生作用?应该如何对当地的教会实践进行评价?面对“基督教社区模式”所起的文化示范作用,当地政府和群众的认知状况及其差异如何?基督教对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现实影响和未来指向如何?如此等等……
第三,如果我们承认基督教在少数民族社会文化模式中有着特殊的文化地位和社会作用,那么在少数民族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文化走向上,如何应对和评价基督教对传统文化强力冲击的后果?如何构建一种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持和社会发展的文化模式?也就成了一个我们在未来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实际上体现了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历史、现实与未来。它的落脚点在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基督教文化的相互关系,这也是笔者二十多年来力图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鉴于云南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占了全国同类数的一半以上,也因为笔者对云南的情况更为熟悉,因此本文主要以云南的少数民族为基础和范例展开论述,相信这也能够反映中国少数民族基督教的一般状况、问题和特点。
一、少数民族对基督教的历史选择
对于少数民族对与基督教的历史选择,于个人而言表现为“改教”,于一个群体乃至多个群体而言,则表现为基督教在少数民族中的分布状况。根据本文的主题,我们并不想讨论个人或某个特定群体“改教”是否是理性的选择或非理性的,而只关注基督教在少数民族中分布的客观事实——基督教分布的人文地理状况。在笔者看来,这样一幅分布图,体现了内源于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一种历史选择。根据一般的看法,所谓文化,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即一切非自然的人类创造结果的总和。它具有多方面的构成和表现形式,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包括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和组织形式在内的社会状况,以及宗教信仰和语言文字等几方面内容,它们表现了某种特定文化的基本特征。我们认为,这几个方面决定或制约着少数民族对基督教的历史选择。因此,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得到一些有意义的结论和看法。[1]
1、社会经济形态的制约作用
综观基督教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发展和分布状况,我们可以发现,按照传统的社会形态学说,基督教主要集中在两种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中,一种是少数民族的传统村社经济社会,如苗族、傈僳族和怒族、景颇族、拉祜族和佤族、独龙族等;另一种则是以农业为主的个体私有经济社会,如部分地区的彝族、哈尼族、傣族、朝鲜族、黎族、壮族、水族、土家族、侗族、羌族、高山族等。这样一种互不连贯的两极状况,表现了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对宗教信仰的制约和选择作用。
从理论上讲,纯粹的村社经济形态表现出了较明显的群体性,以及信仰活动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特点。这与基督教这样一种一个人为信仰主题,信仰活动与生产活动相分离的信仰形式是不相容的。但在事实上,虽然中国各少数民族中的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其中保留着原始村社经济因素的民族不少,但并没有哪一个民族仍停留在单一的村社经济状态下,而都不同程度表现出了个体私有经济的社会特征。这种过渡性的社会经济状态,促进了人的自我意识和能力的增强,人们对纯精神性宗教信仰的需要也随之增加,从而也就为像基督教这样一些以个体活动和个人意识为主的宗教,提供了传播发展的现实基础。因此,几乎所有处于这种社会经济状态中的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诸如佛教、基督教和道教等晚出的宗教信仰。其中傈僳族、怒族、独陇族、景颇族、拉祜族和部分佤族接受了基督教信仰,并在信仰基督教的过程中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群体性。
与此不同的是,在那些个体经济较为发展的地区和民族中,如部分地区的彝族、苗族、傣族、哈尼族、黎族、壮族、水族、高山族等,基督教往往表现为零星分布的状况,其信仰也具有更多的个人色彩。
此外,作为特定社会经济的产物,基督教最适宜在资本主义经济较多发展的地区生存。因而在中国,从总体上看,基督教主要活动在资本主义经济因素较多的城市地区,而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十分微弱,除了羌族、壮族、土家族、侗族中的少数城镇周围和交通较发达地区外,基督教的市场是十分有限的。
2、政治统治状况的制约作用
虽然社会经济状况对基督教的传播和发展具有最基本的、决定性制约作用,但这种制约往往又不是唯一的和直接的因素,其间还包含有许多非经济的原因。这些非经济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社会的政治统治方面。
与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中国少数民族社会的政治统治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分为村社头人统治、奴隶主统治、封建领主统治以及直接体现中央集权的封建地主统治等几种类型。其中除在内地的少数民族地区表现与中央政权基本保持一致的为较为统一的统治方式外,边疆地区和部分少数民族内部还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原有的统治方式。
