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学术研究的重点话题,同时二者的关系也得到很多学科领域的关注,学者们对此研究也非常重视,宗教与法治的相互促进关系也曾是学者津津乐道的话题,如在西方社会环境中,宗教与法律是表现人们社会生活的两种主要形式:宗教是表现人们价值诉求的精神性基础,法律则是表现人们利害关系的强制性社会规范。但是,在历史和现实中这两者之间又交互影响,宗教不仅在诸如平等和正义等价值观方面为立法确立信仰基础及表达司法目的,而且教会自身的组织治理也为法制的演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西方现代法制的重要思想和制度渊源。同样,以法制演变为核心的社会进程也为宗教的变革和发展提供了实践验证机制和制度性的保障。以《圣经》为基础的宗教不仅构成了西方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基础,而且体现在其中和教会法中的诉讼文化也对罗马法以后的西方法制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西方法史学的巨擘哈罗德·J.伯尔曼曾总结说:“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与宗教和神学相关的体制、核心概念以及价值基础仍然反映在现行的法律学说与体制之中,诸如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不服从原则、财产权神圣、代表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良心自由、对公权力的道德限制等。当然,传统神学中所信奉的宗教神迹以及神正论的独断论证则早已从法律科学中被剔除。然而,我国并无如此深厚的宗教传统,宗教所带来的影响也远未达到基督教的高度,我国宗教与法治的问题则可能主要是处理宗教问题上实现有法可依,这个法主要指宗教法。
我国虽不是宗教传统信仰为唯一背景的国家,但我国却是一个多宗教信仰的国家,目前我国主要有五大宗教,它们是佛教、道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其中佛教又分为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此外,还有其它宗教以及多种民间的信仰。五大宗教中,只有道教是中国本土的宗教,其它四种宗教都是来自外域,各种宗教在中国基本上能和平相处,这充分说明中华文化的包容性。关于我国的宗教信徒有多少的问题,学者们说法不一,国家宗教局似乎也没有给出确定的答案。据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学者刘仲宇教授推断,我国目前有宗教信徒大约3亿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有近15万处,宗教教职人员有40多万人,宗教团体有5500多个,此外,我国的一些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达100多所。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历史上没有一个曾经占据“国教”地位,各种宗教在中国基本上都处于平等地位。与西方社会不同的是,中国历史上虽有宗教间的一些争端,但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这与中国文化强调“和合”有关可能有一定的关系。
在西方国家,宗教信仰因为是主流,因此,他不仅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同时也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这一点,中国可能不一样。在古代,宗教信仰曾经也几乎是社会的主流,尤其在南宋时期,民间的宗教信仰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而在近代中国,宗教信仰开始慢慢退出人们的生活视野,宗教信仰不再变得重要,甚至宗教信仰在近代中国有很大变化,那就是人们信仰宗教的目的一定程度上而言,带有极大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即求神拜佛的目的不是出自信仰本身或是文化根源上的认同,而是获取神的保佑和庇护,这种信仰具有不稳定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三自”政策的指导下,宗教与社会开始出现逐渐融合和发展的倾向,而更重要的是,“三自”政策使得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变得清晰化,类似于像西方宗教发展那样彻底完成了政教分离。宗教仅对信仰者产生功效,同时也是信仰者生活的一部分,非宗教信仰者和宗教信仰者相处融洽。
然而,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了跳跃式的增长,随着人民“腰包”越来越鼓,中国开始出现“仓禀实而知礼节”,同时宗教信仰也随之开始出现较快发展,一些宗教信仰的信众或追随者也开始出现增加,每年庙会和重大传统节日所出现的“爆棚”现象就是明证。这些现象一方面表明宗教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变得开始重要起来,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开始走向信仰深入民间化的倾向。随着宗教在中国逐渐的发展,大量的寺庙、道观、教堂开始重新恢复或重新建立,现在几乎每个城市都能见到寺庙、道观或教堂,有的甚至就建在市中心。
随着宗教在中国不断发展和壮大,信徒们也不断在增加,宗教在人们的生活层面变得越来越活跃,人们参与宗教的各种活动也开始变得越来越频繁,但在此过程中,宗教问题也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同时也可能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宗教的言论自由问题、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宗教场所的使用问题等凸显出来,尤其是对宗教传播而言,近几年,传教开始变得模糊而界限不明,从而可能引发一些冲突,从维持中国的长治久安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有必要立一部宗教法,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使宗教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宗教团体以及宗教信徒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宗教自由,真正有效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当然,我们并不是完全没有涉及宗教的法律,我们有十多部法律涉及宗教,《兵役法》、《教育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不是为宗教定的,它只是提到宗教,涉及到宗教,比如这些法规定不分宗教信仰,都有平等的教育权利等等。这些法并不是宗教法,并不能解决宗教的问题,因为这些法律的立法的目标,立法的着重点是解决它要解决的问题,它不是为了解决宗教问题,只是有一个宗教的这个词,涉及到这个问题了。那么用一个全盘的考虑,宗教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比方说政教分离问题,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问题、地位问题、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的关系问题、宗教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问题、宗教的国际交往问题,这些法律一概不涉及。所以,我国关于宗教方面具体的法律没有,专门的法律没有。近几年,呼吁国家立宗教法的最主要的倡导者是刘澎教授,他一直都在呼吁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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