对于基督教的传播来说,这几种类型的统治方式所起的制约作用有所不同。其中,在原始村社头人统治较为完善的状况下,以及在奴隶主和封建领主的统治之下,其政治统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严密性,对人们的行为所具有的影响和制约也具有较为直接的联系和较强的一体性,这种状况对外来文化有着较强的抵制能力。因此,在中国处于较为典型的村社头人统治下的部分地区的佤族、独龙族和景颇族,处于较为典型的凉山奴隶制状况下的滇西北地区的彝族,以及处于较典型的封建领主制状况下的傣族、藏族、北部地区的羌族和云南沧源县的班洪佤族中,尽管基督教曾经过多次传播努力,但至今仍难以在当地找到其活动的踪迹。而在傣族封建领主统治下,也只有那些麻风病人以及被诬为“琵琶鬼”而被赶出村寨、游离于本民族社会群体之外的人,才被容许接受了基督教信仰。但是,虽然在较为严密的政治统治状况下,基督教的传播和发展所受的排斥和抵制较大。但作为一种相反的表现,也正是由于其较强的社会控制,一旦基督教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统治者所接受,便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集中程度。例如,由于景颇族载瓦支和佤族的传统政治统治具有较强的社会控制力,因而基督教在当地的分布上,依据统治者态度的不同而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两极状态,其中一极是对基督教的强烈抵制,另一极则是很高的信徒比例和集体信教现象。这与基督教在景颇族景颇支和拉祜族地区的分布具有较小的地区差异以及较少的集体信教现象是有所不同的。
相对于奴隶主和封建领主统治来说,从整体上看,封建地主政权的统治对于人们的自主活动和思想意识的控制是相对薄弱的。一方面,经济关系取代血缘关系成为决定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基本因素,多种社会关系对人们的影响的加强,由此而促使社会意识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有利于外来文化的传播。另一方面,以直接的人身控制为基础的统治模式逐渐转化为以间接的社会控制为基础的统治模式,人们有较多的可能和自由接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因而大多数处于这种封建地主统治下的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外来宗教的影响。但是,由于土地的高度集中以及宗法关系的强化,往往又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对外来文化的强大排斥力。因此,在以封建地主统治为主的地区和少数民族中,只有零星地区接受了基督教信仰,并更多地表现为个人信仰而非集体信仰的特点。
3、社会组织形式的制约作用
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组织形式与其政治统治状况是相对应的。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群体凝聚程度及对外来文化的排斥程度。在各少数民族中,多样化的政治统治反映出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从而也对基督教的传播发展造成了不同的影响。此外,由于在少数民族社会的政治统治和组织形式之间,并不存在着严格的对应关系,除极少数的民族如傣族和藏族等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政权形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之外,大多数民族均处于外族政权的间接统治之下。因此,对于这些民族来说,尽管处于不同的政治统治中,但在其内部则仍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传统的组织形式,如云南许多少数民族的村社组织,苗族和侗族等的“合款”,黎族的“峒”等。这种状况加剧了其社会文化对待基督教传播态度的多样性。
作为人的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人类早期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高度集中的集体性,个人对集体的依赖程度很高,人们的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乃至思想意识,都表现出明显的非个人的统一性。这种较强的群体关系和意识,对像基督教这样一些以个体活动和个人意识为主的宗教来说,从根本上说是难以接受的。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统一性较高的组织状况,也往往能对外来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力。例如,在拉祜族和佤族、傈僳族和怒族等少数民族中,传统的村社组织形式较为完整,故其一旦接受了基督教的影响,便会出现较高的信教比例。
此外,在高度统一的组织形式逐渐解体、新的组织形式尚未建立的阶段,人们受到的社会控制较弱,也就为外来文化的渗透提供了较大可能。在基督教向各地大举扩张的20世纪初期,处于阶级社会早期社会组织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期的少数民族很多,特别是在西南地区,其中除少数如布朗族和德昂族等在傣族影响下接受了南传上座部佛教外,大多数如傈僳族和怒族、景颇族、拉祜族和佤族以及部分地区的苗族和彝族等,都在基督教的传播浪潮中,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基督教信仰。
4、传统宗教信仰的制约作用
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宗教信仰状况,对一个社会或社会群体在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和价值取向有着极大的影响。到了20世纪初,也就是基督教开始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的时期,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可大致分为原始宗教、民族性宗教,以及以个人为信仰主体的宗教如汉地佛教和道教等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信仰形式,对基督教传播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是不相同的,其中原始宗教的影响最为多样。
从总体上看,由于氏族成员之间基于血缘和共同生产而自然形成的密切关系,及其宗教信仰与氏族部落的紧密联系,原始宗教或氏族宗教一般具有较强的集体性和对人们的控制作用,对外来文化的排斥作用和抵制能力也较大。但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原始宗教的各种表现形式对外来文化的抵制能力也不尽相同。
第一,从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和多神崇拜两大类型上看,它对于外来宗教的态度和制约是不同的。自然崇拜作为人与自然界相互交往的补偿和手段之一,主要是为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服务的,具有更多的功利性和非种族性,因而只要新的信仰形式能满足人们的功利需求,也就可以相对容易地被人们所接受。与此相反,由于多神崇拜更多地体现了祖先崇拜的文化特点,因而对外来文化的排斥性要大于较为单纯的自然崇拜形式。
第二,从原始宗教的活动内容上看,在其基本的生产性祭祀、氏族或村社保护神祭祀以及个人生活性祭祀等三种主要的宗教活动中,前两者表现出较强的集体性,对外来宗教具有较强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后者即以个人生活有关的宗教活动,则更多地反映出个体的自主性,一般来讲也就对外来宗教具有较小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这三者在原始宗教系统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性的不同,对外来宗教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显然是不同的。
第三,从原始宗教的组织形式上看,由于其本身缺乏自身独立的组织系统,除了在意识上对人们加以影响外,主要是通过世俗统治和社会组织对人们发生作用的。所以,它对外来宗教的态度,往往取决于世俗统治力量的态度。如果世俗统治和社会组织较为松散,对人们的控制较弱,那么外来宗教的传播和发展所受到的来自传统信仰的阻力也较小;反之,如果世俗统治和社会组织较为严密,对人们的控制较强,则外来宗教的传播和发展要么会因统治力量的反对而受到极强的阻力,要么则因统治力量的支持而获得较快的发展。
根据原始宗教、民族宗教或国家宗教、世界宗教或普世宗教这三大宗教类型对外来文化的不同影响和制约能力,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各数民族中,一些以民族性较强的宗教为主要信仰的民族,如藏族、傣族、白族、瑶族、纳西族以及伊斯兰各民族和部分地区的彝族等,基本上没有接受基督教;以个人信仰为主的民族如汉族、朝鲜族、壮族、羌族等,基督教的分布则呈现零星的地域特点;而对于大多数以原始宗教为主要信仰的少数民族来说,这些民族的传统信仰,大致可分为北方地区以萨满教为代表的多神崇拜,以及南方地区的自然崇拜两种类型。其中北方民族的信仰形式较为统一,祖先崇拜色彩浓厚,基本上没有接受基督教,而在中国西南和南部地区各民族种,则依据其信仰的特点,在对基督教的选择方面表现出了多种多样的状况。
总之,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少数民族对基督教的选择。很显然,这种选择不仅是个人的,更是社会的和历史的。当然,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基督教大规模传入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20世纪初期。时至今日,我们也许可以更多地对个人的选择加以研究,但在当时,这种选择往往是非个人的。
二、基督教对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影响
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基督教已经在少数民族中立足,并对少数民族的甚或生活产生了持续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以往的研究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综观基督教对云南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介入和干预,这种好处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表现,即在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方面。在云南东北部地区,曾流传着这样一首歌谣:信耶稣,真上算,不喝酒,不抽烟,不烧香纸不赌钱,一年省下多少钱。省下钱,好吃穿,过日子,不费难,死后还把天堂上,你说上算不上算。
这首歌谣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事实:对于云南的大多数少数民族来说,经济生活和消费方式基本上都具有较为明显的宗教的和自然的特征,具体表现在频繁的杀牲祭鬼活动及不成熟的消费方式两个方面;而基督教的传入有效改变了这种状况。
一方面,云南许多少数民族的传统信仰中,普遍存在着杀牲祭鬼活动。不仅许多节庆活动要杀牲祭鬼,日常生活中的病灾丧葬也要杀牲祭鬼。由此而形成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触目惊心的破坏性影响。这一点,在许多调查材料中都得到了明显的反映。沉重的祭鬼负担,不仅严重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对人们的生活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基督教传入后,禁止信徒杀牲祭鬼,从而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起到了保护作用。因此也有不少人为了避免杀牲祭鬼的沉重负担,采取了放弃传统信仰而改信基督教的作法。
另一方面,云南的许多少数民族都有偏爱喝酒,大量的粮食不是用于正常的消费,而是用以酿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饮酒之风之盛,与粮食的生产形成了极大的反差。怒江地区的傈僳族甚至在收割的时候,把煮酒工具搬到田头地角,边收边煮边饮。这种嗜酒成风的状况,对粮食的耗费是相当巨大的。基督教传入后,一般都采取了禁酒的措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财富的积累和人们生活的稳定。
2、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一方面,教会组织的建立,为当地民众带来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既具有相对松散的群众组织的特点,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组织和教育机构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组织形式。当然,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教会在初创时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并对原有村社头人委以教会职务,形成了村社管理教会的管理模式,但随着教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它作为一种自成一体的组织形式,最终超出并打破了村社组织的界限。
另一方面,信徒在教会中所获得的新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以及教会依仗特权对信徒的庇护,促使原有的统治模式和统治力量对人们的约束大为削弱。入教可以不怕头人和汉官的管辖 成了当时教会中很时髦的宣传口号;信徒在教会支持下告状打官司也成了当时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这对于促进和加速传统组织形式和统治模式的解体,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3、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在婚姻关系方面,云南的许多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群婚制的残余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如公房制度、转房制度以及姑舅表优先婚、亚血缘内婚、不落夫家和氏族外婚制等等。基督教传入后,在信徒中严格推行一夫一妻制,废除了公房和转房制度,禁止三代或五代以内的血缘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原有的不合理状况。同时,由于教会从信徒来源的角度打破了原有的氏族界限,从而也就削弱了以固定婚姻集团为基础的氏族外婚制的影响。此外,基督教主张婚姻自主、结婚不收彩礼等,对削弱包办婚姻的影响以及避免沉重的经济负担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4、对文化教育的影响
一方面,基督教所推行的以少数民族文字和学校教育为基础的新型教育活动,改变了当地传统的口传文化和单一性家庭教育的落后状况,并造就了一大批能读会写的“有文化”者。这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另一方面,教会在一些地区的信徒中间开展了多样化的新型文体活动,如赛跑、跳高、跳远和圣经朗诵及赞美诗演唱比赛等,也在当地群众的文化生活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在今天看来,上述研究基于以往的学术传统,主要表现为一些概括性或描述性的研究。从2002年以后,关于少数民族基督教社区的实证性研究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2]这些研究的主要特点和思路,都在于通过人类学、社会学的方法,对一个个具体的民族或社区中的基督教文化现象,以及基督教与社会文化诸多方面的关系和影响进行实证性的研究。这些研究虽然并没有急于做出理论总结和学术结论,但其中透过大量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却是较为明确的。
第一,生产生活方面,基督教信徒的时间观念和生产效率观念较强,与政府合作,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的意识也较为明显。相比较而言,在田地资源情况相等的情况下,不信教的村民生产劳动效率较低,而且生产生活的计划性较差,导致经常缺粮。但是,受历史上基要主义思想的影响,不少地区的信徒恪守星期天参加礼拜,不出工劳动,不做生意等规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使信徒失去了不少发展机会,也使很多小商人、手工业者不愿入教。
第二,文化教育方面,由于基督教利用普及民族文字、开办教会学校进行传教的传统影响,信教地区的文化教育状况较好,识字(特别是民族文字)比例较高,国民学校教育也较为普及。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历史上内地会活动地区),由于教会传统的影响,信徒在接受中学教育方面却受到很大制约。
第三,婚姻家庭方面,信教地区的早恋早婚现象少于非信教地区,基督教家庭中,丈夫打骂妻子的事比非信徒要少一些,家庭也较为稳定。
第四,医疗卫生方面,信教地区更容易接受现代医疗卫生观念和知识,个人卫生状况也较好。
第五,思想观念方面,信教地区较为开放,人们的自信心和发展意识、竞争意识强于非信教地区,人们对生活的态度、接人待物、思想观念、发展家庭社区理念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第六,信徒的自我认同及社会认同方面,在民族认同的基础上,信徒之间的自我认同度和信任度较高,互助现象较为普遍,社区安定状况较好,矛盾较少,因此也往往较为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但在一些信仰比较虔诚的少数民族社区,则较为强烈地表现出宗教的内聚性,基督徒普遍只与基督徒交往,婚姻上也认为基督徒应该与基督徒结婚;朋友与亲戚关系也主要局限在基督徒的范围之内;在一些地区的学校中,甚至基督徒家庭的小孩都拒绝与非基督教家庭的小孩来往。
总之,如果把上述各个方面的影响综合起来,我们可以体会到,基督教的传播在少数民族当中形成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这种由基督教会所倡导的生活方式,与现代文明有着更多的契合之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少数民族社会文化发展的走向和未来。
三、基督教与少数民族社会文化发展的走向和未来
从现实而言,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基督教已经在部分少数民族中立足,并在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施展着影响。在我们的研究中,这种影响的文化内核无疑是由基督教信仰构成的价值体系,而其文化基础则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对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影响,在前面已经有所列举,也还可以列举很多。我们在对现实进行认识和评价时,很容易从中看到对基督教影响和作用的正面肯定和评价,但如果面对未来,从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走向和发展角度看,在考察基督教在少数民族文化演进中的作用和影响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
首先,基督教进入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时,由于当时的传教士大多具有在神学上持保守态度的基要派背景,往往对民族传统文化采取排斥态度,不仅反对一些传统的宗教典礼,甚至对于一些民间歌舞、乐器以及节庆活动都全盘加以抵制。由此产生的文化后果,一方面如前所述,在人们的生活层面上表现出明显的肯定性作用,但另一方面却在民族文化传承的层面上具有强烈的否定性作用,对传统的文化进程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因之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和警觉。
其次,在基督教与民族传统文化的相互关系中,既存在基督教对传统文化的排斥和“吞噬”现象,也存在传统文化对基督教的“侵蚀”现象。事实上,尽管基督教在礼仪活动等外在方面取代了传统文化,但传统文化仍深深积淀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及心理意识中,并以此对基督教做出理解和诠释。在我们看来,虽然这种理解和诠释在很多时候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但它作为文化融合的重要方式,为未来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传承保留了的空间。而对于我们来说,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各种文化内容及其“互渗”的方式和途径,是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和解释的关键。
再次,由于传统文化的渗入,在基督教的本土化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民间化、巫术化,甚至迷信化的危险。信徒们基于低层次的理解方式,往往给正常的宗教活动带来一些非正常的变数,从而也使其社会形象和声誉面临着危险。这是基督教在与传统文化的交融过程中所要应对的问题之一。
总之,在基督教与民族传统文化的演进中,民族的“基督教化”以及基督教的“民族化”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着。对此,也许我们可以用纯粹的理论加以解释,但如果立足于现实社会,在社会、民族和国家的背景下,更为复杂的问题也就集中体现为对基督教的评价问题。其中既包含了文化上和理论上的评价,又包含了社会的、文化的、民族的乃至政治的评价。
第一,与中国传统的宗教信仰相比较,基督教有着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和内聚力,往往在信徒之间形成了以共同的信仰和宗教生活为基础的强烈的内聚倾向。这种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徒与非信徒的分离,更引人关注的在于信徒对宗教身份的认同,有可能超越对民族身份乃至国家公民身份的认同。
第二,教会不仅是一个宗教组织,而且是一个紧密地嵌于社会网络之中的社会组织。这种状况在基督教影响较大的地区,构成了基督教与政府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如何平衡“灵权”与“政权”的关系,既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发挥教会组织的社会正功能,又保证各级政权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的活动不受干扰,是今后相当时期内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三,在少数民族当中,基督教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究竟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生活方式?
第四,在考虑到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走向和发展时,应该看到,基督教对少数民族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文化含义,是一种借以与主流文化对话的文化平台,还是一种内源性的文化发展机制,抑或两者都是?但无论怎样,基督教对于少数民族的社会文化发展而言,都将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我们在近几年的实地调研中,越来越明显地感到了这一点,并期望能够通过今后的研究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果。
第四,更多地讨论这种选择的理性或非理性,讨论这种选择究竟是信仰的选择还是生活方式的选择。如果我们认为它主要是一种信仰,那么就应当把它当作宗教信仰;如果我们认为它主要是一种生活方式,
……
不用再列举更多的问题,仅从上述几个方面就可以看出,一旦超出日常生活的范围,基督教与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问题就表现出了社会、文化、民族、政治等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特点,也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看待和评价基督教。因此,把具体问题进行合理的区分和定位,不仅对我们的理论研究工作是必要的,对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开展来说也是必要的。应当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等等),在不同的层面上(组织结构和行为模式、生产生活、伦理道德、传统改良、文化建设等)研究和解决问题,如此才能避免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的片面和武断,推动少数民族和谐社会及现代经济文化的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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